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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全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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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全新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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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4:14

  前  言

    在当今的社会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

    据2006年年底调查结果显示:有85.5%的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其中认为严重和比较严重的占58%。

    同一时期西南政法大学组织的女大学生就业情况调查显示,约70%的女大学生认为在求职过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

    上海市妇联2006年7月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求职过程中,55.8%女生认为遭遇了性别歧视。

    中华医学会2005年1月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52%的乙肝携带者因为乙肝携带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

    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2007年6月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近八成的外资在华企业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针对就业歧视现象,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但是广大劳动者对这些法律和政策的掌握还明显滞后,也缺乏必要的依法维权意识和维权技术。

    北京益仁平中心和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是两个关注就业歧视现象并开展反就业歧视公益工作的民间机构,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这里,我们汇集了多年协助劳动者进行反就业歧视维权的经验,编写了这本《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旨在帮助更多的劳动者在遭受到就业歧视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鉴于乙肝反歧视维权是国内反就业歧视维权领域较为典型的范例,所以我们这本手册将以乙肝歧视为例,以便给每一位阅读者留下直观、具体的印象。

    希望读者将阅读之后的意见和建议告知我们,以便我们对这本手册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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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4:17
 目  录
第一章 相关保护性医学文件和法律文件…………………………….3
第二章 什么样的遭遇是“歧视”………………………………..…...4
    2.1.求职遭拒录………………………………………….………4
    2.2.辞退、劝退、强制病休…………………………….……....4
    2.3.入职体检中检测了乙肝…………………………….…..…..4
    2.4.体检医院将福利体检结果交给单位.....................................4
第三章 如何事先预防受到歧视……………………………….………5
第四章 招录过程中被拒录怎么办………………………….…………6
第五章 在职员工被企业辞退、解聘、病休怎么办 ……………….10
第六章 维权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11
第七章 劳动仲裁申请书和诉讼起诉书范例 …………….…………12
    7.1劳动仲裁申请书(适用于应聘求职遭拒录)………..……12
    7.2劳动仲裁申请书(适用于在职员工被辞退、解聘、病休)..12
    7.3民事诉讼起诉书(适用于应聘求职遭拒录)………………12
    7.4劳动争议起诉书(适用在职员工被辞退、解聘、病休)…12
第八章 媒体关于政府保护乙肝携带者政策的报道…..….…………13
第九章 乙肝携带者诉讼维权典型案例报道……………...…………14
    9.1因被惠普代工商辞退,三名乙肝携带者提起劳动仲裁(《姑苏晚报》)……………14
    9.2港资企业伟易达被东莞乙肝携带者告上法院(香港《都市日报》)……………14
    9.3中国乙肝携带者状告诺基亚(英国《金融时报》)……14
       9.4 四名大学生状告富士康乙肝歧视(《南方都市报》).……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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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4:23
第一章 相关保护性医学文件和法律文件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卫生部2006年9月2日)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制定  2005年1月17日)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注: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且《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规定: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2007年5月1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2003年3月3日)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注:根据这个文件,国家对乙肝携带者在高考录取中只做了肝功能和专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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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4:24
 第二章 什么样的遭遇是“歧视”?

    2.1.求职遭拒录

    去单位求职时,因为乙肝携带的原因而被单位据录,明确违反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以下简称《意见》)。

    例如,2005届应届大学毕业生凌云(化名),毕业求职时,因乙肝携带而遭到了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天津)的拒录,凌云委托公益律师李方平起诉至法院,用人单位最终赔偿了凌云两万多元。

    2.2.辞退、劝退、强制病休

    已经进入单位工作,因为乙肝携带的原因被单位辞退、劝退、强制病休,也明确违反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颁发的《意见》。

    例如,2007年1月,深圳富士康一位员工在福利体检中被查出乙肝携带,富士康欲将其解职。该员工在“肝胆相照”论坛、“爱肝连线”和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协助下一面与公司交涉,经过不屈不挠的斗争,公司终于妥协,1月24日,富士康同意赔偿该员工三万一千元。

    2.3.入职体检中检测了乙肝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如果体检中检测了乙肝,也属于违规的歧视行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4.体检医院将福利体检结果交给单位

    很多单位都会对在职员工进行福利体检,但是,体检结果只应交给员工本人,如果体检医院将体检结果交给单位,就是一种违法、违规的行为。《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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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4:25
第三章 如何事先预防受到歧视?

    3.1.求职者如何事先预防在招录时受到歧视?

