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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质问用工体检的意义及彻底解决乙肝歧视问题看法 ...
楼主: 人权之上

质问用工体检的意义及彻底解决乙肝歧视问题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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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5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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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5 22:12

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 可以从事食品行业 搜狐

来源:中国网 作者:吴静
  2007年7月13日下午,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
以及医学专家贾继东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否从事食品行业的问题,贾继东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的
食品卫生法规定,消化道传染病及其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医学专业角度来说,乙肝肝炎不是消化道传染病,应该不在这个限制之列。但具体怎么执行、理解,
应该由专家、政府、有关立法部门共同制订一个具体的细则。”
(责任编辑:王乐羊)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 台湾《食品業衛生標準》(食品從業人員体检不含乙肝) [媒体报道]剖析中国乙肝歧视现象背后的原因 [媒体报道]政府行为主导了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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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5 22:56

现在争论的核心是如何禁止乙肝标志物检查!

最担心的是地方卫生主管部门或医院以“授权”的方式来查乙肝,

更可怕的是演变成“求职者个人授权”,

例如:入职报到之前,企业可以向求职者发一份的列明含乙肝等项目的入职体检通知书,并由求职者签名确认后去体检,你不签名,就等于你放弃入职体检,也就等于自动放弃入职。

这样,企业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企业没有授权给医院,是求职者自愿授权医院查乙肝的。

这样《意见》不仅仅成为一纸空文,还会帮企业规避乙肝歧视的证据!

因此,必须警惕地方部门执行落实两部委意见时出现的各种“授权”行为!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 台湾《食品業衛生標準》(食品從業人員体检不含乙肝) [媒体报道]剖析中国乙肝歧视现象背后的原因 [媒体报道]政府行为主导了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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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00:32
卫生部:取消乙肝检查要经企业授权违反有关规定
中国新闻网 - 2007年7月13日
中新网7月13日电深圳和广州出台相应政策,要求医院取消常规体检中的两对半检查,不过却规定在得到企业授权后可以进行检查。今天下午,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在中国政府网接受在线访谈时表示,企业授权的前提就不对,违反了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的文件精神。 深圳和广州出台规定,医院常规体检中的乙肝两对半检查,得到企业授权后可以 ...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 台湾《食品業衛生標準》(食品從業人員体检不含乙肝) [媒体报道]剖析中国乙肝歧视现象背后的原因 [媒体报道]政府行为主导了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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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00:38
乙肝歧视主要在体检医院,因为是医院的恐吓性宣传,因为医院体检的巨大利益,因为乙肝和其它疾病不同,体检的利润空间巨大,肝功能、两对半、病毒DNA,加上庞大的乙肝人群和庞大的治疗费用,所以医院是为了他们的经济利益目的,将乙人们当成他们源源不断的赚钱工具,所以他们必须要暴露乙肝、出卖乙人,才能使他们能永远的坐收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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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00:41
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一定要把维权的目标对准医疗卫生部门,其次才是企业和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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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02:27

还有一点非常关键的问题,《意见》决不能单单限于入职体检!年度福利体检一定要列入管制范围!

试想,如果入职体检能通过,但上班几个月后,通过福利体检歧视乙肝员工,

福利体检辞退对乙肝员工的伤害更大于入职体检拒录!

第一、浪费乙肝员工的宝贵时间,错过应聘其他企业的机会;

第二、中途辞退暴露隐私对乙肝员工的身心影响更大,面对的是熟悉的同事,入职拒录只面对陌生人。

第三、乙肝员工担心将来几个月福利体检可能辞退,工作不稳定,做事没有动力,影响潜能的发挥。

以上是我本人遭遇过福利体检辞退的感受!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 台湾《食品業衛生標準》(食品從業人員体检不含乙肝) [媒体报道]剖析中国乙肝歧视现象背后的原因 [媒体报道]政府行为主导了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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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03:36
     企业也是媒体错误乙肝医疗广告的受众来的,不要老是质问企业了,该改下方向了,医院,电视台现在是社会中形象比较差的,受起诉的话肯定会有很多非携带者来响应
我既梦中情人?够温柔,有内涵,中有中有,最重要系巨既然两对半第一项都有个红色的+,代表我地心心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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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03:51

笔者在新华网的发言:

 第324条回复: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日剑 于 2007-07-12 21:38:21.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尊敬的劳动保障部副司长刘丹华、卫生部副局长于竞进、医学专家贾继东先生:

你们好!首先多谢你们对乙肝这个牵涉到1.2亿人民生存就业问题的重视!!

劳动部和卫生部5月底发了个关于保护携带者就业的意见,这是件好事!但由于没有强制性,大部分医疗卫生机构由于体检费这个大利益问题,拒不执行这个<意见>!!!令1.2亿人难以置信的痛心疾首哦!!!

