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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食品安全法(草案)》取消乙肝歧视条款!HBVER可以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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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取消乙肝歧视条款!HBVER可以做厨师啦 !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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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0:33
温家宝主持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食品安全法草案
2007年10月31日 17:45:24  来源:新华网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 
 

    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并原则通过《综合交通 网中长期发展规划》。

会议指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中央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始终将其摆在重要位置,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总体上不断改善。会议认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必须有严格的法制作保障。在现行食品卫生法基础上拟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对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一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做到及时、客观、准确。二是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相关制度,防患于未然。三是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查验记录制度、标签制度、索票索证制度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加强食品进出口质量管理。进口到我国境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强制性要求,并经出入境检验合格。五是健全食品安全监督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监管权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六是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获得赔偿。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0/31/content_6983784.htm

大家请拿2006年的草案和2007年的最新草案比较,就可看出修改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6年6月讨论稿
    
2006年06月20日 『卫生监督执法在线』 浏览选项: 阅读次数:1211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script>      此为刚拿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6年6月讨论稿,供大家参考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6年6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的检验检测
第五章 食品的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
第六章 食品的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的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防止食源性疾病,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发展,制定本法。

.......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最新稿(2007年9月4日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
(2007年9月4日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检验检测
第五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最新稿(2007年9月4日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
(2007年9月4日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检验检测
第五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最新稿(2007年9月4日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
(2007年9月4日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检验检测
第五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最新稿(2007年9月4日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
(2007年9月4日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检验检测
第五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参见: http://www.hbvhbv.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1004&replyid=1198031&id=596759&page=1&skin=0&Star=1

[此贴子已经被彻夜难眠于2007-11-8 23:47:10编辑过]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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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0:42

《食品卫生法》这个重要歧视源头终于马上破碎了!这可以说是特别特别重大的事件!

这部歧视性恶法剥夺1.2亿人从事食品业工作的权利长达10多年!

今天,洗雪了10多年来乙肝人的耻辱!

《食品安全法》取消了乙肝歧视,

国家10多年以来禁止乙肝携带者领取《食品行业健康证》的歧视性规定即将清除!

食品行业终于也将向所有乙肝携带者敞开大门!

我们可以扬眉吐气地说:乙肝携带者可以做厨师啦!

《食品安全法》取消乙肝歧视条款的意义不亚于《公务员体检标准》的颁布!

其重大意义并不是让HBVER可以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

其重大意义而是乙肝歧视的重大源头----《食品卫生法》乙肝歧视条款的废止!

我认为要让这个特大事件通过媒体舆论的力量在社会上形成共鸣!

让大众知道乙肝携带者可以领取《健康证》

乙肝携带者可以当厨师!

这更有力地证明乙肝是不经过消化道传染的!

(因为大众歧视乙肝的主要原因是担心一起吃饭会传染乙肝)

通过对该事件的报道起到的科普宣传效果比上街科普、投公益广告等效果要好一万倍!!!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1 22:00:58编辑过]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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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0:46
但愿好消息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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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0:50

