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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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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1 01:17

卫生部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

生产经营工作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6]75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可否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HIV感染者发放健康证明的请求》(鲁卫法监字[200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途径比较明确,一般不通过消化道传播,日常的生活接触也不会感染艾滋病。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应限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一般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此复。

寂寞的人总是会用心的记住他生命里出现的每一个名字, 所以我总是在每个星光坠落的夜晚想起你, 一遍一遍的,念你的名字,数我的寂寞。————langfan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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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1 01:18

强烈要求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理>两个法规参照上述原则.

因为这两个法是乙肝歧视的根源.

寂寞的人总是会用心的记住他生命里出现的每一个名字, 所以我总是在每个星光坠落的夜晚想起你, 一遍一遍的,念你的名字,数我的寂寞。————langfan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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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01:57

SB!难道HBV和HIV的传播途径不一样吗?可能只是因为HBV是国产病,而HIV是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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