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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苏州重大突破!不得要求劳动者出示是否携带乙肝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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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重大突破!不得要求劳动者出示是否携带乙肝检查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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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7 10:30
2008年3月11日苏州市卫生局单独发文---------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市、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苏州市疾控中心、苏州市卫生监督所,苏州市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 号),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高度重视,严格监督。各级卫生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构建和谐社会、扶助弱势群体的高度来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应将依法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对开展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的管理职能,加强培训、指导和体检质量控制,强化对体检规范和体检质量的督查,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保部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以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二、依法规范体检项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三、加强宣传,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本通知广泛印发各用人单位,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引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歧视,营造公平和谐的就业氛围。
    四、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保障健康就业。各地要加强对乙肝防治工作的宣传,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落实有效防治措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体检过程中,积极做好成人接种乙肝疫苗的宣传,预防乙肝传播。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于4 月底前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执行劳社部发[20 的〕16 号文件和本通知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于5月15日前将督查和整改情况报市卫生局疾控和妇幼处。


苏州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原文:
http://www.szldbz.gov.cn/policy_content.asp?id=19385


2008年4月2日,苏州市劳动局和卫生局联合发文-------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苏劳社就[2008]18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社会事业局),市各有关单位: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省劳动保障厅、卫生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18号),特作如下通知: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国家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不得要求劳动者出示是否携带乙肝表面抗原的医疗机构检查报告。
    (三)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提供中介服务。分布岗位信息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将劳动者是否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作为招用条件。
    三、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致使其劳动权益受侵害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各级卫生部门要履行对开展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的管理职能,加强培训、指导和体检质量控制,强化对体检规范和体检质量的督查,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保部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以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管理,按照各级劳动保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清理体检项目。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体检组套中的“两对半”项目检查,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才可收费,否则,应相应降低收费。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将列入今后年度考核监督检查内容。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氛围。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要将本通知广泛印发各用人单位,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引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在实施行政管理或医疗预防措施中,尊重个人隐私,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今后要将自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就业作为劳动保障信誉等级评定标准,促进和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体检过程中,要积极做好宣传,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预防乙肝传播,保障健康就业。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局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原文:
http://www.szldbz.gov.cn/policy_content.asp?id=19396


》》》》》》重大突破-----
2008年4月2日苏州市劳动局、卫生局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劳动者出示是否携带乙肝表面抗原的医疗机构检查报告"
         这是此次苏州市劳动局、卫生局联合发文的重大突破!在全国首次明确规范了用人单位招录的行为,值得全国效仿。这比此前的文件要进步很多,此前文件只是禁止医疗机构在招、用工体检时不得含有乙肝检测及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授权检测,很多城市实施以来漏洞凸显,如:医院不管你体检的目的是入职体检还是个人健康检查,医院干脆把原来的含有乙肝的体检入职体检套餐改成体检套餐A\B\C.....,这样就规避了国家有关禁令;此前很多企业知道了“乙肝携带的省份”,不以乙肝理由来拒绝,而是以其他借口...... .还有很多五花八门的钻空子现象下期分解..........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出示乙肝检查报告;
医疗机构不得在招、用工过程中检测乙肝;
两者同时遏止,效果就大很多了!
说简单点,
如果企业规定的体检项目含有乙肝,就可以向劳动局投诉,(即使没有进行到医院体检的环节);
如果医院招、用工中检测乙肝,就可以向卫生局投诉。
若整个体检环节实施完毕,企业和医院都负有责任!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8-4-8 16:07 编辑 ]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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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7 10:33
可爱苏州 希望你能真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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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7 10:42
苏州市也出台了文件禁止用人单位授权查乙肝,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但没有规范“个人授权查乙肝”的条款,
据苏州日报3月16日报道,目前医院采取“个人授权”及体检表“免疫”方式来规避卫生局的文件。漏洞已经显现。
***************

权益是靠“争”回来的!近几个月来,广州、宁波、上海、苏州卫生局下发文件禁止用人单位授权查乙肝这些重大的维权成果,每一次都是战友们向卫生局、向市长热线投诉而换取的!而不是卫生局的良心发现。

