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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原创]厦门的同志,该维护自己权力的时候了。 ...
楼主: zgwqts

[原创]厦门的同志,该维护自己权力的时候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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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09:49

在这留言不是没用,而是获得更多同志的关注与媛助,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但不要忘了熊熊大火更具雄风。

给厦门卫生局留言、写信,可以说101%没有下文,为什么,请到厦门卫生局网站首页(http://www.xmhealth.gov.cn/)逛一圈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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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09:52

那为什么给其他相关部门写信,也没有消息,

这就是官官勾结的原因。他们也是人,也希望在自己的圈内获得发展,

所以,那些官僚们,平常也是打成一团,一切事态平息在萌芽之中。

不会让臭鸡蛋破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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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09:59

既然希望渺茫,为何还要如此的挣扎?

鲁迅曾经说过一句话: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自然就成了路。

我们的维权之路,如果大家不去走,荆棘将会更多,到时,路也就成了无人可走、无法可走的路!!!

只有大家齐心协力,都来走维权之路,路自然会变成康庄大道。

我——选择维权之路!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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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1:41
做为一个久久还找不到工作的人,我有点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感觉,但至少在精神上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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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2:09
支持! 我本也想到厦门工作,不过考虑自身的大三阳,还是选择一个小镇里找份小工作 ,但现在发现这样不是个出路!
我也到政府部门的网站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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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10:41
 
好消息!给厦门市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的信件有回复了,
不管是否为官僚用语,有回复总是好消息,请大家看看我们的成果(他们的回复信件):
为了产生更大的效果,请各位有志之士,继续写信,迎胜追击!但需要提醒的是,不能火上
加油,而得一针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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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
    你们反映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信访问题,经我局领导研究决定:与市卫生局联系,拟于近期转发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的文件,并规范我市医疗机构的体检行为.
 
                                                                     
                                                                       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
                                                                        200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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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8 11:13

自昨天收到厦门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电子邮件后,我也给他们回复了一封邮件:

尊敬的领导:

      您好,您的回信收到,我在此谨代表厦门乙肝携带者,向你们所作的努力尤衷的感谢!政府应该成为人民的保护神,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只有这样人民才会忠诚的拥护。但是,如果部分政府官员只是操弄文字,那是为人民所唾嗤。古人云:“人无信,不可交”。我们衷心的期待,我们的政府是言而有信,有信必行。

       定期体检,无可非议,有助于人民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为了保障所有人的利益(医疗机构、个人、用人单位),现特提供几个方案谨供参考(仅针对“乙肝”问题,其他容易导致隐私泄漏问题也可参考此方案)——制定宗旨为保障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体检项目内容(2种方案):

1)  体检项目除婚前体检、容易导致乙肝传播的行业或专业(必须具体指明,以便有法可依,如主刀医生)可选“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外,其他行业、入学(幼儿园、中小学)则严禁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可结合第(二)、(三)条。

2)  所有体检项目可选“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必须结合第(二)、(三)条。

(二)体检结果体现形式:

体检结果清单只体现合格与否情况(肝功正常属合格,不管是否为乙肝携带),不显示体检项目内容具体指标值情况,而用人单位只可获知体检合格与否。 被体检人获得详细体检单方法,详(三)条。

(三)详细体检单获取方法:

       1)在第2)条未实行前,可暂时采用邮寄方式(邮寄对象必须是被体检人),或者发电子邮件。体检单中必须体现“最终体检结果获取方式”,以备被体检人核查。

2)详细体检单存放于医院电子健康档案中,个人第一次体检(指在该院第一生成电子健康档案时)时,用个人身份证号设定一个查询初始密码(可修改),体检结果出来后,需要查询详细体检清单时,可用该密码登陆到电子健康档案库中,获得指定内容。

       (四)执行与处罚

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必须维护被体检人的合法权益,侵害被体检人的乙肝隐私权的,按下列执行处罚:

1)医疗机构:

     每发生一次违规行为,医疗机构赔偿每位权益被损害人110万元(依损害后果而定)。情节严重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用人单位:

     每发生一次违规行为,用人单位赔偿每位权益被损害人520万元(依损害后果而定)。情节严重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不良记录处理,直至协调工商部分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衷心期待您的快速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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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8 12:28

帮楼主热一下饭!

不知可需要帮手?

“清水衙方案提了不少,但那个荤肉衙卫生部万般做梗通不过。你们给国办反映吧”
卫生部收了药贩几多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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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8 13:22

此次努力,虽然有所收获,但缺乏的有利的法律支持,

所以,我们不能光叫直接利益方(用人单位、医疗机构)该怎么怎么做,这是很难凑效的,

而应该从地方法规制定者上下大功夫,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向这些制定者多提意见。

但从目前的状况来说,即使现在 《就业促进法》通过,成为法规,至少也要明年才能正式施行,

那么这将近5个月时间内,我们的权益如何保障?我们现在应不急不燥,采取策略,各个击破:

首先,让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制定行业体检规则——这一步,我现在已经加紧与厦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请大家继续支持我。

其次,使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相应地方法规。

最后,就是《就业促进法》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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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8 23:21

衷心感谢LZ所做的一切,我上个月也是因为是“ 大三”被厦门的**公司辞退了,本来想告他,却无疾而终,不得已只好打道回府。

预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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