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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全新板
楼主: 城竹良景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全新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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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4:36
第六章 维权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通过多年的实践,我们积累了丰富的保护个人隐私的经验,肝胆相照论坛和北京益仁平中心这几年协助了二十多起官司,没有发生过隐私曝光的事情。例如,天津乙肝携带者凌云(化名)状告单位的案子,由于是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受到了当地媒体广泛关注,很多媒体都报道了,但是使用的是五花八门的化名,而且凌云还在电视台做了很多节目,可是她的亲戚朋友都不知道他在打官司。

    保护个人隐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尽可能委托律师(或朋友、维权志愿者)等作为代理人代为起诉和出庭,这样可以使得当事人自己全程都不用出面,避免被曝光;

    2.在诉状、委托书等法律文书中,所留的原告个人住址和联系方式不要过于详细具体,以免对方找到原告,代理律师(或代理人)的通信方式和联系方式可以尽量详细;

    3.任何时候不要以面部的正面接受电视采访,即使电视台允诺镜头打马赛克也不行;

    4.每一次接受采访时,都要向记者强调:对原告要使用化名;

    5.在每一次开庭时,都嘱咐代理人(或嘱咐前往旁听的志愿者),要向到庭采访的记者强调:在报道中对原告必须使用化名;

    6.开庭前,要通过代理人告知法院:法院传给媒体的新闻稿对原告必须使用化名。

    7.案件判决后,要告知法院,本案的判决书不得放在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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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劳动仲裁申请书和诉讼起诉书范例

   7.1劳动仲裁申请书(应聘求职遭拒录)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徐**,男, **  岁, 汉族
    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县**村
    联系电话:136********
    被申请人:鸿富锦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董事长
    电话:28129588-71440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油松第十工业区东环二路2号

    仲裁请求:
    1.裁定确认被申请人以乙肝小三阳不予录用申请人违法
    2.裁定被申请人依法录用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2007年1月8日,申请人向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团cmmsg事业群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投了简历,申请的职位是生产企划,第二天富士康cmmsg事业群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电话通知申请人去面试。申请人于1月9日接连通过了笔试,部门课长和主管的面试。并且富士康cmmsg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人资处于1月23日打电话通知申请人第二天上午到公司领录用通知书以及进行体检。申请人于1月24日上午领到录用通知书,随后在人资小姐的带领下到集团体检中心进行了体检。然而申请人于1月25日下午,被富士康cmmsg人资处电话告知其体检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公司不能接受,录用通知书自动取消!后来申请人曾多次打电话给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团人资处的林小姐,均被告知申请人因为是乙肝携带者,所以公司不录用。

    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该文件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申请人是乙肝小三阳,肝功能正常,属乙肝携带者,身体符合从事生产企划的条件。但富士康科技集团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仅根据申请人的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就拒绝录用申请人。此企业的作为违反了(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平等就业权利,特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保障。 此致

            宝安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徐**(签名,手印)
                                              2007年2月 10 日

    附:
    1.副本二份
    2.证据
      ⑴富士康科技集团录用通知书
      ⑵富士康科技集团薪资表
      ⑶电话录音光盘

7.2劳动仲裁申请书(适用于在职员工被辞退、解聘、病休)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女,汉族,生于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吴江市**街**号
    身份证号:320525************
    联系电话:0512-********
    被申请人: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
    地址:吴江市经济开发区江兴东路2288号
    联系电话:0512-63407000               邮编:215200

    仲裁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是乙肝携带者为由强迫申请人离职行为违法,侵犯申请人平等就业权;
    二、请求依法裁定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离职协议,裁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损失2500元,交通费:150元,体检费:150元;
    四、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03年10月21日进入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任 NPI QC工程师一职。  试用2个月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2005年10月21日续签合同2年(2005年10月21日--2007年10月20日),合同  编号:A356100

     2006年11月1日,申请人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福利体检。2006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单位课长李**找申请人谈话,说申请人体检结果为小三阳,公司要求自动离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反复交涉未果。2006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单位人事经理给被申请人发邮件并附有《自动离职通知单》,要求第二天必须离开。2006年12月8日, 被申请人被迫离职。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卫生部《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明确表述:“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文件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被申请人仅因为申请人是乙肝携带者而歧视申请人,强迫申请人离职,不仅侵犯了申请人的平等就业权,还严重打击申请人的就业信心,遭此重挫以来一直神情沮丧,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以及(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使申请人遭受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局提出仲裁。

    此致
    吴江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手印)
    2007年1月29  日

    附:证据 谈话录音(光盘2张及文字记录)

