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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促成佛山卫生局规范乙肝检测维权进行时..已发文! ...
楼主: 人权至上

促成佛山卫生局规范乙肝检测维权进行时..已发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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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15:54
转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科学认识、正确对待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维护其公平就业权利和健康权益。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8号)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规定,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工、用工体检项目。要科学认识、正确对待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录用,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公平就业权利和健康权益。
       二、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明文规定之外,各级医疗机构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招工、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开展检查前,应征得体检者本人同意和组织体检单位的授权,同时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抓紧清理“体检套餐”内容,清理工作要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未取得广东省卫生厅确认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单位,必须要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工、用工体检项目。接受委托检查时,应列明接触《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必检乙肝表面抗原的相应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明文规定必须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的职业和工种,必须进行公示,并告知体检者和用人单位,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各级劳动和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明文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病毒扩散的职业和容易造成乙肝感染者肝功能损害的工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病毒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切实规范和指导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劳动者因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体检行为。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医疗卫生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严肃处理。
       四、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健康教育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应积极做好相关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消除公众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歧视和不必要的恐惧心理。

                                                                                        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局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粤劳社发3(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TIF

佛山市卫生局官方网站链接:


http://www.fshealth.gov.cn/publi ... swsj/psjwj/5018.htm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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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20:03
感谢人权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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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20:39
感谢人权之上!!!
之前,在下也曾发过两封邮件给佛山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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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9 00:24
感谢人权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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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9 12:23
连佛山都发文了,东莞就一点动静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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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9 16:37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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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8:57
人权兄弟的功劳可以和铁马相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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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9:10
人权兄非常好,希望人权能出马,来做下东莞的工作,现在就东莞什么消息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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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2 09:29
原帖由 阿买提 于 2008-4-21 19:10 发表
人权兄非常好,希望人权能出马,来做下东莞的工作,现在就东莞什么消息都没有,

我已经投诉过了,一个人的影响力有限,希望大家一起行动。
我投诉的内容如下:
投诉东莞市卫生局行政效率低下
尊敬的领导:   
    近日,欣闻东莞市列入《2008年中国城市竞争力蓝皮书》效率前十名城市,作为东莞市民,我感到十分自豪和骄傲!但是,就东莞市卫生局的行政效率而言,我却感到有些遗憾,如,国家卫生部、劳动部于去年5月份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16号文件),该文件要求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乙肝检测,至今将近一年了,东莞市卫生局却没有贯彻执行【2007】16号文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规范招、用工体检项目,导致不合理的乙肝检测泛滥,乙肝歧视屡见不鲜,乙肝歧视事件的发生,其源头就是当地卫生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乙肝检测,导致乙肝歧视事件的发生。这关系到东莞政府的行政效能,关系到东莞政府的形象,希望东莞市卫生局向深圳、广州、苏州、宁波、上海、杭州、佛山等卫生局学习,出台文件严格规范乙肝检测,为清除乙肝歧视作出表率,使东莞列入“效率前十名”城市,做到名副其实。谢谢!
此投诉信同时抄送市长信箱、市信访局、市监察局

                        一市民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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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00:18
《意见》主要作用在于明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并出台文件规范体检项目,防止乙肝歧视,重在防患于未然。
《就业促进法》主要作用在于为发生歧视后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我认为《意见》的贡献威力更大,《意见》促使全国八个城市规范了体检项目,造福了庞大人群,而《就业促进法》迄今好像没有一个战友运用起诉获胜。
所以,我们主要要运用《意见》来投诉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导政乙肝歧视!促使政府规范引导医院和用人单位的行为,把岐视消灭在萌芽状态。
还是那句话:政府在乙肝问题上主要职能是防患于未然,而不是发生歧视后叫受歧视者打官司。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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