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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是时候把体检机构列为被告了(医生战友不要误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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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候把体检机构列为被告了(医生战友不要误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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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0 02:39
意见〉中说明任何入职行业(特殊行业以外)都不许查乙肝项目,所以我觉得大家现在诉讼方向应该转下方向,应该把医院列为第一被告,是时候了,在歧视越演越
烈,越来越“科学”(DNA项目歧视已经衍生),医院已经得利太多,他们从来没有本着医学知识传播的第一解释人的责任去向社会企业澄清大众对乙肝的误解,
反其道行,专门在入职,健康证件上把乙肝列为必查项目,其实这些也正常,利益决定一切,国家的公共系统里医院是最弱势的一个,国家对他们只给任务,不给
资金,决定了他们必须开发商机,我所知道广东不少医院都是这样来拉拢体检项目的,给回扣给企业人事人员,而且不少医院体检科室下贱到为了拉到大酒店小姐的每个月健
康检查,自己请酒店人力资源的去鬼混。<br/>    
意见现在不是强调乙肝不可以歧视,大家明白吧,他强调的是不可以查这个项目,查了就是违规,所以,反对歧视的火力点应该前移了,诉讼的第一被告应该是医院啦!我有时候真的为企业屡次被
起诉觉得不公啊,他们企业能够获得的乙肝“科学”知识都来自电视台的每天循环的“专家讲座”,或者他们的负责人已经明白乙肝不经过消化道传染,但是他们一
想到自己的员工坐在饭堂边看电视边吃饭时候,电视上在放着妖魔化乙肝的广告,那样搞得人心惶惶,不利于企业员工发挥生产积极性,所以他们只有一刀下去,把
携带者拒绝。<br/>     反对歧视的火力点应该前移了,我们不是再一味叫嚷着要政府出台反歧视法,我们只要坚持查乙肝项目就是违规的起诉起点,只要坚持告医院,他们连体检乙肝这个项目都不能查了,不敢查了,哪里还有所谓查出乙肝给拒绝的歧视?<br/>      大家体检时候一定要保留医院把乙肝列如体检的证据,如表格,发票,录音(以咨询方式记录下来),前三个起诉医院的案子,只要一经正式立案,我就给汇500以上,希望找到工作的人出钱,没有找到工作的出面,大家一起把意见的权威进行民间性加强。<br/>      如果哪天歧视真的解除,我们已经获得了爱滋病人般的隐私保护,求职公平,都还没有一个医院给告的话,简直是奇迹,可是我们为什么要等待一个奇迹呢,为什么不趁着意见在全国刚热起来的时候,把医院拿到这个火上烤?????<br/>   很怪的事情,现在电视台不太敢放减肥,隆胸广告,却是不怕乙肝广告给投诉,很奇怪,跟我们传染途径一样,危害性却更大的血清型梅毒,爱滋医院不敢列为常规项目,反倒1。2亿人的乙肝却是他们的赚钱的血奴,药奴。<br/>     希望找工作给查的站出来,找到工作的把钱拿出来点,众人点火火焰高嘛!到时候全过上下都告医院的案子到处都是的时候,道貌岸然的司法权威会出来呼吁,尽快建立禁止查乙肝的具体可操作性法律,以减轻不断增多的起诉医院案子所引起的诉讼成本<br/><br/>附起诉的依据《关于杜绝医疗行业医疗服务乱收费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单位:
<br/>  近年来,医疗机构不断加大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力度,推行了医药价格公示制、费用清单制、查询制以及运用计算机价格管理系统等等,医疗服务价格
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在价格管理上仍存在制度不严、措施不力、责任不清等问题,造成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
机构价格管理,切实杜绝乱收费问题,对首都卫生行业提出以下要求: <br/>  一、高度认识治理医疗服务乱收费问题的重要性
。。。。。。。<br/>二、强化制度建设,通过科学管理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br/>  (一)建立健全价格管理责任制度,确保依法收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管理工作负总责;各科室主任对本科室价格管理工作负总责。医疗机构要设立医药价格管理部门及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岗位,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制度落实及考核、培训。
<br/>         三、禁止以下违法收费行为
<br/>  向患者收取的医疗服务费用,要符合病历中记载的医嘱及与之相对应的收费政策,以下情形不得收费:
<br/>  (一)病历中未记载的医疗服务(医嘱、检查、检验凭证等),不得收费;
<br/>  (二)价格政策未允许收费的医疗服务,不得收费;
<br/>  (三)禁止分解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禁止同一时点相同检查、治疗、监测功能医疗服务项目的累加收费;
<br/>  (四)禁止违反价格政策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br/>  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出现的乱收费现象负总责,凡被举报查实的乱收费行为将在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并取消申请行业精神文明单位资格,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媒体曝光并移交价格主管部门处理。<br/>       大家详细看下上面的资料,跟参照意见中明文不许检查乙肝,现在医院还在查,说明已经乱收费,而且数目庞大的乱收费(一个乙肝两对半45,一天不知道要做多少个呢),乱收费的处罚是严肃的:<br/><h1>深
圳市人民医院乱收费遭卫生部通报
院长被撤职2006年12月中旬,中央电视台报道了深圳市人民医院乱收费等问题,引起各方面高度重视。卫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的支持和指导下,广东省卫生
厅、深圳市卫生局对此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经查,深圳市人民医院在患者孙某住院治疗期间,通过多计费、重
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方式多收取患者费用2263余元。经研究,决定给予深圳市人民医院院长周汉新撤销院长职务处分,给予党委书记董日生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副院长刘明行政记过处分,并对其他责任人作出了相应的处理。</h1>就2000多,卫生部把院长拿下啊,完全是一个喜讯,希望大家都积极点,找到工作的都来捐钱帮助起诉医院的人,因为说不定明天你也要找工作啊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7-25 1:09:50编辑过]



