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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一点成功的经验
楼主: 雄心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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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0 15:51
很好,LZ好样的。下半年我也毕业找工作了,向LZ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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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0 16:35
我们现在加紧维权啊,人多这样做,政府才不得不重视起来,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那么以后所有得携带者就不用怕体检和参加福利体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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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0 17:39
祝贺楼主.你的经验非常重要,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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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0 20:25

一个字: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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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0 20:53
楼主是个聪明的人。向你学习。

需要的时候要联络楼主,问下具体情况哦
从来没离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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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2 17:23
这个帖子要顶一下。
对外辩论最有力证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文件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720929
http://www.chinacdc.cn/n272442/n272530/n3226631/14474.html
请各位新坛友先看精华再提问
推荐“亭亭如盖矣”版主的签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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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11:51
顶 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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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12:50
我想你跟我一样,认为作为一个负责人,一名领导,一位前辈,应该是洒脱不失沉稳,知识渊博而不失谦虚,宽容大量而不失威严!是值得新人敬重的!
所以我们会用一点点的时间,积累那些必要的常识。不只是为拒绝被人评论为”无知”,更是为了自己的安全,《鲁豫有约》鲁豫说过,如果他们能够生活在阳光里的话,其实每个人生活的环境可能会更健康!会更安全一点!

您一定要了解的乙肝(HBV)常识:
由於醫療廣告過分誇大乙肝傳播性,特別是誇大乙肝會通過共同進餐傳播,給大家造成誤解,使得大部分乙肝攜帶者在就業過程中造到無情的歧視,国际早有定论:乙肝只有三种传播方式即母婴1、母婴传播2、血液传播3、性传播,我想這些傳播途徑都不會在工作中發生;(乙肝傳播途徑請點擊下面官方網站連接)
1、医学界将感染HBV但无症状的个体称为HBV携带者(健康帶菌者),不视为病人。大部分携带者终身不发病。
2、与HBV携带者一起学习、生活和工作是不会感染上HBV的。
乙型肝炎不是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疾病。国际医学界一致认为:乙型肝炎病毒主要通过母婴、血液和性传播。都可以归结为血液传播。(并不会通过吃饭、共事等日常接触发生传染)
无论是大三阳,还是小三阳,都是携带者,其主要传播途径仍然是:母婴、血液和性,这点不会有任何变化。
3、中国是乙型肝炎高发地,平均携带率为9.09%,约有1.2亿。我们大多数人生活在乙肝的“包围”之中的。采取简单的“隔离”措施并不会产生多大的效果,相反,把这一个超过1.2亿的国民列为“二等公民”并加以歧视,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全球任何其它国家里,乙肝是作为个人隐私受保护的,公众在求职时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即使是在饮食或服务性行业。其它国家为什么不查?是他们没有乙肝吗?不是。乙肝在世界范围都存在,有的国家比例还很高,如新加坡是13.6%,菲律宾是9-15%,韩国是12.3%,印度尼西亚是5.5%,澳大利亚是2.5%,日本是1.3%,埃及甚至是66%。但是他们这些国家在就业、入学等方面都不查乙肝,他们的乙肝携带者都在本国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难道乙肝会区别对待,只传中国人,不传其他国家的人?当然不是。甚至同为中国人,香港也不查乙肝。难道乙肝就会区分对待,只传大陆人,不传香港人?当然不是。乙肝不会通过日常生活传染,而只会通过血液、母婴和性传染。如果会通过食物传染,那么,我们这些人也经常去外面的餐馆吃饭,这么多年来还不得把全城的人传染光?既然如此,何必把人家开除?
我如何保护自己?
注射疫苗是“釜底抽薪”!首次共注射3针(半年内)然后每1~2年注射1次。95%以上的健康人能够产生乙肝表面抗体,从而获得对乙肝的免疫力。其它的人(除隐性携带者)可以通过加大疫苗剂量等手段最终获得对乙肝的免疫力。
企業中,如何處理乙肝?
1.        乙肝携带者日常接触不传染,因而不会危及其他员工的健康安全(企业如果取消入职过程和在职期间的乙肝筛查检测,将省下的支出用于员工注射乙肝疫苗,也
更加经济合算,更加體現公司福利所在); (強查乙肝標志物違法且可能惹上官司)
2.        注意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
相关法律动态:
08年1月20日CCTV-12“中国法治报道”中强调:“乙肝表面抗原的携带,是员工的隐私,即不会妨碍员工正常的工作,也不会给单位带来额外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卫生部2006年9月2日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制定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注: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且《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明确规定: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等等.
非常感谢您的阅读!在这里向您致意,送上我最真挚的祝福:好人一生平安,幸福!
以上数据来源:
1.乙肝病毒不会通过日常生活(含共同进餐等)传播---附专家证明!(可点击)(推荐!)
2.        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可点击)
3.        劳动保障部28号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可点击)  (推荐!)
4.        卫生部:禁拿“乙肝”当用工门槛 维护就业权利(可点击)
5.        卫生部肝炎防治组徐道振----他们可以当厨师(可点击)
6.        中国疾病控制中心首次提出【接吻】不传染乙肝(第2點F條)
7.        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肝炎室副主任张勇:歧视乙肝患者要不得(可点击)
7. 国内外权威机构乙肝传播途径证明(可点击)
8 .浙江省衛生廳下發文件規定醫院不得在招工中檢查乙肝標志物 (可点击)
9. 劳动社会保障部:单位不得拒收乙肝携带者(可点击)
10. 乙肝歧视源于对乙肝的无知

乙肝歧视相关诉讼:
1.伟易达(线路板领军企业,索赔2.4万) 国美(电器连锁领军企业索赔10万)(可点击)
2.乙肝病毒携带者起诉诺基亚歧视索赔50万元(可点击)
3.四名乙肝携带者求职被拒 状告富士康索赔20万(可点击)
  4.拒用乙肝病毒携带者 可口可乐生产商被诉就业歧视(可点击)
5. 新浪  歧视乙肝者应付出代价(可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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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12:53
上面的 發個企業應該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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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17:35
谢谢分享~!!
祝福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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