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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大家来分析下新劳动法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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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来分析下新劳动法19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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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1 13:53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什么是:“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 是不是指肝功能指标?
按照这样说的话,两对半还是可以查的咯?

中国的法律看起来就是N多解析!
http://bbs.hbvhbv.com/dispbbs.asp?boardid=100&star=1&replyid=1140242&id=467431&skin=0&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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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1 20:33
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就是指乙肝两对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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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4:26
是新劳动法上的吗?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乙肝携带者,脊椎弯曲的幸福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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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4:52
是就业促进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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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20:52
3楼的内容是新劳动法上的~~
为反乙肝歧视奉献终身~爱国不等于爱政党~~~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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