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正当权利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是乙型病毒性肝的高流行区,已有7亿人被感染。其中约有1.2亿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约占全球总数的1/3。
  科学地认识和确定这一庞大群体的自身健康状况、传染源作用和造成乙肝传播的可能性,是正确对待和处理相关问题的前提。必须遵循医学科学原理,澄清一系列基本概念,在保障全人群身
体健康、环境安全、社会安定的同时,科学、公正地规定并维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正当权利。
  关于乙肝病原携带者及其传播可能性的医学解释
  1、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是指肝功能正常、无任何临床症状、多在体检时发现表面抗原阳性。他们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但不是乙肝病人。
  2、乙肝病毒感染后的临床经过可有多种类型:
  (1)急性乙肝病毒感染后,可呈亚临床感染状态或急性乙肝发病,90%以上感染者迅速康复,成为有乙肝免疫力的健康人。我国约有6亿人属于这种情况。
  (2)乙肝病毒携带者,表现为病毒标志长期阳性(可能终生阳性),但肝功能长期正常,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他们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无区别,但部分人可能在青年或中年时转化为慢性肝炎。
  (3)慢性乙肝,在中国约有2000万人,表现为反复转氨酶升高等肝功能异常,但大部分患者病情进展缓慢,少部分发展为肝硬化和肝癌。
  (4)肝硬化和肝癌,平均高发年龄为40-50岁,由少数乙肝病原携带者和慢性乙肝病人转化而来,病死率高。
  (5)乙肝病毒非活动性携带状态,多从慢性乙肝病人经治疗转化而来,表现为肝功能化验正常,病毒复制水平低下,病情长期稳定。这类患者预后较好,具有和健康人一样的工作和生活能力。
  3、乙肝病毒携带者均具有传染性,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方可造成传染。因为乙肝是经血传播疾病,血液中的乙肝病毒通过破损的皮肤、黏膜伤口进入机体而被感染,不会通过正常的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不经血液的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传染。
  4、关于“大三阳”和“小三阳”:
  乙肝病毒感染者按血清中有无膜抗原(HBeAg)而分为两种类型:对e抗原阳性伴表面抗原、核心抗体(抗-HBc)阳性者,俗称“大三阳”;对e抗原阴性、表面抗原和核心抗体阳性者,俗称“小三阳”。二者都具有传染性,“大三阳”传染性较强,“小三阳”大多数传染性较弱。
  二者都可以表现为长期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状态,也可能表现为转氨酶升高的肝炎状态。
  认为“小三阳”没有传染性或“小三阳”优于“大三阳”,或者认为“大三阳”病情一定很重、预后一定很差,“小三阳”病情一定很轻的看法是不科学的。
  专家意见和建议
  1、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与一般健康人无区别。他们虽然具有传染性,但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点,不经血液的途径不会造成传播。因此,乙肝病原携带者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或环境构成威胁。除不能献血、不宜参加体能负荷超常的特殊训练或职业,不宜担任手术治疗科室的医务人员外,其入托、升学、就业、婚姻、社会活动均不应受限制,更不得歧视。
  一些部门和地方在公务员招聘中因乙肝病原携带而不予录用的规定是没有科学根据的,应当废止。
  2、乙肝病毒携带者中少数人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肝功能异常的肝炎状态,因此,要提醒他们自觉接受医学观察和随访。
  3、建议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所有涉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限制性的条款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如《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原则,重新予以修订。
  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体检、婚前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对确需查验而有异常发现时,应尊重受检者的隐私,采用妥善方式告知和处置。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 4:00:0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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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0:54

的确是好消息啊,但要解决问题还是要取消两对半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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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0:56
专家坦言《食品安全法〈草案〉》遭遇改革阻力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英文《中国日报》11月1日报道:在食品安全问题获得日益关注的时候,国务院常委会议昨日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旨在全方位加强食品卫生监管。
    “这部法律草案对规范我们国家的食品生产、加工、消费、监管等等进行了全面的阐述,我相信这个法律的颁布一定会有效的提高中国的食品安全情况,确保食品安全,也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在会见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时说。
 李长江说,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他没有透露草案的具体内容和立法时间表。
    昨天政府网站上也有消息发布,称该草案针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重大信息的发布、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相关制度,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查验、标签、索票索证制度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做了详细规定。
    政府网站说,这部草案也要求加强食品进出口质量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并要求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
    陈冯富珍表示,食品卫生问题是全球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并对中国为提高食品卫生水平所作出的努力表示赞赏。“我相信中国采取的措施对全世界都是有益的。你们所做的也是世界卫生组织希望看到的,那就是在这方面不懈努力,”她说。
    在今年早些时候发生的中国宠物食品原料污染案后,中国的产品安全问题一度成为国际舆论的焦点,涉及牙膏、衣服、玩具和水产品等。
    中国政府表示,这些都是极个别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出口造成。于此同时,中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监管、惩罚违规者,以期借此提高中国的产品质量水平。
    同时,社会上呼吁修改1995年生效的《食品卫生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也有很多专家表示,应当修订一部新的《食品安全法》来给现行的一些新政策和做法以法律依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陈君实,我国权威营养与食品安全专家,在接受《中国日报》采访时说,在经过激烈讨论后,现在各方面已经趋向修订一部新的法律来规范食品安全。“现在已经基本明确,如果这部法律通过,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将废止,”他说。人大常委会昨日没有透露将何时初审《食品安全法(草案)》。但按照年初公布的人大立法计划,《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将于今年十二月底提交10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
    然而,专家在肯定这部法律草案的同时,也对该草案没有对现行的食品卫生监管体制作出任何修改而表示遗憾。现在,至少有六七个国务院部门主要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管工作,难免会导致效率低下和重复执法等问题。陈君实研究员坦言,因为会触及各部门的利益和职权范围,现在推进食品卫生监管体制改革的阻力还很大。“这部法律草案,至少在我不久前看到的最近一个版本中,没有触及任何监管体制改革问题。它仅仅是规定了,国务院有权就将来的各部门分管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陈君实说。“正如我说过很多次的,我们只能期待明年3月产生的下一届政府能就此问题做出一些实质性的改革,”
  (《中国日报》记者 朱喆 编辑 张峰) (责任编辑:张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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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0:59

洗雪了10多年来乙肝人的耻辱!

能走到今天这一步太不容易了!

