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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1.23.08苏州市长信箱回复---心寒--寻人权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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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8苏州市长信箱回复---心寒--寻人权兄支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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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20:40
本人近日给苏州市长信箱和江苏省长信箱投诉苏州的乙肝歧视问题,08年1月23号署名为"浦俊兴" <[email protected]>的邮箱回复内容如下(WORD文档),希望能有战友伸出援手,诉诸于媒题,讨伐苏州市政府的无知.(本人可提供邮箱作为证据,本人会继续通过此邮箱回复告知<<>就业促进法>>的生效,希望战友们支持)
**先生: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政府领导的信任和对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的关心和置疑。
省、市政府领导历来对遏制乙肝歧视非常重视,如苏州市朱永新副市长多年来一直呼吁要加快立法,我局领导也多次在各种会议、场合呼吁尽快立法,妥善解决这一突出的社会矛盾。为了抑制乙肝就业歧视状况,苏州市卫生局自2004年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保护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如下发《苏州市体检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检测规范》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通知》等文件,再三强调:体检单位要高度注重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凡国家法律法规无规定、受检人或单位未提出,体检单位不得随意检测乙肝项目;一般招工体检时,只能检测肝功能,受检人和单位要求增加乙肝检测项目的,必须由本人签字或单位协议为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乙肝病毒感染就业限制的招工体检,只要肝功能正常,体检结论为“无明显异常发现”,不得将乙肝检测结果代替体检结论表述,泄露被检者隐私;并从2004年7月1日起,取消了一般招工体检表中的表抗、二对半等其它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项目化验内容;如系单位或受检者要求检测的,必须在体检结论中予以文字说明;同时对体检单位进行专项督查,对违规单位责令整改,积极主动抑制乙肝歧视。
当前实质性的矛盾是: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要切实保护,但企业在劳动力过剩的前提下,选择更健康劳动者的权利也无法拒绝。在国家法治管理的前提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尤其是外企不具有法律效力。体检单位作为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卫生服务行业,也无权拒绝企业一定要检测用工者二对半的书面委托。因此,如此重大的社会矛盾唯有通过国家立法,才能有效解决。鉴于消除乙肝歧视是全国范围的工作,地方立法受立法权的限制,相信随着全国人大、政协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家将会加快立法速度。
目前的现状下,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在大力推行接种乙肝疫苗预防乙肝的基础上,一如既往的强化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努力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强对体检单位的督导,态度鲜明的遏制乙肝歧视,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基本就业权益。
谨祝新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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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22:00
现在国家就业服务管理办法不是明确规定不能检查了吗?这难道还不是法吗?我看现在的问题是苏州的战友向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投诉的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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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22:36
根据《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该条规定表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任何单位都没有权利授权医疗机构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然而根据苏州市卫生局的文件,体检者单位的授权医疗机构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此规定的表达显然与《意见》相冲突。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接受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时就“企业授权查乙肝问题”明确指出:“如果企业要授权,我想这个前提就不对了,就违反了两部的文件精神了”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8-1-25 09:25 编辑 ]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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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22:38
苏州卫生局能那么详细地回复你,应该算是不错了,回复可以看出,他们在反乙肝歧视问题上表现得有心无力!这是他们对《意见》不够深刻了解,错误地认为单位可以授权,政府部门无权制止。同时,他们认为《意见》对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是,从发文函头就可以看出,该《意见》很大程度上是责令地方劳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用人单位的体检项目,政府行政部门应当责无旁贷!你可进一步跟他们沟通,可以拿广州的《通知》不得授权案例及卫生部官员的访谈原话作理据,让他们再次琢磨16号文件内容,我想,应该可以说服他们的。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8-1-25 09:39 编辑 ]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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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00:47
要法律依据么,给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主席令[2007]第70号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7]第28号
2007年11月5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成平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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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01:59
我觉得市长信箱这个渠道非常重要。广州的案例就是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责令卫生局受理投诉的。
如果运用《就业促进法》或《就业服务于就业管理规定》投诉企业乙肝歧视,我觉得这样治标不治本,维权的直接受益群体只是当事人。
我觉得维权重点应该转移到卫生局行政不作为,运用的依据是劳动部、卫生部【2007】16号文件,要求卫生局规范乙肝体检项目。这样就标本兼治,维权的直接受益群体是一个庞大的人群。
因此,虽然《就业促进法》上升到法律高度,但就此问题而言,我就得《意见》的作用比《就业促进法》的作用还要大!
当然,你拿《意见》去投诉企业的乙肝歧视,法律效力当然不大,但运用到行政投诉上去,《意见》的作用就大了!
关键是如何灵活运用好《意见》和《就业促进法》!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8-1-25 09: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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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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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07:47
一派胡言啊,这样的人也能做市长?@@@???

那接着向省长投诉苏州市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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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09:03
苏州政府部门都是垃圾! 就业促进法难道不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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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09:09
当前实质性的矛盾是: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要切实保护,但企业在劳动力过剩的前提下,选择更健康劳动者的权利也无法拒绝。

???????

这就是一个国家官员的答复?简直就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达尔文的观点,那所谓的人文关怀,和谐社会还要创建了干吗?人权还要保护了干吗?

每个人都有一些已知或未知的劣势,仅仅以我们所知的劣势就来判断我们似乎理应被淘汰是否过于冷漠?

什么叫更健康?很多的时候我们通过了面试,就是在入职体检的时候被刷,这样已经能说明,我们的专业能力是超过那些被淘汰者的,难道所谓的“更健康”比专业能力更重要?

无知,无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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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17:28
我觉得人权战友说的很有道理,现在的方向是都促卫生部门规范体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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