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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科普 存档 1 年底聚餐时候又到了,怕怕乙肝!!!
楼主: 蓝媚丫头

年底聚餐时候又到了,怕怕乙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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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22:16
小姑娘,既然你那么怕被传染与其歧视我们这些人,不如好好了解下乙肝传播途径吧,做好自己分内的事。
现在公众场合聚会聚餐,都有公碗、公筷。再说通过这样就传染到你,你也太弱不禁风了吧!
如果你还十分害怕乙肝,估计你就是生活很不检点,同时有多个XX 伴侣了,那样肯定会传染你的了,哈哈
祝你早日接种成功,然后更深入学习乙肝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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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22:52
其实楼主很可能是某些既得利益受损者,砸场子来的,女扮男装,哈哈哈。
对外辩论最有力证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文件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720929
http://www.chinacdc.cn/n272442/n272530/n3226631/14474.html
请各位新坛友先看精华再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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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0 00:40
很有意思,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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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0 00:45
想躲乙肝可没有那么容易——1.2亿,满大街都是:饭店里就餐人员中有的是,我可以肯定饭店所有的餐具HBV都用过,人民币也用过,公交车也坐过,卫生间里也有,总之,哪里都有HBV。如果真有那么强的传染性,恐怕楼主就不是来砸场子了,而是哭爹喊娘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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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0 11:15
我十二分地赞同不歧视HBVER,我也赞同他们从事教师、公务员等高尚的职业。
   但是我也十二分地不赞同HBVER们在误导公众媒体,极力弱化HBV的传染性。
   我也十二分鄙视在某些可能传染的场合隐瞒自己的传染性,带给其他非HBVER危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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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0 11:22
说明一下:
   我绝不是来砸场子的。我为什么来这里,——以后会说,我想没有原因我是不会到一个HBVER的圈子来找骂的。
    我的观点代表了大部分非HBVER的观点,顶着骂声理性探讨一下,也是一种交流吧。
    怕,还是有点,特别是这种恐惧感来自你尊敬的领导、友善的同事、豪爽的朋友、亲密的亲人的时候!!!感情让我亲近他们,理性让我在某些场合远离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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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0 11:27
国家都立法来促进乙肝就业,新的食品安全法也取消了乙肝歧视的条文,哪就是说乙肝也可以做厨师了,哪是社会在进步,国家促进国人对乙肝的认识,所以请你打疫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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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0 11:31
你个人的高见只代表你个人,难道能胜过卫生部的意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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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0 11:32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 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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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0 11:36
“乙肝也可以做厨师了”-——呵呵,国家保障了HBVER传染别人的权利,但是谁保障吃饭者不被传染的权利?!!!
这个保障要由自己打疫苗来保障?!!拿国家为什么不给成年人免费注射?
另外,引用一下“乙肝疫苗接种后,抗-HBs随时间推移,滴度会逐渐下降,当抗-HBs滴度降至保护值以下时,也就不再对乙肝病毒有免疫力了。。。。。部分人在接种乙肝疫苗后,体内产生的抗-HBs滴度很低,达不到保护值,这样就不能有效地阻止乙肝病毒的感染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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