此时此刻,不得不想起李方平律师、蔡医生、铁马、小谷子、上香、日剑、蓝色百合、魏权、彻夜难眠、黑人等一批维权斗士为促成国家修改〈食品卫生法〉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做作出的努力!是他们改变了1.2亿人的命运!历史将铭刻!

以下是相关帖子:

关于不再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提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讨论稿》的建议信[转帖]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南方都市报:李方平蔡皓东“公民提案”炮轰15部法规导致乙肝歧视

北京益仁平中心建议清理19部易导致乙肝歧视的法规[转帖]

庄辉、苏崇螯痛斥现行法规导致乙肝歧视

国际食品劳联决议:呼吁中国政府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

台湾《食品業衛生標準》(食品從業人員体检不含乙肝)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1 22:41:5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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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1:00
好消息越来越多,消除乙肝歧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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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1:06

入职不查肝炎====歧视的源头终于堵住了!!!@@这是我们1.2亿人民努力争取的结果哦!!多少战友----周一超\金戈铁马\小谷子\蓝色百合\蔡医生\人权至上......为之奋斗的目标哦@!!今天终于看到希望了@!!明媚的春天真的就要到来了!!!同时也感谢相关部门顺应民意,作出了积极的反应@@!!是值得举杯同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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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1:07

喝水不忘挖井人!

大家来看看真相吧!

一年前,铁马率先转发了爱*知行研究所关于《食品安全法》的帖子,一位叫“草堂”(如果没有猜错的话我个人估计他就是“狐原”的马甲) 的人出来辱骂铁马!阻挠铁马和爱*知行的行动!

详细请见:一年前铁马转发爱*知行的建议信---------

 

现在《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取消了乙肝歧视条款!这在乙肝维权史上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大家思考一下,《食品安全法(草案)》之所以取消了乙肝歧视条款,如果当时不是爱*知行的率先呼吁,不是铁马牵头呼吁广大战友行动的话,国家会良心发现地自行取消乙肝歧视条款吗?

我们应该感谢爱*知行!感谢铁马! 感谢日剑等战友的紧急行动!

 看看当面争执的情况,也许大家会对维权对论坛有所启发!

以下是引用草堂在2006-9-27 22:51:45的发言:

强烈反对论坛以爱之行的名义散发该信。

以下是引用人权至上在2007-8-29 10:16:03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草堂在2006-9-27 23:29:35的发言:

请大家签名时注意了,如果是爱之行名义倡导下的签名,请大家先到网上去查一下“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个什么样的机构,然后觉得是否值得将您的大名与这个“爱知行”并列。

大家千万不要被别有用心的人盲目误导。

请问6楼同学,既然反映HBV心声,为什么不以肝胆相照论坛名义,而要用很多人不熟悉的“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名义鼓励大家签名支持?如果是法 轮功组织出面写的信,你还会鼓励大家跟风签名支持吗?


自己不干实事,还在这里指手画脚!恶意妖化爱 知*行!

爱 /知 /行是经当局合法注册的机构,《人民政协报》和《凤凰卫视》等媒体都专题报道过它的事迹!

爱 /知 /行为乙肝维权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最终修改了有关乙肝歧视条款,换取了数以亿计乙肝、丙肝从事公共场所服务业的就业权利。这是乙肝维权史上一个重大的胜利!

促成《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改的导火线是:爱 /知 /行公益机构的公开信:

关于紧急修正或废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类似的事件,《食品安全法》去年已经公开的征求意见稿依然存在不科学的乙肝歧视条款,现在正在制定中,

爱 /知 /行却率先行动,极力呼吁《食品安全法》修正有关乙肝歧视条款!

相比之下,你做了什么乙肝维权的事迹?!!!

以下是引用郑州蓝无忧在2006-9-28 14:46:58的发言:

不要看到“爱知行”或任何你不了解或不喜欢或不认同的名字就急的跳脚。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合法注册的组织。它的行为自有国家法律规范。如果你确实掌握了它的不法行为,作为公民,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但你要为你的举报负责。必须指出的是,不要试图指望专制权力来解决观念或行为上的分歧。

具体到《食品卫生法》的修正,希望大家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可以提出更好的建议信,或者对这个信进行修改。

以下是引用人权至上在2007-8-29 10:27:59的发言:
爱 /知 /行还有个重大的贡献是率先揭露新疆乙肝学生退学事件,通过其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使中国的乙肝歧视事件首次载入老美3月份出台的人权报告。进而引起中央领导人对乙肝问题的关注,不到两个月,就出台了两部委的《意见》。即使这个〈意见〉是作秀,是用来澄清中央政府在乙肝问题上的清白极其发乙肝歧视的立场。这也是对人权报告的一种回应的姿态。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3 21:20:2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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