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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原创]2008年广东核电集团体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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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08年广东核电集团体检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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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8:36

有个同学到参加面试,带回来的。绝对真实可靠。我一个一个字打下来的,希望给战友们一个参考。至于歧视情况,现在未明。但乙肝携带和辨色能力应该是两个强调检查的点。

                                                                              体检自愿书
1.内、外、眼科、皮肤科、耳鼻喉科物理检查
2.其中外科强调甲状腺,眼科检查裸视和矫正视力、弱视、辨色力、耳鼻喉科测初试听力;
3.心电图
4.胸部X光片;
5.B超(肝、胆、脾、肾);
(1).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胆红素;
(2).血糖、胆固醇、甘油三酯;
(3).肾功;血肌酐、尿素氮;
(4)血常规;
(5)尿常规;
(6)乙肝两对半(三对)检查;
(7)丙肝抗-HCV活HCV RNA阴性--此项视各招聘小组情况而定。
本人自愿参加体检,并对以上体检项目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如因体检真实性引发招聘中的一切问题,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自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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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组织单位:中国广东核电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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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8:49

这就是用人单位针对乙肝检测狡猾的真面目!把“强制”演变成“自愿”了!

想以此来规避法律风险,这简直是太恶毒了!

强烈谴责-----中国广东核电集团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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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8:51
能否提供原件,或者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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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9:02
这和强制没有什么区别.
这个家伙很懒,什么也没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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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9:12

这事件印证了《意见》出台时候本人的担忧-----

以下是7月13日本人发表的帖子摘录:

 质问用工体检的意义及彻底解决乙肝歧视问题看法

******

问题的关键如何禁止乙肝标志物检查!

最担心的是地方卫生主管部门或医院以“授权”的方式来查乙肝,

更可怕的是演变成“求职者个人授权”,

例如:入职报到之前,企业可以向求职者发一份的列明含乙肝等项目的入职体检通知书,并由求职者签名确认后去体检,你不签名,就等于你放弃入职体检,也就等于自动放弃入职。

这样,企业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企业没有授权给医院,是求职者自愿授权医院查乙肝的。

这样《意见》不仅仅成为一纸空文,还会帮企业规避乙肝歧视的证据!

因此,必须警惕地方部门执行落实两部委意见时出现的各种“授权”行为!

客观地说,深圳打了个“不太道德”的擦边球,之所以有“单位授权”也有其道理,(别骂我先,我客观分析)

因为《意见》中有“除国家禁止从事的特殊职业外”条文,医院不能断定体检者的职业,所以有了“单位授权”一说。“单位”是行政主管部门还是企业?措辞含糊。至于企业授权违反《意见》精神,与卫生部门无关,把皮球踢到了劳动部门。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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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1:34
我说下,中广核,中核等所有的核电厂一概不要携带者。
核电牛的很啊,就是查乙肝。!!!
气人,以后真得拿核电开开刀了,国家大型企业啊,一个核电厂动不动几百亿的投资,还有最近几年国家在大力发展核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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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1:40
将广东核电集团的变相歧视的典型例子向劳动部门投诉!!!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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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0:28
将广东核电集团的变相歧视的典型例子向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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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2:07
变态的企业,请大家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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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3:05

http://www.zhb.gov.cn/info/gw/haqwj/200706/t20070618_105371.htm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办〔2007〕89号
关于征求《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核准程序(试行)》意见的函

  

国防科工委办公厅,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办公厅,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办公厅,秦山核电公司,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申请活动,提高操纵人员资格核准工作质量和效率,我局组织制定了《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核准程序(试行)》,现发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将意见于2007年7月10日之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
  
  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管理司核电一处 扈黎光
  
  联系电话:(010)66556354
  
  附件:1.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核准程序(试行)
  
        2.关于《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申请书》和《核电厂持照操纵人员换发新执照申请书》的填写要求

  二○○七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核电厂 征求意见 函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附件一:

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核准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核准工作,加强对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管理特制定本核准程序。
  
