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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医院拒录“小三阳”考生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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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拒录“小三阳”考生成被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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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8 19:29
小陶参加江西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的招聘考试,顺利进入体检程序后,却被医院告知有乙肝“小三阳”,不符合医院的工作需要,须复检,但复检的“正常”结果和第一次体检结果不一样,须进行第3次体检。之后,因双方意见不一,考生拒绝体检。最终,考生失去录用机会。

  2007年12月,小陶为讨说法一纸诉状,将医院起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当时发布的公开招聘公告规定录取他入院工作。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http://jiangxi.jxnews.com.cn/system/2008/01/03/0026478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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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8 19:30
排名第八进入预录公示名单

  小陶,宜春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2007年5月26日,他在医院公开招聘考试中以排名第八顺利进入预录公示名单。7月6日,医院一位负责人召集预录的毕业生体检,并说明体检是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的。在该院网站上的公告体检一栏中,记者看到,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首次体检查出“小三阳”,复检结果是正常

  体检后,小陶回到学校准备联系调档事宜。7月20日左右,医院一位工作人员打电话告诉他:“你体检有问题,是‘小三阳’。”“医院不是说是参照公务员标准(国家人事部、卫生部2005年颁布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属合格)执行吗?”小陶反问。“我们只是参照,你要不要复检?”这位工作人员补充一句:“如果不去复检,就不会录用。”小陶为了证明自己体检没问题决定参加复检。

  7月23日,在医院纪检、人事科、纠风办3名工作人员的全程监督下,小陶完成了复检工作。7月24日晚,小陶接到院里一位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复检和第一次体检的结果不一样,是‘正常’,须进行第三次体检。”

  这是怎么回事?7月25日下午,小陶找到医院一位负责人理论,“为什么要进行第三次体检?医院的公开招聘公告不是说,体检程序和标准是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有明确规定: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执行的吗?”

  医院一位负责人强调,两次体检结果不一致,必须进行第三次体检。“我复检结果是什么情况,能不能拿出两次体检的书面结果给我看?”小陶说。“那不行,第二次(体检结果)是正常的。”这位负责人称。

  最后,小陶和医院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不欢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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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8 19:30
为讨说法小陶状告医院

  7月,小陶写信给省里有关领导,希望引起领导重视。8月上旬,省人事厅有关工作人员给他打来电话称:“第三次体检可以不在该院进行。”8月30日上午,小陶按时到达该院人事科集合,但医院和小陶关于第三次体检在哪家医院抽血和化验的意见不一,双方又产生了矛盾。小陶再次拒绝抽血,离开了医院。

  眼看自己几个月的努力即将白费,2007年12月19日,小陶以侵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医院告到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被告发布的公开招聘公告规定录取本人入院工作。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调查

  医院:不录取“小三阳”考生是医院惯例

  为了解事情真相,小陶要求医院提供第一次免疫检验报告单和复检的免疫检验验报告单(检验号:53,检验者:黄蓉,报告时间是2007年7月6日11时41分),记者看到,第一次的结果显示是“小三阳”。

  2008年1月2日上午,该院人事科刘(音)科长向记者解释,小陶第一次体检是“小三阳”,医院自建院以来,就没录取过乙肝病毒携带者,这已形成一种惯例。后来医院发现小陶在复检时请人代检,所以复检的结果和第一次体检的结果不一致,就要求小陶进行第三次体检。

  小陶当即否定了请人代检的说法,称他在复检时,有医院纪检、人事科、纠风办的工作人员监督,不可能会叫人顶替。

  “如果医院认为‘小三阳’考生不予录取符合有关规定,为何不在招聘公告中明示,告知考生呢?”小陶提出质疑。

  省人事厅:医院招聘医务工作者没有明确的体检标准

  省人事厅专家管理处庄处长告诉记者,由于国家尚未出台具体的体检标准,医院招聘医务工作者,大多数是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来执行。

  据庄处长透露,此事发生后,一些事业单位在招聘中除标明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外,还会特别注明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特殊要求。

  “既然国家没有明确要求医务工作者的体检标准,医院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小陶未被录取是否合理?”记者问。

  “这个要问省卫生厅的人事部门,人事厅也一直在积极协调此事。”庄处长称。

  小陶:希望能为消除乙肝歧视尽一份力

  让小陶担忧的是,不管官司是否能胜诉,对于他来说都极为不利。小陶无奈地说:“万一输了官司,作为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这种隐私一经暴露,出于各种原因,大多数用人单位也不会录用我。即使打赢了官司,医院最终接收我,我也不知道自己能否适应工作环境。”

  虽然可能给自己今后找工作带来一些不利,但小陶表示对自己选择诉讼的方式来维权,不会后悔,“现在社会上还有很多乙肝病原携带者受到就业歧视,导致他们在找工作中处处碰壁。我希望能为消除这种人为的就业歧视,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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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12:49

小陶,加油!

