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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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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0 11:14

200333   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四、其他

  1.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2.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按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执行。

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按[1997]后联字2号文件执行。

QQ: 871925747 BLOG: http://hepatitis.ycul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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