  第二条  制定本程序的依据是: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 001)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 001/01)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HAF 001/01/01)
  
  (五)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 103)
  
  (六) 《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HAD 103/05)
  
  (七)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HAD 103/06)
  
  第二章  考核标准的核准
  
  第三条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申请者必须通过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考核标准由核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后,必须提交国家核安全局核准。考核标准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参加考核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
  
  (2)取照考评委员会的组织原则;
  
  (3)考题范围、深度和选题方法;
  
  (4)考核的评定标准。
  
  国家核安全局在收到核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考核标准后,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标准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考核标准内容的完整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与核安全法规的一致性。并在30天内(不包括技术审查时间)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核行业主管部门。考核标准一经核准就必须遵照执行,若需修订,必须重新报国家核安全局核准。新的考核标准一经核准生效,旧的考核标准即作废。
  
  第三章  考核的准备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施考核前,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考核考评组织,确定考核方式,编制考核程序,并将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备案。在考核前15天,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应试人员名单、考核日程安排及考核地点书面通知国家核安全局。
  
  第五条  考核期间,国家核安全局将派出监督检查人员到现场对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评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结束后,监督检查人员写出监督检查报告送交国家核安全局,作为取照人员资格核准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六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成绩合格的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申请者,必须按照法规要求,认真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申请书》或《核电厂持照操纵人员换发新执照申请书》(具体填表要求见附件一)。经核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体检合格,无职业禁忌症,并通过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底前将具备申请资格的操纵人员的申请书提交国家核安全局核准,另附小二寸彩色相片(护照相片)一张供执照用。对于新建核电厂首批操纵人员执照申请工作,不受每季度一次的执照申请工作时间要求的限制。
  
  第七条  核电厂操纵员、高级操纵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理工科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取照申请时必须提交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毕业证书的复印件。
  
  第八条  对于申请取得核电厂操纵员、高级操纵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核电厂、火电厂、反应堆运行经历。
  
  a. 操纵员
  
  操纵员应有三年以上火电厂或核电厂运行值班经历,其中至少要在核电厂工作2年,且要有3个月是在所在(或类似)核电厂工作。
  
  b. 高级操纵员
  
  高级操纵员必须担任操纵员2年以上,且成绩优秀。
  
  对于新建核电厂首批高级操纵员的工作经历和运行经历的要求,按照核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有效期为两年,欲延长其有效期者,必须办理换发新执照的手续。离开本职工作六个月以上者,原有执照自行失效。如需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必须重新申请执照。
  
  离开本职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指的是连续6个月离开原持照岗位,或在6个月内,在原持照岗位工作或当班运行时间不足 100 小时。
  
  第十条  核电厂操纵员、高级操纵员执照的申请人在取得执照后应在《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规定的持照岗位工作,包括:
  
  ① 运行部门负责人
  
  ② 正、副值长
  
  ③ 主控操纵员
  
  ④ 《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规定的其他持照岗位。
  
  第十一条  营运单位必须按照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制定核电厂的《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执照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的要求接受相关培训和再培训,成绩必须合格。
  
  营运单位需每两年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一份详细的培训和再培训要求,包括必须培训的课程、所要求的学时、合格标准等。执照申请人的培训和再培训情况必须符合培训和再培训要求。培训和再培训情况一栏,必须由培训部门负责人签字,以确认培训和再培训情况的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在提交申请半年内,由经核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确认申请人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适应操纵人员岗位工作,并出具健康证书。得出的体格检查结论,由医疗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职业禁忌症是指:颠痫、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疾病、阵发性昏厥、美尼尔氏综合症、听觉或视觉缺陷、色盲、神经官能症以及可能引起判断能力减弱或运动肌共济失调的任何其他身体或精神状况。)
  
  第十三条  考评委员会、营运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后,必须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国家核安全局在收到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审核。在审核意见中,说明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给出取(换)照申请者是否具有取(换)照资格的结论。必要时,可要求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核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支持性材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退回并要求执照申请者、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核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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