您在起诉中都准备了哪些证据,因为我也打算起诉一家单位,收集证据正处于困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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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13:31
加油,哪里有歧视,哪里就有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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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15:40
小陶  加油    你是我们战友的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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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17:42
我们支持你啊,为我们学医的出口气,医院不录取,那进医学院就应该告知我们吗,学都上出来啦,竟然说医院不录取,这到底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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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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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盟评论:“校法”凌驾“部法”——评27家医学院校的乙肝歧视



源自:www.gongmeng.cn
  2007-05-02 05:03:06  点击数:317

    回首四年前,人事部顺应民意及时修改了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允许乙肝病毒携带者报考公务员。我们作为关心反乙肝歧视的一分子,对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任的举措表示过高度的支持和赞许、也对彻底消除乙肝歧视充满了期待。   

    可能我们过于乐观,甚至把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的修改视为推倒了反乙肝歧视的第一张多米诺骨牌,其它形形色色的乙肝歧视都会随之摧枯拉朽般地烟消云散。

    过去四年来,我们却看到高等院校勒令乙肝病毒携带学生休学的事件在一幕又一幕的上演,与此同时针对乙肝的就业歧视也频频展现在报端。

    2006年4月,又一条令乙肝病毒携带学生沮丧的消息出现在报端。我们国家最负盛名的三所医学院校——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和北京中医药大学在公布2007年在京招生计划时,明确提醒和告诫乙肝病毒携带考生不能报考。据有关公益组织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有27所医药卫生类院校在其《招生简章》中明示或暗示的指出拒绝招收乙肝病原携带者,而且越负盛名的院校越是限制乙肝病原携带者。

    面对来自医学院校如此大行其道且行之多年的乙肝歧视,我们诚然很困惑,一直试图找寻歧视的根源,到底是法律的缺失和禁锢或是根深蒂固的无知和偏见?

    其实教育部、卫生部2003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也没有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学医的权利,该《意见》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包括: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难怪这些医学院校的《招生简章》还会特别注明,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不能、不宜报考医学类专业的条件外,乙肝病原携带者也不予考虑。

    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假如我们自以为是想,这些医学院校不招收乙肝病原携带者是基于根深蒂固的无知和偏见,显然会贻笑大方。

    但是,我们发现了越来越多地与这些医学院校所作所为格格不入的信息,有理由提出一些置疑。

    海外医学院校为何都不限制招收乙肝病原携带者?

    国内有些医学院校为何不限制招收乙肝病原携带者?
   
    27所医学院校中的部分院校为何只限制临床专业限制乙肝病原携带者?

    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和感染病学分会为何在提出,乙肝病原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和国家法律规定不能从事的特殊职业 (如服兵役等) 外,可照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为何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

    有什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限制乙肝病原携带者接受医学教育?

    最后问题统归到一点,27所医学院校有什么权利可以拒不招收乙肝病原携带学生?

    27所医学院校可能无法直接回答,我们或许只能在他们各自的《招生简章》中寻找到似是而非的答案——“各专业的学习、就业的特殊性”、“鉴于医学类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根据用人单位对医药类专业学生就业的要求”。

    我们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没有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进行任何限制。即便有些医疗机构存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医学院校是应该公开一致进行抵制,决不能无原则的附和。

    医学院校是培育医务工作者的神圣殿堂,不仅要担负教授学生掌握医药科学专业知识的职责,更为重要的是培育学生关爱他人、奉献社会的人文精神。医学院校理应作为反疾病歧视的先行者,态度鲜明的反对疾病歧视、传播科学的认知。令人遗憾的是,27所存在乙肝歧视的医学院校非常不恰当地向学生、社会公众有形无形中传播了一个极其错误的信息,即乙肝病毒携带者可能将病毒传染给病人,因此不能当医生,客观上加重了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恐惧和歧视。

    我们迄今为止没有看到从事医务工作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会传染病毒给病人的实证研究报告,一切“莫须有”的担忧都是主观想象的。27所存在乙肝歧视的医学院校毫无法律和科学依据,无端剥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受教育权是严重侵权行为。27所医学院校成为乙肝歧视本不应该的堡垒,我们相信随着公民行动持续,他们会抛弃成见,接受乙肝病毒携带者。

李方平   公盟研究员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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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0 14:46
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否从医?
http://www.fjwsb.net.cn/infoDesk.asp?main=11&id=1053

福建卫生报    2005-07-14

编辑同志:
    你们好!我现在有一个烦恼的问题想请教你们。我是一名护士,现在一家私人诊所上班,去年在一次献血中发现自己患有乙肝,不能献血。我听后不相信,因为每年的体检都是正常的。于是我去医院全面检查了一遍,乙肝两对半中HBsAg(+)、HBeAg(+),肝功能、DNA都正常。医生说我是“小三阳”。听说乙肝感染者以后不能从事跟医学有关的职业,我听后晚上都睡不着觉。我很烦恼,对未来充满迷茫,我害怕体检的到来,因为我怕一旦被查出患有乙肝便被取消护士职业资格。一年一度的体检又要到了(办健康证),我不知道要不要去接受检查。国家有没有规定乙肝感染者真的不能接触跟医学有关的职业吗?请编辑同志帮我查一下,给我一个正确的回答,好吗?谢谢!

漳州读者:珍

珍同志:
    你好!首先应该请您放心,乙肝病毒携带者(即乙肝病毒标志阳性而肝功能正常者)完全可以从事医务工作,我们医院就有很多医生、护士都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现仍在临床一线工作。即使是肝功能不正常的慢性乙肝患者,经过治疗肝功正常后,也还是可以参加工作的。国家招收公务员的体检标准也作出修改,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同样可以被录取为公务员。有关规定只是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饮食行业、托幼保育及幼教行业的工作。

    另外,您的来信中有一些自相矛盾的描述。例如,您写道HBsAg(+)、HBeAg(+)、肝功能、DNA都正常,HBeAg(+)者,DNA一定不会是正常的,所以此二者必有一个是错的。还有,您前面写“HBeAg(+)”,后面又写“医生说我是乙肝携带者小三阳”。小三阳的携带者HBeAg应该是(-)的,所以“小三阳”与“HBeAg(+)”也必有一个是错的。您应该拿上全部化验单,找当地专科医生咨询,若有机会也可来福州,找我院医生咨询,以便确定您当前的乙肝病毒携带状况。

福州市传染病院  主任医师  黄崇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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