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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的相关资料及法律法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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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2 02:31

中国人民大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硕士、广东金融学院职业规划与发展教育讲师刘瑞晶做客职场讲坛,答网友问。

QQQ说:乙肝携带者应如何找工作?如何对待招聘人员的问题?

刘瑞晶说:乙肝歧视问题,已经引起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反应。专家指出:没有传染性的乙肝病毒感染者是可以就业的。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乙肝歧视现象是违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保障就业平等,归根结底还是有赖于求职者自身权利意识的觉醒。许多人在求职过程中,没有主动维护自身权益,而是相信并接受了歧视性的用人标准,自动放弃了追求平等的机会。我国目前已经出现了关于就业歧视的诉讼,但相对于普遍存在的类似事件,进入司法程序的数量可谓微乎其微。权利意识的薄弱使社会的弱者失去了自我救济的能力,而维权机制无法在维权意识缺席的情况下自动发挥作用。
    
 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就业歧视的问题,还是要立足于公民“认真对待权利”。在对待应聘人员的提问,应灵活应对,可以说“有关个人的健康这涉及到个人的私隐,故不方便作答”。假如应聘人员强硬要问或知道,那自己应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乙肝歧视现象是违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

资料来源:http://blog.chinah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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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2 02:32

一个对职业指导感兴趣的人说:国家有无相关的政策来约束企业的就业歧视问题?

刘瑞晶说: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这个公约对“就业歧视”做了界定,简单地说,“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视为歧视。”维护就业公平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据悉,“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正着手起草《反就业歧视法》,并将在今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据悉,“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正着手起草《反就业歧视法》,并将在今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资料来源:http://blog.chinah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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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2 02:35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摘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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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2 02:36

目前对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有哪些行业限制 

药业部分岗位

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摘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1984年9月2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肝炎病原携带者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宜报考**药科大学所有专业。这是因为我校的专业设置为药学及相关专业,学生毕业后大部分从事药品的研制、开发、生产、管理、检验、流通、使用等工作。而我国《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中有强制性要求: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体表有伤口和对药品质量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药品的工作。用人单位拒收患有上述疾病的毕业生。部分学校的药学及相关专业 
摘自: **药科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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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2 02:41

部分地区口腔专业

●口腔医学专业   部分学校招生简章

其他专业

200333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除不能录取的本科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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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2 11:40

部分服务行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自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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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2 11:43

导游

●导游专业       部分地区要求提供健康证HBVER导游 行业部分地区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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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2 11:44

食品和保育

●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

摘自: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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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2 11:48

部分厂矿企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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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2 11:49

三十四、氯丁二烯

1.上岗前体检项目:常规项目,毛发检查。

2.在岗期间体检项目:内科常规检查,毛发检查,血、尿常规,肝功能,肝屁B超,血清蛋白电泳*,心电图*,胸部X射线片。

3.体检周期:1年。

4.职业禁忌症:(1)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阳性(2)各种肝脏疾病(3)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4)明显的呼吸系统慢性疾病(5)严重的全身性皮肤病。

 

三十六、三硝基甲苯

1.上岗前体检项目:常规项目,眼晶状体,眼底及皮肤检查。

2.在岗期间体检项目:内科常规检查,眼晶状体,眼底及皮肤检查,血、尿常规,肝功能,肝脾B超,心电图*

3.体检周期:1年。

4.职业禁忌症:(1)肝炎病毒携带者(2)肝、胆疾病(3)各种原因引起的晶状体混浊或白内障(4)全身性皮肤病(5)各种血液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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