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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北京市市长信箱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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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长信箱的回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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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02:45

本人10月9日给北京市市长信箱发了邮件

今天收到了回复。

各位战友一起来讨论一下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回复的意义:

/********************************* 邮件内容 ************************************/

关于北京多家外企业对HBV携带者的就业歧视

 

 

尊敬的王市长:

 

   您好!

 

 

   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阅读我这封邮件。做为一名HBV(乙型肝炎)携带者,我今天怀着无比悲愤的心情给您写下了这封邮件。

我是一名IT从业者,现在中关村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在北京已整整工作了5年。五年以来,我深深地热爱着首都这方水土,我也期盼着能通过个人的奋斗、努力能在北京发展事业、追求幸福,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然而最近发生在我身上的两件事却似乎要将我对未来的理想和追求击得粉碎。

20078月,我有幸应聘到一家知名的跨国软件公司的北京研发中心。在获得该研发中心给我的职位和待遇(Offer)后,我按他们的要求参加了入职体检。体检结果出来后,该研发中心的人事即刻电话告知我由于我是HBV携带着,所以公司不能再录用我了,我的Offer也自动失效。这个消息无疑给了正忙着办理离职(原单位)和入职手续的我一晴天霹雳,我当即表示无法接受这一结果。我跟他们提出,现在国家已经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因为病源携带而拒绝录用,款且HBV携带在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根本没有传染性,医学上也证明了携带者同样可以正常的工作(特殊行业除外)、学习、生活。然而我所有的抗争和理论都无济于事,最终该研发中心我还是把我拒之门外了。

在百般的悲愤、压抑、无赖甚至是失望中我又去另外一家外企应聘。通过N轮的比试、面试,我脱颖而出。在9月底,我接到该公司的电话通知,告知我可以获得他们的offer后,我又重新找回些许自信。然而事情却没我想得那么简单,我按约定去了该公司签署了正式的Offer,然后人事通知了我要去参加公司的入职体检,并明确的说明公司是不录用HBV携带者的。离开这家公司时我的心立刻全凉了。我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我还有必要去参加这次体检吗?难道这又是我前次求职的重演吗?

当举国上下欢庆祖国的58周年庆典是,我却只能在惶恐与焦灼不安的阴影中煎熬。这期间我也查阅或咨询了不少国家法律法规。我发现国家的《传染病防治法》、《劳动就业促进法》以及五月份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出台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都有不得歧视HBV携带着的正常就业的规定。可我现在不明白为什么这些企业还要如此明目张胆的拒绝录用HBV携带者呢?据网上调查,这些企业在他们本国是很注重遵守不歧视就业的规定的。在美国、日本等国家甚至规定了HBV标志物的检测属个人隐私,任何单位或团体是不得强行检测个人的HBV标志物的。显然这些外企的这些做法是与中国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王市长,相必您已有所知晓,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是HBV的重灾区,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我国HBV携带者占总人口的10%左右,也就是1.3亿,多么庞大的一个群体啊!然而这么一个庞大的群体却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很多人都象我一样不断的遭遇到歧视,无法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所带来的成果,以至于丧失了平等地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也正因为此,当前有关HBV携带者的维权纠纷可谓屡见不鲜了,在有些城市甚至酿成了社会惨剧。在全民共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如果忽视了这1.3人的和谐生活,相必我们的和谐社会是充满着噪音的不完全的和谐。

王市长,我深知您日理万机,但做为您的选民和这个城市纳税人,我深信您一定会关注我们这个倍受歧视的群体。我期望您所领导的北京市政府一定能就HBV携带者受歧视问题找到妥善的解决方案,为我们重启生活的信心,维护我们平等追求幸福的权利

谢谢王市长及您所领导的北京市政府

 

 

此!

一名普通北京市民

2007-10-9

于北京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23 15:44:4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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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02:46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答复

/**********************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答复: *******************************/

来信人:

    您好,您的信件已转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7134号)文件,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此文件的实施将增加宣传力度,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得到保障。

    对您在就业过程中遇到企业的歧视,你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欢迎您拨打北京市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

 

回复时间:20071012
回复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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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04:00
楼主您真勇敢!感谢您为维权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我们一定向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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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08:11

向楼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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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08:21
向楼主学习,给市长写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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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3:49

答复不错就看实际什么样了

要解决这个问题想想真是太简单了,为什么现在会变的这么复杂大家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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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3:57
我也打过电话去我这的卫生厅,但他们没有收到这个文。
不小心把乙肝放在口袋里,就成了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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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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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02:36

好文彩啊!

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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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9 06:50
    楼主,真是非常感谢你!向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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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9 07:36
学习了!!我也去努力
社会抛弃了我的身体,我自己却不能放弃我的身体!!努力,努力!现在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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