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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中国7000w抑郁症患者反歧视第一案 控告IB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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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7000w抑郁症患者反歧视第一案 控告IBM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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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22:07
请求事项:
1、确认被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支付申诉期间的工资、待遇。
4、补发2007年克扣工资xx元。

事实和理由:
2006年6月19日申诉人到被诉人处工作,双方于2006年8月3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在 x担任R&D Engineer职务,每月工资xxxx元。2008年2月27日被诉人以申诉人多次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严重影响到了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为由通知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

申诉人认为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律规定,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应当确认无效。

首先,申诉人没有违反公司纪律,也没有影响到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申诉人的所有行为只不过是为了行使自己的合法劳动权利而已,该行为的唯一后果仅仅是被诉人没有顺利的实现其非法解雇的目的。主观上,申诉人没有违反公司纪律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公司工作秩序的紊乱,情节上远远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也不存在所谓的多次的事实。

其次,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真正原因是为了执行“不雇佣抑郁症员工”的歧视政策。早在申诉人出现任何所谓的“影响公司工作秩序”的行为之前,被诉人已经决定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了,只不过一直在寻找和等待合适的借口。2007年8月被诉人直接经理谢维凯在申诉人病愈后第一次见面即要求辞职,禁止回岗位工作。
谢称“我想你听错我的话了,我说的是要你离开公司......要么你签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我什么也不写,否则就算你回来,四五个月后我也一定会开除你,并在你的履历上写你一笔,让你找不到工作”并给出解雇理由“我们不是福利公司,你(病后)提供不了生产效率……”。
IBM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总监 Pan称:“这是公司的决定,你得了这病,必须走人,这是common sense (常识)”。
IBM中国区人力资源总监 胡称:“你得了这病,必须离开公司,这是公司的policy (政策)。”
IBM上海地区人力资源总监 许为达到逼迫解约目的,详尽描述了PIP考核系统及离职记录系统,称“如你坚持回来,经理将PIP考核,让你走人最快只有一个月哦,只有一个月哦,并且离职记录系统将记载你 不适合录用 那你在别的公司也找不到工作。
2008年初,公司一参与此事中层称“你犯得唯一且最大错误是不该把自己患抑郁症告诉经理。现在我们的新员工培训都会明确告诉他们得了抑郁症绝不能告诉自己的同事尤其是经理”。


第三,被诉人实施了一系列违法和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被诉人的劳动权和人身权。
2007年6月26日至8月中旬,申诉人因抑郁症休病假。同年8月17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建议:“边工作,边坚持门诊治疗。”申诉人遂要求回岗工作, 被诉人代表谢维凯予以拒绝,并要求申诉人辞职。告知为“公司的决定”。
2007年9月23日经申诉人家属一再要求恢复工作,谢维凯电话里回复:“要么你换一个部门或公司,我们好聚好散,我什么都不写,要么你回来后,四五个月后肯定会再出事,我会在你的履历中写你生病闹事,要你找不到工作。”
2007年10月17日谢维凯电话称:“我们不是福利公司,你(病后)提供不了生产效率……”
2007年10月17-25日之间,上海人力资源总监许羽与申诉人面谈,用PIP考核系统及离职备案系统进行威胁,告知如不签约最快一个月即可赶袁走人。
2007年10月25日,上海人力资源总监许羽借口“前一份证明内容模糊”要求提交新的证明。
2007年10月26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再次诊断意见:“建议尝试参加工作,同时坚持门诊随访。”申诉人提交并要求回岗工作,被诉人以不作为的方式予以拒绝。申诉人及其家属不断电话、短信联系公司各方经理、人事,直至发展到无人接电话。
2007年11月被诉人阻止申诉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获取律师的法律帮助,同时还以北京管理人员来欺骗和搪塞申诉人。
2007年12月1日,被诉人无故克扣申诉人工资,当月仅收到1700元,并且被诉人拒绝给出任何答复。申诉人被禁止进入办公室,无法报销药费,同时因工资遭克扣,无力支付药费、房租,导致情绪波动,病情出现复发苗头。
2007年12月17日负责发放工资HR询问12月份病假状态是否需要取消,否则12月份将按60%发放工资,按公司正常申诉流程,申诉人即转发次信给谢东,谢维凯,许羽。未得到任何回应。
2007年12月24日,申诉人因按正常申诉流程多方求助无果,加上公司有关人员的强烈刺激并胁迫离职,还有公司乱扣工资认为造成的经济压力,精神几乎崩溃。
2008年1月申诉人病情恶化,并于1月8日彻底崩溃,无法抵挡公司要求辞职的压力,通知被诉人有关人员“我来签字,然后自杀”。
2008年1月11日,被诉人在明知申诉人精神状态异常的情况下,仍然通知申诉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在申诉人表示可能不签字后,被诉人代表许羽竟然对一个明显抑郁症患者实施了极不人道、甚至是致命的威胁:“如不同意,将三日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当晚,申诉人因无法承受如此巨大的压力和摧残,实施了自杀,未遂。后经鉴定为“双向性情感障碍复发”。
2008年春节后,申诉人再次要求恢复工作,在得到公司 “公司作出的决定,不能更改” 的答复后,丧失了所有自信与尊严的申诉人再次服药自杀,未遂。
2008年2月27日,被诉人不顾所有事实,违法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

第四,被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条 精神疾病患者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
第四十一条 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权利。有关单位不得以曾患精神疾病人为由,取消其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资格。
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应的工种和岗位,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
《员工手册》
X 工作场所准则
        2 工作环境
          IBM 尽力为所有员工建立健康、安全和高效率的工作环境。这个工作环境也不会有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年龄、国籍、遗传、残障或其他与IBM利益无关的歧视与困扰。
《劳动合同》
第十条 本合同仅笼统地阐述 甲方对乙方的聘用,关于福利和其他与员工有关的事项的详细情况请阅读附件甲方“职员手册”。 “职员手册”属于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中的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劳动作为国家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而重要的权利,它不仅仅是劳动者获得收入的来源,同时也是劳动者个人生存和发展需求,劳动者还通过劳动与社会建立联系,体现一定的社会身份。因此劳动具有物质经济和心理社会双重价值。本案被诉人故意非法剥夺了申诉人的劳动的权利,认为造成了申诉人与社会的正常的交往,这对一个渴望沟通的抑郁症患者来说是致命的打击。
本案申诉人作为研发工程技术人员,急需通过工作不断的更新知识,保持竞争力;作为抑郁症迫切希望通过工作保持社会联系,工作也是最好的辅助治疗手段。被诉人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拒绝申诉人恢复工作、剥夺申诉人工作的权利,无疑使申诉人雪上加霜。
不仅如此,被诉人还通过威胁、经济惩罚、欺骗等种种手段,给申诉人造成精神和心理创伤,企图迫使申诉人自动辞职,并因此导致申诉人病情复发,精神崩溃。
根据《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申诉人依约定享有不受非法歧视的权利。《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应的工种和岗位,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申诉人剥夺被诉人工作权利的行为构成歧视,侵害了申诉人平等就业的权利。被诉人虚伪的借口,无法掩盖非法的、罪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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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11:24
支持你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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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15:09
你的博客我都看完了,惊讶于你的经历,不过似乎能理解你的感受。你要坚强一点哦,为了家人要好好活下去。
心情不好的时候就来论坛看看吧,你会获得很多勇气的。期待你的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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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18:34
楼主的博客怎么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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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7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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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14:08
转你的贴太长了,短的又没有人物和事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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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15:39
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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