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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食品安全法(草案)》取消乙肝歧视条款!HBVER可以做 ...
楼主: 日剑

《食品安全法(草案)》取消乙肝歧视条款!HBVER可以做厨师啦 !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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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1:12

去年笔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讨论稿写给卫生部长的一封信:

给卫生部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部长:
    你们好!
    我们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讨论稿,其中一些条文存在对乙肝携带者歧视的内容,如: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我们知道, 病毒性肝炎有五种(甲、乙、丙、丁、戊五型肝炎),其中甲肝是通过消化道传染的,但乙肝是通过血液\母婴\性等三种途径传播的.况且甲肝和乙肝都有临床可行的疫苗!这里(第三十四条)还是沿用<食品卫生法>的旧条文,笼统地将五种肝炎的传播途径混淆,并说成都是“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虽然原来的目的是为了切断肝炎的传播途径,但却已是十分错误的过时说法,极其不科学!而且实际操作(招工入学体检)时,只查乙肝!完全剥夺了所有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工作的权利.使人们误以为乙肝是通过吃饭等生活接触途径传播,从而对其他行业歧视乙肝携带者起着示范性作用!是造成乙肝歧视的源头!

   据权威资料介绍:
乙型肝炎病毒是通过血传播,不经消化道传播,握手、共同进餐、共用办公用品等日常生活接触是不会造成乙型肝炎病毒传播的____(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乙型肝炎是世界上最普遍的肝脏传染病。它是由乙型肝炎病毒(HBV)引起从而导致对肝脏的侵害和损伤。HBV是通过血液和被感染的体液传播的。通过直接的血液与血液的接触、无防护性性交、未杀菌处理的注射针以及已感染HBV的母亲在婴儿出生过程中传给其婴儿.

乙型肝炎不会偶然性的传播,并且乙型肝炎不会通过打喷嚏、咳嗽、拥抱以及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而传播.
乙型肝炎有一种安全有效的疫苗,只需三针就可获得抵抗乙型肝炎病毒的终生保护。这是我们认为有史以来最安全最有效的疫苗之一。---(美国乙肝基金)
 “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 “Hepatitis B virus is not spread by contaminated food or water,and can not be spread casually in the workplace --(世界卫生组织) 网页:  http://www.who.int/inf-fs/en/fact204.html FACT SHEET WHO/204 REVISED OCTOBER 2000
   现在美国、日本、韩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对从事饮食和公共场所行业人员,是不查乙肝项目的。这是因为现在科学已证明乙肝病毒只经血液、母婴和性等三种途径传播,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一般工作、生活接触、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并不会被感染。

   因此我们斗胆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与时俱进,对十多年前出台颁布的<食品卫生法>{现在的最新<食品安全法>讨论稿}\《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令人恐惧和痛苦绝望的乙肝检测条文予以修改和细化,并重新颁布实施,象最新实行的《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一样,明确“排除肝炎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等工作为合格,并发合格证,不要象原来只说“可恢复原工作”。我们要求体检只查"ALT",不查"两对半",健康证、体检表上只写"合格"与否,不暴露个人隐私,详细结果交个人,不交单位.用人单位知道卫生部门的权威结果即可.
   我们伟大英明的党一贯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从而赢得全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建和谐社会中,在这件牵涉到1.2亿人民的大事上,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多做实事,多为乙肝携带者着想,也能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有错必纠!彻底解决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和限制乙肝携带者就业的条文!完全禁止医院、防疫站对入职入学者体检查乙肝的害人做法!让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美好和谐的春天早日到来!让亿万人民欢心鼓舞!这也是时代进步的要求啊!
   我们祈盼着佳音频报、真正消除乙肝歧视的那一天的到来!
   谢谢!
   祝尊敬的部长
   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   *** 等
                                        200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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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1:18

一年半的的呼吁即将成为了现实~~~~~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作者:人权之上   浏览:7239   回复:89  →   携带者权益 2006-5-4 12:10:03  [精华]

一、造成的现状

目前国家的《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明文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这两部法规剥夺了1.3亿人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工作的权利,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二、医学界对乙肝传播途径的共识

目前,国内、国外医学界关于乙肝的传播方式已经达成共识:“乙肝病毒不通过消化道传播”;WHO(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乙肝的介绍亦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

三、法律与医学界的矛盾性

既然乙肝病毒不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该两部法规却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这岂不是相互矛盾?这是法律严重违背医学界的结论和共识,是不尊重科学行为。

四、制度性的歧视

乙肝和爱滋病的传播方式是一样的,而该两部法切没有对爱滋病作出任何限制,难道乙肝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比爱滋病还要大?!显然,这是对乙肝的偏见,是对乙肝制度性、政策性的歧视。

五、对民众认识乙肝的误导性

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是误导民众的表现,很自然会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因此,废除该两部恶法,是进行科普宣传的基础。

六、应遵循国际惯例的做法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据〈食物卫生守则〉

台湾:乙肝携带者可以做厨师。据〈自由时报〉及台湾疾管局官员语

美国:乙肝携带者可在麦当劳餐厅工作。据〈家庭医生〉杂志

.............

七、卫生部权威专家的意见

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全国卫生技术标准委员会传染病标准委员会副主任徐道振:——科学赋予他们当厨师的权利 据〈新闻周刊〉

徐道振教授还表示,“最近两年,专家讨论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保证他们能正常生活,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这样的社会共识,许多专家都对当前的做法提出了否定意见。”

综上所述,废除《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明文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也应该尽快列入议事日程了。也许,会有战友叹息,国家能保障普通工作岗位的工作权利就不错了,但大家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国家的法律,并没有对乙肝携带者从事普通工作岗位的工作权作出限制,而只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出现的社会对乙肝的歧视没有进行另外单独立法保障。废除不合理、不科学的法律比单独立法在程序上要简易得很多。同时,废除这两部恶法,不仅仅是争取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权利,还是科普宣传推广的需要,是尊重科学的体现;是迎合国际惯例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维护宪法尊严的表现。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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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1:29
终于与国际接轨了。下一步就看能不能被执行了!
新药多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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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1:55

国庆节期间 参加郑州乙肝交流研讨会,百合阿姨就说过:修改一个<食品卫生法>,比你上街宣传一万次都好,都有效@!!

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家,这话说得是相当有道理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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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1:59
我最早听到这样的呼声的是广州一个叫“永恒”的战友。而日剑是为这个目标锲而不舍的人,谢谢你
为中医复兴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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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2:07
也谢谢你--天使的羽毛@!更要谢谢各位为反对乙肝歧视而共同努力的战友!!多少年过去了,乙肝携带者受尽了水深火热的歧视冷眼!!真不容易哦!![em10][em10][em06][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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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2:09
下一步可以考虑给人大常委代表也发信表达我们的心声,让这部修改后的法律最终获得通过!
“阳光维权”为权益版工作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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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2:11
值得庆祝啊,呵呵,越多好消息的时候,论坛也会越少争议越平静而又有效地运转。
感谢上述战友,日剑,还真见锋芒了

我既梦中情人?够温柔,有内涵,中有中有,最重要系巨既然两对半第一项都有个红色的+,代表我地心心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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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2:14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防止相应传染病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理》等有关规定,食品、公共场所等卫生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包括新上岗人员)每年度必须定期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

以上就是现行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即办理健康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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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2:52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 尽快下发,哪我们还可以在食品行业就业了,真是大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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