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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常规项目的提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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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 14:56
关于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常规项目的提案
尊敬的孟浩政协委员:
    您好!您好!曾在广东电视台<今日关注>久闻大名,您值得全广东人民的爱戴!就广东的反乙肝歧视而言,当务之急是尽快促成广东省卫生厅惯彻落实劳动部、卫生部<2007>号文件精神,下发文件通知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常规项目<可效仿广州市卫生局的做法>,从源头上杜绝乙肝歧视。希望通过您的威望,把我们的声音带到广东“两会”上去。如果您能解决广东的乙肝歧视问题,并在全国形成示范效应,不少于五亿的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属对您的感激泪水将流成河!

以下是本人撰写的提案,请斧正,谢谢!

关于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常规项目的提案

一、彻底清除乙肝歧视,政府职能部门应防患于未然
    近年来,乙肝歧视案件在全国屡见不鲜,就广东省而言,在2007年短短一年时间里,经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震惊中外的跨国企业乙肝歧视案件就至少有3起,分别是富士康公司乙肝歧视案、诺基亚乙肝公司歧视案、伟易达公司乙肝歧视案。在就业领域发生乙肝歧视的源头和主要原因是医疗机构肆意进行乙肝检测和泄密乙肝携带者的医疗信息。因此,要彻底杜绝乙肝歧视的发生,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从导致乙肝歧视的源头抓起,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进一步深化劳动部、卫生部【2007】16号文件精神在全省贯彻落实
    今年5月份,劳动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16号文件),其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关于这一条款,不仅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还适用于政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这一条款就表明了国家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然而,5月份两部委联合下发的【2007】16号文件已将近8个月时间,除深圳市、广州市外,其他地级市卫生局没有进一步贯彻16号文件精神,采取措施规范招、用工体检项目,医疗机构依然肆意检测乙肝标志物,致使乙肝歧视事件时有发生,如2007年12月,佛山普立华公司对全体员工进行体检,其中体检项目包含有乙肝检测,省、中央媒体介入调查报道该事件,在强大的舆论压力和政府部门的协调下,乙肝检测才得以停止,有舆论直指地方政府没有贯彻执行中央文件导致了乙肝歧视事件的发生,这无疑影响政府在市民心中的公信力。

三、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常规项目的具体实施措施
由广东省卫生厅统一下发《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具体内容建议如下: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二、受检者个人委托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医疗卫生单位不得列入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项目中,应视为个人健康检查单独开单处理,体检结果应当交给受检者本人。

三、医疗卫生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月/日



附件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附件二: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二、医疗卫生单位在进行体检前应当与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体检项目、体检结果将要告知的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知情同意书由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自行设计。
三、医疗卫生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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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 19:39
人权兄弟,每一次都见到你走在维权的前面,辛苦了!!
我们一起努力消除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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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 20:55
顶人权兄弟~~~辛苦了 !!
为反乙肝歧视奉献终身~爱国不等于爱政党~~~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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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00:23
这次我们集中精主攻“规范广东全省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常规项目”这一提案吧!体检这个歧视源头不堵住,其他什么用人单位辞退与否等这些都没多大的作用,因为没有一个用人单位承认有乙肝歧视,而是找其他接口,再说,有些地方劳动局官员也公开表示“不受理医院查乙肝的投诉”“不受理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投诉”等等....因此,最关键是卫生部门管好体检这方面,歧视就不会存在了!提案建议:由广东省卫生厅统一下发《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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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友们看到快些到两会网页上留言!帮帮山东战友!
http://www.dzwww.com/xinwen/xinwenzhuanti/2008/08sdlh/lhwb/
两会博客:http://blog.dzwww.com/u5/lianghui/message.shtml
政协委员信箱:[email protected]
机不可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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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7:29
现再简单梳理下本人的一些观点及一些相关背景,委员代表们更好地了解乙肝问题:
1、中外医学界已经明确,乙肝不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不会通过接吻、共餐传染,乙肝有疫苗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说乙肝的传染性几乎为零。
2、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已经取消了乙肝歧视条款,意味着乙肝可以从事饮食行业。
3、明确禁止医院在招用工体检中检测乙肝是彻底清除乙肝歧视的唯一办法。
4、《意见》和《就业促进法》实施后,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在体检查乙肝投诉问题上相互推诿“踢皮球”,这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政府形象。
5、深圳市虽然出台通知禁止乙肝检测,但只要单位或个人授权就可以检测,因此该通知的执行效力不强。
6、广州市明令禁止乙肝检测,且禁止单位的授权,该规定比深圳的执行效力强很多,但“知情同意书”条款依然存在漏洞,可能会被医院钻空子,变为个人自动授权查乙肝。
7、此提案吸纳了广州市版本的精髓部分,如“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条款,修正了广州版本可能造成漏洞、钻空子的部分,如“知情同意书”条款。本提案独创条款是“第二条内容:受检者个人委托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医疗卫生单位不得列入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项目中,应视为个人健康检查单独开单处理,体检结果应当交给受检者本人。”这样就避免了用人单位或医院特意设“陷阱”让求职者自动授权查乙肝。(例如,用人单位口头要求查乙肝或让个人签署同意书查乙肝,这样,求职者只能服从,不查乙肝的话,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求职者本身有乙肝)
8、广州卫生局的穗卫医〔2007〕47号通知出台后不久,个别受影响的利益集团透过一些特别的渠道来反对广州市卫生局穗卫医〔2007〕47号通知),如广东省政协委员陈炼向广东“两会”提交提案说“强令医院改变“体检套餐”的做法不妥,应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保留为备选项目,由招、用工单位提出检或不检”,本人认为陈委员的提案是违反国家卫生部\劳动部的[2007]16号文件精神,同时,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接受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时就“企业授权查乙肝问题”明确指出:“如果企业要授权,我想这个前提就不对了,就违反了两部的文件精神了”。因此,陈委员的提案是徒劳的,是不能得逞的!
10、目前全国只有深圳和广州出台细节措施执行16号文件,希望广东省走在全国的前沿,出台全省统一的措施规范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在广东省率先彻底从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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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起来
我是fatspider的马甲QQ三阳蜘蛛是我化身我的人马这么多   小样的 还敢跟我斗!!! 马甲们 给我扁他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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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 10:33
劳动部颁发的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条已经很很明确了,但是深圳去年提出的办法漏洞很大,查不查乙肝由用人单位决定,等于跟以前一样。
希望尊敬的孟浩先生能够为乙肝弱势群体讨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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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 16:30
战友们看到快些到两会网页上留言!

http://www.huash.com/adv/2008/01/10_2hui/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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