    劳动部和卫生部已经于2007年5月出台了新规定,禁止在招工过程中体检乙肝了,所以,我们在去单位应聘之前,就可以给用人单位打电话询问是否要查乙肝,如果要查乙肝,我们就可以告诉他们,必须取消查乙肝,否则就要依法向劳动局举报,并有可能将该单位告上法院。

    还可以给体检医院打电话,告诉他们,如果查乙肝,就要依法向卫生局举报,并有可能将体检医院告上法院。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给单位打电话时可以匿名,也可以请自己的亲戚朋友给单位打电话。

    有一些善良的人,会义务代替乙肝携带者去进行这样的体检,以帮助乙肝携带者在这些违规体检的夹缝中谋求生存;也有一些乙肝携带者,在入职体检时请人代替体检,这是乙肝携带者在残酷的乙肝歧视现实重压下谋求生存的无奈之举。

    3.2. 在职员工如何事先预防在企业福利体检时受到歧视?

    劳动部和卫生部于2007年5月联合颁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我们可以给体检医院打电话,告知卫生部的政策,并警告体检医院,如果体检结果不是交给本人而是交给企业,就要依法向卫生局举报,并有可能将体检医院告上法院。

    同时,可以匿名给单位的人事部门寄送中央政府关于乙肝保护政策的报道和中央主管部门官员的发言、以及以往的典型维权案例报道(详见本手册第八章、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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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4:26
第四章 招录过程中被拒录怎么办?

    我们的原则是以最低的成本来争得最大的利益。所以,如果事先未能预防歧视,还可有如下选择:

    4.1. 可以拿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医学文件来力图说服公司(见本手册第一章),还可以把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报道和中央主管部门官员的发言(见本手册第八章),还可以把以往的典型维权案例报道打印下来拿给公司(见本手册第九章)。

    在交涉时注意:要将交涉过程录音,保留录音证据。

    4.2. 如果公司依然拒绝录取,可以和对方谈判索取补偿。补偿包括违约金(如果事先有约定的话)、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失三部分。精神损失补偿的金额应不少于三个月的工资,如果是大公司、跨国公司,精神损失的金额应不少于六个月的工资。补偿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转帐,但是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

    4.3. 如果公司拒绝补偿,可以起诉公司。

    肝胆相照论坛和北京益仁平中心等公益机构可以协助受到歧视的乙肝携带者起诉对方,要求对方赔偿3——10万元(联系电话:“爱肝连线”0371-67956079)。

    目前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对乙肝携带者很有利。很多公司不敢和我们把官司打到底,通常会寻求赔偿、和解。那样的话,我们就不战而胜了。

    2006年的发生在天津的乙肝携带者凌云(化名)起诉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的案子,就是成功的范例。官司立案后,被告的公司三番五次地联系凌云,希望和解。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凌云获得了两万元的赔偿。2007年以来,国家出台了许多保护乙肝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政策,政策环境比2006年更为有利。

    而且,肝胆相照论坛和北京益仁平中心协助乙肝携带者打官司,会提供每人1000-5000元的资助;而且可以全权委托律师(或朋友、维权志愿者等)作为代理人代为起诉,根本不用乙肝携带者本人出面。这些方面,天津的案子做的都很成功。

    而且,媒体报道都会使用化名,就连街坊邻居都不知道你在打官司。肝胆相照论坛和北京益仁平中心这几年协助了二十多起官司,没有发生过隐私曝光的事情。天津凌云的案子,很多媒体都报道了,但是使用的是五花八门的化名,而且凌云还在电视台做了很多节目,可是她的亲戚朋友都不知道他在打官司。

    如果决定起诉,你需要做以下几件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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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4:27

如果决定起诉,你需要做以下几件准备工作:

    4.3.1.首先要取得证据。

    文字证据最好,如果没有文字证据,录音证据也可以。

    比如,对方通知你解除协议时,你把对方通知你的过程录音下来。如果当时没有录下来的话,你事后也可以自己多次去找他们,或给他们打电话,把过程录音下来。(用免提电话,以mp3录音,或使用有录音功能的手机录音)

    录音四要点:

    •录音时尽可能拨打对方公司的人事部门的办公电话,将电话总机的系统提示音也录下来,尽可能不打公司人事工作人员个人电话。

    •要在录音中确认对方的身份,例如,如果是电话录音,你可以询问对方:“你是xx公司人力资源部的xx先生吗?”,如果对方回答“是的”,那就把他的身份确认下来了。

    •要在录音中确认自己的身份,例如,如果是电话录音,你可以进行自我介绍:“我是xxx,是到你们xxx公司应聘的”。

    •要确认对方是因为什么原因而解除协议的。如果对方能够明确地告诉你,解除的原因是乙肝,取证就完成了。

    录完之后,请整理成文字记录发给我们(标注录音的时间、地点、对话双方的身份、对话时对方的电话号码),并且把录音刻成光盘(一式三份),用于此后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详情请参加下面的电话录音文字记录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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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4:27