7.3民事诉讼起诉书(应聘求职遭拒录)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家住  省  县
    被告: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凤起路00号**(310003)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0571-85273058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以原告为乙肝携带者为由不予聘用行为违法,侵犯原告平等就业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就原告造成的损害公开道歉;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7年2月,原告通过51job网站投了一份简历到被告应聘“销售运作文员”一职。在2月6日、2月9日和2月13日,原告接受了被告安排的三次面试考核,均获通过。随后,被告人事处工作人员楼岚交给原告一张体检介绍函,让原告去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并声称只要体检合格就可以调档签约了。2月14日,原告去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结果检查出来,原告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俗称“小三阳”)肝功能正常。2月26日,原告将体检结果和个人相关资料送到被告处,被告人事处工作人员楼岚看了资料后明确表示公司规定不能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尽管原告一再说强调自己应聘的岗位与食品无接触,不会影响工作,但是被告方面最终还是因为这个体检结果决定不予录用原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

    原告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申请人作为乙肝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卫生部《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明确表述:“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文件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使原告遭受了精神损害。为此,特提出本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附:证据三份

7.4劳动争议诉讼起诉书(适用于在职员工被辞退、解聘、病休)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19**年10月生,汉族,无业,身份证号:*****
    住址:吴江市**镇**村。           
    被告:泰金宝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   职务:董事长 
    住所:吴江经济开发区江兴东路2288号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
    2. 依法判令被告以原告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构成歧视;
    3. 依法判令撤销被告胁迫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书》,判令被告与原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4.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损失12950元(计算方式:2590元/月×5个月),体检费150元;
    5.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不服江苏省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仲案字[2007]第0143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事实和理由如下:

    1. 原告于2005年9月14日入职被告工业工程课任IE高级工程师一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两年(从2005年9月14日至2007年9月13日)。

    2. 2006年11月1日,原告参加了被告组织的福利体检,体检项目为谷丙转氨酶(ALT)、乙肝五项、眼科、胸部透视。截止2006年11月20日,被告公司有1964人参加了该体检,其中,有22人的乙肝两对半(即乙肝五项)检查结果经被告认定为“异常人数”(认定日期:2006年11月28日星期二),原告在22人之列。

    3. 原告的体检结果肝功能正常,乙肝两对半为小三阳,即(1)HBsAg 表面抗原、(4)抗-HBe HBeAb E抗体、(5)抗-HBc HBcAg 核心抗体呈阳性。

    4. 之后,被告以原告体检结果为小三阳为由,于2006年11月27日前后多次找原告谈话,多次以原告不适合集体生活为由要求原告离职,并多次宣称公司将随时以原告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来胁迫原告,并切断了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工作的电子信箱和电子出入卡,原告心理受到极大的恐惧,被迫无奈于2006年12月8日离职。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卫生部《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明确表述:“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文件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原告认为,被告以原告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胁迫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且被告以健康检查为由,通过检查原告乙肝两对半,已经超出了肝功能检查的范围,亦即超出了员工身体健康检查的范围,而是进行病源学检查。被告利用资方特有的权力,从正常地了解员工的身体状况进入到了国家公权力不得涉足的公民个人身体信息秘密的私人生活空间领域,并获得了原告身体病原性信息,并以此为由胁迫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作为乙肝病原携带者,根据原告的身体状况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且胜任被告提供的岗位,但却因为乙肝病原携带遭到被告歧视,而被排除在被告的大门之外,丧失了劳动的权利,平等就业权受到了歧视,其自尊心、心理,尤其是人格尊严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和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及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使原告遭受了精神损害。为此,特提出本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吴江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手印)
    2007年5月15日
    附:证据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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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媒体关于政府保护乙肝携带者政策的报道

    卫生部新闻发布会:禁止以乙肝病毒携带为由拒招或辞退人员

     新华网北京7月10日电(记者周婷玉)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10日在新闻发布会上特别强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一些工作外,其他用人单位不得以就业人员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还不得强行将乙肝表面抗原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毛群安还强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人民日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表示禁拿“乙肝”当用工门槛

        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外,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乙肝病毒携带为由,拒绝招聘或辞退就业人员,不得强行将乙肝抗原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这是记者今天(10日)从卫生部例行发布会上获悉的。

        “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数量比较多,最近这些人员在就业过程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就业歧视。”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说,为此,最近卫生部联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该《意见》的出台,一是要向社会广泛宣传预防控制乙肝的知识,让大家知道,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是没有区别的,不会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二是要保护这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实现其平等就业。

