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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好消息,中智北京的入职体检只查ALT,不查乙肝标志物了 ...
楼主: 小李匪盗

好消息,中智北京的入职体检只查ALT,不查乙肝标志物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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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 11:11
北京战友要加油啊1!要不没办法生存啊
维权发传真比Email效果好千万倍,免费发维权传真网站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828065&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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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 13:25
感觉北京形势依然很严峻,项目中除了2.5什么结果都可以改,但就是2.5最敏感,没人敢改这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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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 14:18
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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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 14:25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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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 13:16
支持,中智,如果真的改了,那就很好!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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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7 01:39
祈祷,明天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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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20:46

回复 16# 的帖子

kao,是真的吗?是不是福利年检也是这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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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21:18

上海中智也是暗地里查2.5的

我到上海中智定点的医院检查,体检表上没有2.5,但中智还是通知我不合格,中智太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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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3 05:15
好消息! 祝福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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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3 09:15
注:北京市长信箱如下链接:http://szxx.beijing.gov.cn/webmayorbox/
麻烦北京各战友也往该信箱反应我们的情况!!!!
给市长信箱反映情况如下:
根据意见书规定,医院不能将乙肝两对半作为常规体检,北京现在有些医院、体检中心还依然将两对半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特向你们放映情况。谢谢!!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市长信箱回复情况如下:
尊敬的***同志:

  您的邮件已收到。根据您信中反映的情况,我们已转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处理情况将由承办单位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答复。
  特此告知。

市长信箱
2008年*月*日
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情况如下:
来信人:
    您好,您的信件已转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就您提出的问题解释如下:
    经我局业务部门与市卫生局沟通、协商:一、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因其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的用人单位。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7年5月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2007年8月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34号),要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
    三、市卫生局已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开展体检工作过程中,应正确引导并向用人单位宣传有关政策:不能因劳动者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而拒绝录用。
    四、根据劳社部发[2007]1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因此,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无法责令用人单位在体检过程中,不将"肝功能检查"作为体检项目,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在实际操作中又无法单独打印。
    如您应聘岗位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不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建议可不参加相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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