   我们只要抓住两部委【2007】1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不得.....”作为维权、投诉的理据,相信各地的卫生局会有所反应的。从两部委【2007】16号文件发文函头的执行落实对象可以看出主要是针对地方卫生局,而不是针对医院和用人单位,因此“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不得.....”卫生局责无旁贷,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
  我觉得市长信箱这个渠道非常重要。广州的案例就是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责令卫生局受理投诉的。
如果运用《就业促进法》或《就业服务于就业管理规定》投诉企业乙肝歧视,我觉得这样治标不治本,维权的直接受益群体只是当事人。
我觉得维权重点应该转移到卫生局行政不作为,运用的依据是劳动部、卫生部【2007】16号文件,要求卫生局规范乙肝体检项目。这样就标本兼治,维权的直接受益群体是一个庞大的人群。
因此,虽然《就业促进法》上升到法律高度,但就此问题而言,我就得《意见》的作用比《就业促进法》的作用还要大!
当然,你拿《意见》去投诉企业的乙肝歧视,法律效力当然不大,但运用到行政投诉上去,《意见》的作用就大了!
关键是如何灵活运用好《意见》和《就业促进法》!

*************


现再重发我之前发的帖子---------

特别提醒给各地卫生局反映意见的战友——
特别提醒:
      大家给各地卫生局反映意见的时候,不要完全照搬广州市卫生局的《通知》,因为广州市卫生局虽然明令禁止乙肝检测,且禁止单位的授权,但“知情同意书”条款依然存在漏洞,可能会被医院钻空子,变为个人自动授权查乙肝。请仿照我给广东政协委员的提案,我撰写的该提案吸纳了广州市版本的精髓部分,如“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条款,修正了广州版本可能造成漏洞、钻空子的部分,如“知情同意书”条款。该提案独创条款是“第二条内容:受检者个人委托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医疗卫生单位不得列入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项目中,应视为个人健康检查单独开单处理,体检结果应当交给受检者本人。”这样就避免了用人单位或医院特意设“陷阱”让求职者自动授权查乙肝。(例如,用人单位口头要求查乙肝或让个人签署同意书查乙肝,这样,求职者只能服从,不查乙肝的话,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求职者本身有乙肝)。
     大家要让各地卫生局出台的通知比广州更进一步,做到完美无暇!

》》》最新战况:经过前段时间广大战友向当地卫生局投诉,上海市、宁波市卫生局出台了禁止招用工检测乙肝的文件,其中宁波市已经在官方网站得到了确认,上海市则有待进一步确认。但该两个地区新出台的文件都带有可能存在“个人授权”的漏洞!像深圳市医院的体检表一样,在体检表盖上“个人同意查乙肝”的方章,让你自动签名,这样的做法不但文件一纸空文,更帮医院、企业规避法律风险。
因为大家要特别注意这一点,若文件出台后基本没有改正的余地了。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8-3-17 13:4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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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7 10:49
应聘者“要求”查二对半?


苏州新闻网   时间: 2008年03月16日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
  □本报记者 林晓俊
    今年1月1日实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除特定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但记者在采访中却有了新发现——

    现场:

  抽血前先签字

  上午8点半,苏州化工职业病防治院门诊楼里已经挤满了年轻人,他们都是来参加招工体检的。在门诊楼显著位置,张贴着一则通知,“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院不将乙肝二对半作为常规项目,如个人要求检查需向工作人员提出”。但记者发现,到这里体检的人都“要求”检测二对半。

  医院体检有着一定程序,体检者先到服务台现场照相、拿体检表,而后排队抽血。负责分发体检表的工作人员,在每张体检表上都盖了一个“本人要求查二对半”字样的蓝色印章,并留有签字区域。抽血时,医务人员先要检查是否已签字,并不时提醒体检者,“先签字再抽血。”有位体检者没有签字就要抽血,医务人员当即将体检表交还给他。记者注意到,体检表中没有二对半这个项目,而是用“免疫”这个词来含糊替代。