详情请参加下面的电话录音文字记录示范。
     
    电话录音文字记录
    录音时间:2007年1月26日
    对话人:徐先生-原告,林小姐-富士康cmmsg人资处工作人员
    对话内容:
    总机系统提示音:你好富士康科技集团,请直拨分机号码或拨零
    林:你好,人资
    徐:请问是富士康cmmsg人资处的林小姐吗?
    林:请问你是哪里?
    徐:哦,我是徐**,就我昨天给你打过一次电话的,你记得吗?
    林:我没有接到你的电话,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啊?
    徐:我昨天给你打过一次电话的,我不是在你们富士康那个内部体检中,检查出因为那个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吗?
    林:嗯
    徐:因为这样被你们富士康拒绝录用的
    林:嗯,对。
    徐:就因为这个原因,我感到挺失望的
    林:那不好意思哦,上面已经确定了不合格,你好像已经好久了?怎么现在才打电话过来呢?
    徐:不是,是因为昨天才通知的嘛
    林:徐**是吗?体检不合格,这边就直接不录用了
    徐:就因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是不是?
    林:对对对
    徐:嗯,是因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具有那个传染性吗,是不是?
    林:对对对
    徐:就害怕因为在那个公用餐厅用餐?
    林:都不可以进的,不管有没有传染性,好吧?
    徐:哦,那好吧,谢谢你了。bye
   
    4.3.2.请写一下你的经历,至少包括如下部分:

    1).以往求学求职有没有遭受过歧视?
    2).这次遭受歧视的详细过程;
    3).自己的感想。
    4.3.3.请收集整理一下被告企业的简介,背景介绍。
    如需咨询具体准备工作,可以致电“爱肝连线”:0371-67956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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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4:29
4.4起诉体检医院和卫生局

    第一步:到当地卫生局投诉体检医院将体检结果告知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部卫生部2007年5月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 。该文件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注意保留投诉的证据,去投诉时可以现场录音,或要求卫生局书面签收投诉材料,或者使用特快专递(特快专递有签收凭据)。
    第二步:如果卫生局不受理,或者在十五日之内没有任何书面答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局行政不作为。
    投诉信范文如下:

    致xx市xx区卫生局关于对天津****体检中心的投诉信
    投诉人:**    女,34,单位:****          联系电话:137****  住址:************
    被投诉单位:****体检中心

    事实与理由:

    07年6月23日,我所在的****公司进行每年一次的福利体检,查出我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单位****体检中心直接将体检结果给了单位,现在几乎全单位的人都知道我携带乙肝病毒这件事。同事都疏远我,单位也决定让我在家休假三个月,这给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的伤害。遭受到了极大的歧视。

    根据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5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中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体检中心擅自将体检报告给单位,没有注意保护我的隐私权,违反了(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并且直接导致我后来在单位遭受到的乙肝歧视,给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的痛苦,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请卫生局尽快处理隐私权事件,对该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分,并责令其向我赔礼道歉。

    后附相关证据(复印件)。
    此致
    天津市xx区卫生局
   
                                   投诉人:  ***
                                    年    月   日

    附:证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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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在职员工被企业辞退、解聘、病休怎么办?

    5.1针对企业采取的行动

    5.1. 1可以拿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医学文件来力图说服公司(见本手册第一章“相关医学文件和法律”。),还可以把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报道和中央主管部门官员的发言(见本周册第八章“媒体关于政府保护乙肝携带者政策的报道”)、以及论坛所做的典型维权案例报道打印下来拿给公司(见本手册第九章“乙肝携带者诉讼维权典型案例报道”)。

    在交涉时注意:要将交涉过程录音,保留录音证据。

    5.1.2. 如果公司依然坚持解除合同,可以和对方谈判索取补偿,根据国家规定,至少需要补偿6个月的工资。补偿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转帐,但是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范文如下:

    离职经济补偿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
    因乙方在*年*月*日在公司的体检中发现为乙肝病毒携带,现甲方要求乙方离职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出具解除乙方劳动合同证明。(如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公司服务已满一年,未满两年,补偿两个月工资3500×2=7000元
    3、根据《劳动法》规定,因乙肝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六个月医疗期工资:3500×6=21000元
       合计:21000+7000=28000元
    4、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上述金额的25%:28000X25%=7000元
    5、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和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违背乙肝携带者意愿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精神损失2个月工资:3500x2=7000元
    6、以上金额共42000元,由甲方以现金支付给乙方,或者打入乙方的银行账户,乙方即配合甲方办好相关离职手续,并离开公司,乙方不再找甲方任何麻烦。
                            (签名)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可以参考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这两个帖子:

    《体检结果出来之后与人事部经理的战斗》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634445

    《 《体检结果出来之后与人事部经理的战斗》应注意的法律》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638553

    5.1.3. 如果公司拒绝补偿,可以起诉公司。
    起诉的具体作法参见本手册第四章4.3。

    5.2针对体检单位采取的行动
    可以到当地卫生局投诉体检医院,如果卫生局不受理,或者在十五日之内没有任何书面答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局行政不作为。
    具体做法参见本手册第四章4.4。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5 0:33:0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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