    卫生部还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记者白剑峰)

劳动保障部新闻发布会:禁止和消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 政府态度明确

   2007年7月20日10时,劳动保障部召开二季度新闻发布会,通报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和二季度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副主任尹成基]  感谢你关注这个问题。我们国家对平等就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禁止和消除就业歧视,政府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第二,我们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是加大对用人单位就业歧视方面的监督。但是在实际当中确实有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包括你说的问题在内的,性别、相貌等歧视性行为,国家的法规是不允许的。第三,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问题,总体上,除了极少数有特别要求的行业和职业岗位之外,对于招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是不应该有歧视行为的。

    劳动部、卫生部官员:维护1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2007年7月13日,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以及医学专家贾继东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除法律法规禁止的之外,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其他人享有完全平等的就业权利。”刘丹华强调。

    刘丹华指出,用人单位如因携带乙肝病毒拒绝录用或辞退劳动者,属于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有网友提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出台后,一些地方一方面要求医院取消常规体检中的“两对半”检查,另一方面却规定在得到企业授权后可以进行检查。网友“携带者”问,企业有资格授权检查员工的“两对半”情况么?希望国家能采取措施禁止“两对半”检查,在需要检查的行业,统一授权检查。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回答说,如果企业授权,就违反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精神。

    刘丹华强调,除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其他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中,都不得强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在研究制定意见时,认为这一条是比较容易操作的抓手。如果不检查,保护了他们的隐私,也就为维护他们的权利提供了较好的环境。

    “我们一定要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国家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郝阳说,在现实生活中,尽管有法律约束,但有时还被泄漏。作为医疗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让医务工作者知法、懂法、守法。今后,在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保护方面,还会进一步制订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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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乙肝携带者诉讼维权典型案例报道

    小三阳”被炒三员工愤而索赔 2007年02月01日 姑苏晚报 A7版

    本报讯(记者 高戬)1月24日本报独家报道的《22名“小三阳”集体被炒》的消息有了最新进展,昨天下午,三名被解聘的职工向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企业向他们每人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这三名员工表示,一定要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说法。

    昨天下午,王成(化名)等3名员工来到了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王成告诉记者,他于2005年9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聘用期限为两年。去年11月,他参加了公司组织的福利体检,不久后,公司即通知他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要求其自动离职。王成与公司反复交涉未果,于当年12月7日被迫离职。王成提供了一份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书》,其中写到“因该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公司勉强同意提前解除合同”;此外,王成等人还提供了他们与公司有关负责人的谈话录音作证据,录音中,公司方面负责人说“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的,可是跟企业的利益是相冲突的。你要按法律,我们会有另一套法律对应”。

    王成等人认为,公司解聘“小三阳”职工的做法违反了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他们要求劳动仲裁部门裁定公司强迫自己离职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误工费等2800元和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下了王成等人的申请材料,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东莞伟易达遭乙肝带菌者告歧视     香港《都市日报》2007年1月26日

    因乙型肝炎带菌者而在求职时被港资企业伟易达集团拒录的大学毕业生李飞(化名),周一(22日)入禀东莞市人民法院,指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的规定,使原告遭耽误工作损失和精神损害,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69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据悉,这是广东省发生的第一宗「乙肝歧视」诉讼案,也是内地乙肝携带者第一次状告港资企业乙肝歧视。

    本报记者昨日下午就此案致电香港伟易达查询,在听了记者对该案的简略叙述后,伟易达职员?记者等候,但不久电话就转为留言,未对此案作出正面响应。伟易达是本港电子消费品生产商,公司在内地东莞、清远设厂,公司在全球10个国家聘用3万员工,港交所上市编号303。

    原告李飞则对本报表示,「我身为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无情的剥夺了劳动权,因此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正义,争取我们的合法权益。」

    据悉,代理此案的是有「打工者保护神」之誉的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周立太律师,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赞成乙肝携带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要告,告,才能进步!」

搵工屡碰壁饱受歧视

    现年23岁的李飞生于湖北一个农民家庭,靠亲朋资助及勤工俭学的收入,艰难地完成了大学学业。

    本以为毕业后可以大展宏图,实现自己多年的梦想,不料却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饱受歧视:2005年7月他到该职业技术学院报到后,被判体检不合格,协议书也被退回。