  在服务台,记者看到了医院招工体检“套餐”。体检项目包括一般招工体检项目、职业病体检项目等,单位可根据具体工种,在一般招工体检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有针对性的项目,如尿铅、尿砷等。一般招工体检项目有基础项目和初级项目两种,体检一次价格分别是50元和70元,但这两个最基本的招工体检都包括乙肝二对半项目。据了解,近日到苏州化工职业病防治院、苏大附二院、园区疾病防治中心等医疗机构参加招工体检的人较多,每个医疗机构都有上千名。当记者向医疗机构询问相关情况,提及是否查二对半时,工作人员都有些迟疑,只说“要看单位的”。园区疾病防治中心网站显示,该中心一般企业招工体检有含乙肝二对半和不含乙肝二对半两种,价格分别是每人60元和40元。

  供求双方:

  “力量”相差悬殊

  “要不要人,单位说了算,不签字就等于放弃工作,”来自河南的21岁的小芳说出了“本人要求体检”的“秘密”。

  采访当天,高新区某人力资源职介公司的崔先生在医院门口领着五六十人体检,他用肯定的语气说,“对单位来说,乙肝肯定是必检项目。”他解释,这些工人多是操作工,吃住都在工厂,乙肝又是传染病,如果有人在厂里得乙肝,那么,工人肯定要找单位“算账”。为了避免这样的麻烦事,单位都不要乙肝患者。提及招工人数时,崔先生笑了,“找工作的人不要太多,招10个能来100个,甚至更多。”

  和招聘者“牛气冲天”相对应的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自卑和郁闷。“体检对我来说就像判刑”,小舟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目前虽然在一个较为“宽松”的企业上班,但“体检”一直是他内心深处的痛,现在他还担心今后某一天单位组织体检,“可怎么办”。据了解,小舟因携带乙肝,在求职过程中曾四处“碰壁”,而目前这个单位也是有着相同经历的朋友介绍的。

  “为什么就不能给他们同等的就业机会呢?”市五院肝病专家朱传武对此颇有感慨,乙肝虽是传染病,但有着特殊的传播途径,吃饭、工作都不会传播,而且预防也不复杂,接种乙肝疫苗就能避免感染。因此,单位与其战战兢兢,不如让员工接种疫苗。专家说,乙肝表面抗原为阳性的人在群体中占十分之一,由于目前还没有根治方法,他们可能一辈子都要携带病毒。他们的就业不仅是个人问题,更是需要大家携手努力、共同对待的公共卫生问题。

  维权:

  目前没有人投诉

  应该说,在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利方面,早有相关法规出台,但难以真正落实却是不容回避的现实。

  早在2004年12月1日,市卫生局便在全国首次推出《苏州市体检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检测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一般招工体检不将乙肝作为必检项目,但该《规范》只对医院有约束力。由于企业纷纷主动要求检查乙肝二对半,并和医院签订知情同意书,于是《规范》成为一纸空文。

  去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及《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也有相应维权内容,不仅对医院,对用人单位也有了一定约束力。相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是否有人因用人单位违规而投诉呢?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监察处获悉,到目前还没有人拨打“12333”就乙肝维权问题进行投诉。应聘者似乎已经接受了招工体检要检查“二对半”的现实:健康者无所畏惧,有问题者战战兢兢。

  谁来改变应聘者主动要求检查“二对半”的无奈?据了解,市卫生局目前已发出相关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清理“体检套餐”,而相关检查也将在近日进行。这样的新举措能否有效改变现状,还需要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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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那些为维权而作出贡献的战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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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我们一定要把漏洞堵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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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7 11:47
又是政府部门在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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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投诉?背后折射出的是大家保持沉默的悲哀,能沉默到什么时候去?政府出台文件如果我们不去监督,不去投诉,那最后只能是一纸空文,在好的文件也有漏洞,但是只要我们抗争,那就有希望
益仁平维权电话:0371-67956079,010-51917982
      反歧视维权邮箱:[email protected]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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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7 13:04
究竟是没有人投诉还是没有人知道那个投诉电话阿!!!
还有究竟是没有人投诉还是投诉了不作为阿
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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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7 13:08
就算没精力打一场官司,

但去主管部门投诉应该会简单些
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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