[ 本帖最后由 爱华基因 于 2009-9-16 21: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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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0 03:48
立法要靠受歧视的人对医院起诉来实现,只靠中国卫生部门的政治自身代谢来产生一个反歧视法,不现实,制定后推行也会受阻力,其实《意见》已经出来了,卫生部的意思是球 给了你们,看你们怎么去踢。中国的政治系统要优化离不开一件件不同群体维权案子。法律手段来完善法律,借助外力来推进执行效率低下的机制优化,是目前中央处理非关 涉统治党建领土能源等方面问题的最好手段。
    起诉医院目前四个方向:
       一违反意见精神,
       二,违反物价法中对医疗机构收费的规定:乱收费请看楼顶的:(二)价格政策未允许收费的医疗服务,不得收费。
      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执业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 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 准后实

在意见出来以后,乙肝项目已经 不为常规项目,是特殊项目,必须征求对方同意才可以进行

四,侵犯隐私;
民法典草案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窃取、窃听、偷录、偷拍他人隐私,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披露或利用他人私生活秘密或实施其他损害个人隐私的行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7-19 15:00:1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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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0 04:16
支持,我认为维权火力点转到医院,有道理.让医院不能在常规中查乙肝,才是王道,才是解救大家的一条路!
一个人去撞墙,撞一下他不会倒,撞两下也不会倒, 但是1亿多hbver都不停地敲打,不停地重复,不久的将来歧视hbver的墙会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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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0 05:52
LZ说得非常对啊!强力顶!!!行动起来吧,战友们!先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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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0 08:37

还没醒过来啊?

政府本来就是在溥衍

查血液的目标就是一个,查乙肝或其携带者

既然日常接触不传染,那实际上即使肝功不正常的也不会传染

为什么还要抽血呢?

如果说是查患病者,

为什么不查高血压心脏病胃病艾滋之类的

如果党哪政府真的想解决这个问题

禁止抽血就完全解决了

偏激内容已经编辑。见谅。跟天涯一样什么都是敏感问题不让说.招聘歧视公司名单不能谈维权就灌水?顶http://ahbver.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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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0 08:52
顶!告倒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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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0 09:13

如果党哪政府真的想解决这个问题

禁止抽血就完全解决了!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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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0 13:04
    不要动不动就说政府敷衍什么的,其实政府立法了,就能完全解决吗,还是在执行中受到阻力,还是要通过起诉来维护权利的,就像劳动法以前刚实行开始都是懂法的白领才去利用,那些民工还是爬上了建筑物上的吊塔来讨薪,现在大家都懂劳动法了,但是还是有劳资纠纷,还是要依靠劳动法来维护权利;一部法的精神不在于禁止某件事情发生,而在于当某件事情发生时候,受害人可以有法可依,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获得补偿!
      政府其实是在迂回战术,一方面土专家的所谓治疗性疫苗在“研制”中,如果成功,大家都好,国家卫生行业都通过它来创收,国家也有税收。我们也解决了携带的处境,另外一方面万一疫苗弄了半天是个“部分人有效的东西”,到那时候再来出《意见》就太迟了,矛盾积压得太厉害。所以政府现在给我们棍子(意见)去敲医院企业的头来维权,又不给我们机枪大炮(立法),就是观望着等着如果有了原子弹(治疗性疫苗)。
        当然只要我们把棍子的棍法练好,搞得全国的医院在忙着去法院应诉时候,政府就会在原子弹没有出来以前发把我们机关枪架在医院跟企业头上的,起码,有了棍子,把棍法练好,可以吓住一大班挨不起官司消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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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0 21:15

支持,医院不能查了,就算公司想耍花招也没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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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0 22:46

LZ说得太好了,一针见血,

我zB找到了个工作,谁告我也出点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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