    无奈之下李飞只好南下东莞找工作,但也因乙肝问题而被多家大型企业拒录用,去年7月,李飞到位于东莞寮步镇的港资企业伟易达集团应聘。

    据李飞介绍,他于7月6日向东莞伟易达集团投了简历,申请的职位是电子工程师,7月11号,伟易达致电通知李飞去面试。面试很成功,公司主管打算录用,7月16日主管打电话通知李飞7月18日报到办手续。7月18日上午,在经过伟易达公司一位香港经理的复试后,办理入职手续,还复印毕业证,学位证等,工资也已经谈好,将这些资料交到人事部后,李飞就于当天下午参加工厂?面体检,公司人事告诉他如果体检合格就可以上班。

    7月19日上午9时,李飞打电话到人事部询问体检结果,李被告之是「小三阳」(乙肝带菌者),拒绝李飞去上班。

    在无奈和绝望中,李飞获得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的支持,决定以法律途径维权反歧视,李飞说:「虽然我还要继续为找工作而奔忙,既没有太多的时间,也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我一定要讨还一个公道。」

    乙肝带菌者不是乙肝病人

    肝胆相照权益版版主陆军在接受采访时指,中国内地的乙肝携带者多达1亿2千万,占总人口的10%。近年众多的乙肝携带者在读书、就业、社交等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遇到很多歧视,成为饱受歧视的特殊弱势人群,且这种状况正日益严重。他表示,乙肝小三阳者属乙肝携带者,肝功能正常,不是乙肝病人。 (都市)

中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状告诺基亚    作者:英国《金融时报》王明(Mure Dickie)    2007年3月14日 星期三
      
      一位中国求职者昨日对芬兰通讯设备制造商诺基亚(Nokia)提起诉讼,指控诺基亚的一家中国分公司以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雇用他。

    这起极不寻常的诉讼突显出,乙肝病毒携带者开始通过法律渠道,挑战被他们称之为对中国约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地方病歧视。

    中国企业往往拒绝雇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尽管该病毒主要通过生育、性接触或受污染的针头传播。

    然而,这位李姓(他要求仅透露其姓氏)的求职者称,诺基亚东莞分公司在一次公司安排的体检后,取消了雇用他的计划,这令他感到震惊。

    李先生表示:“我认为,作为一家大公司,诺基亚应该对这个问题有更好的认识。但他们仍然说,由于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不得不拒绝我。”

    李先生昨日向东莞一家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下令诺基亚雇用他,并支付50万元人民币(合6.454万美元)的“精神损失”赔偿费。

    诺基亚强调,其全球政策规定,聘用决定不得受到求职者是否是乙肝等慢性病患者的影响,除非其身体状况使其无法胜任工作,或对他人构成了“严重危险”。

    诺基亚中国通讯业务主管托马斯•琼森(Thomas J?nsson)表示:“我们正在调查此事。如果东莞分公司犯了错误,我们将追查到底,并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来纠正错误。”

    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因歧视等问题将企业、甚至政府机构告上法庭。然而,这些诉讼人常常遇到法律规定模糊、法庭判决不一致和裁决执行不利等问题。

    健康维权人士陆军表示:“李先生的诉讼似乎是首例针对西方公司提起的此类诉讼。针对国内公司提起的反歧视诉讼也很少见,而且通常都以败诉告终,部分原因在于中国的乙肝立法自相矛盾。”陆军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网站“肝胆相照”的管理员。

    中国2004年出台了一项全面但措辞含糊的法律,明文禁止歧视乙肝受害者。中国卫生部表示,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地”生活、工作和学习。然而,官方规定却禁止乙肝病毒感染者在食品等行业中工作,政府部门有时甚至将他们列入黑名单。

深圳四名乙肝携带大学毕业生状告富士康索赔20万    2007年06月27日 南方都市报

    因为携带乙肝病原在求职时被拒录,深圳4名大学毕业生愤而将富士康集团旗下的两家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公司侵犯其平等就业权,并赔偿4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0万元。这是深圳第一起因企业用工乙肝歧视而引起的诉讼案。6月18日,宝安区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式立案。

    四名大学生皆因携乙肝被拒录

    小徐、小程、小张与小李有着同样的遭遇,都是在大学毕业后到深圳富士康集团旗下的公司应聘,又同样因为携带乙肝病原被拒绝录用。小徐称,他于2007年1月8日向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团投简历,随后通过了笔试和面试。1月25日下午,富士康cmmsg人资处打来电话,说其体检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公司不能接受,录用通知书自动取消。为了取证,小徐将1月26日与富士康cmmsg人资处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