医学界对乙肝的认识是有一个过程。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文件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也认为“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

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也认为:“科学赋予他们(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徐道振认为,“最近两年,专家讨论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保证他们能正常生活,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这样的社会共识,许多专家都对当前的做法提出了否定意见。”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中心专家也建议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体检、婚前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美国乙肝基金会更指出:“乙型肝炎有一种安全有效的疫苗,只需三针就可获得抵抗乙型肝炎病毒的终生保护。这是我们认为有史以来最安全最有效的疫苗之一。”

现在美国、日本、韩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对从事饮食和公共场所行业人员,是不查乙肝项目的,也就是允许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和公共场所工作!一般性的工作如工厂、学校、公司、研究所、设计院等等就更不用说了,肯定允许!这是因为现在科学已证明乙肝病毒只经血液、母婴和性等三种途径传播,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一般工作、生活接触、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并不会被感染!况且我们已有强劲的对敌武器:乙肝疫苗!!

另外,我们认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已没有有存在的必要了!
1. 取得健康证明、健康合格证是否能保证在有效期内的身体健康。《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但健康证明、健康合格证只能证明体检时是健康的,不能保证其后的一年或二年内不患职业禁忌症,不致于成为传染源,健康仅具有时点概念。在健康证明、健康合格证有效期内即使患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等职业禁忌症也难以发现。而经营单位的义务仅每年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应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按规定调离患职业禁忌症人员。因此健康证明、健康合格证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对象缺乏可操作性。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如何认定,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均未作具体规定。对食品生产行业的管理人员、仓库保管人员、机修工、驾驶员如何执行体检规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初加工人员是否有体检的必要?单纯销售定型包装食品的小店、超市的从业人员也是否有体检的必要?对公共场所非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二线人员如技工、工程师、会计、文员等等有否必要体检?在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文件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但不可避免地均有为本部门多创收多赚取体检费而扩大体检对象之嫌疑(如现在各食品和公共场所单位均不管你是否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和顾客工作,全部人都被要求参加防疫站的体检,拿取健康证合格证,无健康合格证不能上岗—也就是不能入职或被除名!!),引起广大群众的极其不满!是造成乙肝歧视的源头之一!!实际上《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并未授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进行认定。

3.对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没有法律和现实意义。因为《食品卫生法》并未限制患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者从事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且在这些岗位不至于引起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食品批发零售业所经营的大多为定型包装食品,对其进行健康体检意义不大。在公共场所行业以及一般性工厂\公司\研究所等工作更没有什么影响!对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农副产品加工业,如果生产的仅为半成品或生产工艺中有后杀菌工序,则对其从业人员体检意义不大。所以在食品批发零售业和部分生产加工业以及公共场所行业、一般性工作取消从业人员入职健康体检是可行的。
4.因从业人员患痢疾、伤寒等职业禁忌症而引起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少之又少。加工制作不当、交叉污染是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因此现行的从业人员健康监管制度—体检完全没有必要!!
5.因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而传播痢疾、伤寒、肝炎等传染病的可能性极少,且全国范围内尚未报道此类事件。乙肝和甲肝都有相应的疫苗,只要全程接种注射,即使是和甲肝乙肝患者接触,就如夫妻一般,也是没有问题的!!何况只是一般性的工作和生活接触!!据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98号文件通报全国有公共场所从业人员248万,而尚未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则更多,另外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人口的巨大流动,全国各地的民工已达数千万,仅对这248万人群实施健康监管对全国13亿人口而言意义不大。
6. 从业人员健康监管要消耗大量的卫生监督资源这极大地束缚了卫生监督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都将从业人员健康监管作为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尤其在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则更甚。据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98号文件通报全国有食品行业390.8万户,从业人员1108万,其中食品批发零售业分别占43.7%和25.68%。这使基层的卫生监督资源大量地耗在“健康证”上,极大地限制了卫生监督机构打击伪劣有毒食品和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却不受此束缚。震惊全国的假酒事件、有毒火腿事件、劣质奶粉事件。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的实践证明不发健康证、许可证照样也能管,且不受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的束缚,这些部门打击卫生违法行为的职能逐年加强,社会地位也不断提高。这不能不引起卫生监督人员的危机感和责任感,“有所为,有所不为”、“有作为,才有地位”,有关部门确实应客观地进行反思!
7. 从业人员健康监管不应成为卫生系统创收的途径。如广州市卫生防疫站每天限制体检人数为1000人,每人体检费100元左右(现在涨价了!),每天的营业额就是10万元!那么1个月\1年的营业额是多少,不就很清楚了么?有什么工作比这来钱快的呢?怪不得各医疗卫生机构都争着抢体检、治疗这块肥肉哦!!这些体检费用要是都拿来全民推广普及乙肝疫苗(每人的全程接种乙肝疫苗费用才几十元,远比体检费用100多元低!!)的接种多好呀!就象大禹治水,堵水不如导水,防治爱滋是如此,防治乙肝更应如此哦!
http://forum.xinhuanet.com/detail.jsp?id=44927827&pg=7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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