    小程称,他于2007年1月应聘富士康科技集团富葵公司PM工程师职位。初试、复试进行得很顺利,主管称2月26日可上班。

    小程于2月27日下午去富士康体检,28日,小程询问富士康人事部体检结果,对方称由于体检血液呈阳性,按公司规定,小程不符合入职要求。

    小张与小李的遭遇也大同小异。小张于2007年2月通过富士康科技集团IPEG事业处笔试和面试,体检后第三天该事业处张小姐电话通知其体检结果为表面抗原呈阳性,所以不予录取。小李于2007年3月应聘富士康旗下的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体检前小李主动打电话到富士康人力资源部,告知其是乙肝携带者,富士康人力资源部回复乙肝携带者不予录用。

在乙肝公益网站支持下诉讼

    小徐、小程、小李与小张都是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的注册会员。看到了许多乙肝携带者网友成功的反歧视维权行动之后,四人不约而同地表达了要依法讨还公道的愿望,得到了网友们的热烈支持。肝胆相照论坛的版主和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公益律师团队组成援助小组协助他们进行反歧视维权诉讼。6月11日,4名大学生委托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和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将富士康旗下的富葵公司和鸿富锦公司告上了法院,每人各索赔5万元精神抚慰金。6月18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正式立案。

    “肝胆相照论坛”版主陆军积极为4位大学生的诉讼奔走。陆军告诉记者,《传染病防治法》早就规定了不许歧视携带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年5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今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二次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该《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陆军称,在工作和学习场合不进行乙肝检测,这是国际惯例,因此,外资企业尤其是国际知名企业,更应该遵循这一国际惯例。富士康是美国苹果公司的代工商,在苹果公司签署的“电子行业行为准则(EICC)”中规定,“不得进行可能被用于歧视的医学检查。”富士康是惠普的供应链,因而富士康也必须遵守EICC的规定。

相关数据 逾半数乙肝携带者失去理想工作机会

    我国的乙肝携带者多达1.2亿,占总人口的10%。2005年1月,中华医学会发布的《中国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疗现状调查报告》显示,52%的乙肝携带者因为乙肝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47%的乙肝携带者担心单位如果发现他们患有乙肝后会失去工作。

    富士康回应 拒录乙肝携带者规定今年六月已取消

    富士康集团富葵精密组件(深圳)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回应,在国家出台新政策之前确实有拒录乙肝携带者的规定,每年因为这个原因都要拒录许多人。今年6月1日后集团发文说不允许拒录乙肝病患者。富士康科技集团(中国总部)外联部廖科长称之前并不了解此事。目前他们未接到法院通知,公司会进一步调查。

    廖科长称富士康一直严格遵守法律,5月国家《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出台,集团即按相关法律执行。在此之前,招聘时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非乙肝人员。

    集团里并没有歧视乙肝员工的情况。平时集团做了许多工作宣传乙肝的科普知识,如在员工中发宣传册强调对乙肝人员不歧视不恐惧等。现在员工中也有少量乙肝患者,在职员工查出乙肝会进行积极治疗。对4人诉富士康公司乙肝歧视的案件,公司会尊重法院判决。

    部门说法  一般企业拒录乙肝没有医学依据

    深圳市劳动局法规处称,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食品或直接接触的行业,其他行业不应该对此歧视,只要没有医院证明说不能从事此工作,不应受影响。根据劳动法,公民有平等就业权利。但目前就平等就业纠纷产生的官司的赔偿还没有具体规定,劳动局暂时也没有有利措施约束企业,只能通过法院打官司。

    记者访问了国内肝病权威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委员贾继东,其认为一般企业因是乙肝携带者拒录员工没有医学依据。乙肝不通过消化道传播,在公共食堂吃饭或住宿舍都没问题,除非通过血液或体液交换、性关系等传播,正常工作、学习、生活中都不会造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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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没有人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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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6 12:54

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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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文章,我帮你顶!
继续战斗,直到大三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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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9 09:20
希望富士康能遵守他们的协定,不然咱们在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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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9 13:27
以下是引用wqwxa在2007-11-18 19:20:00的发言:
希望富士康能遵守他们的协定,不然咱们在告他。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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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的兄弟姐妹们,行动起来!

好多人都想在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但是,往往没有付诸行动,选择了忍气吞声。起诉之门虽有,但是起诉之路却坎坎坷坷。因为这不仅要承受很大的心里压力,还有经济压力。一般来说,遇到乙肝歧视的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社会地位,经济基础都不看好。有好多的人请不起律师。 要是咱们自发组织成立 肝胆相照基金会 多好,让我们的维权不止于口号,要真正行动起来。帮助那些需要请律师的人。 如果成立的话,可以向社会募款,胜诉着也有义务回报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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