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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中的健康歧视研究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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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1 23:49

就业中的健康歧视研究报告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28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第一部分 就业中健康歧视的研究范围和方法

由于各国法律和学术界对“就业中健康歧视”的定义有许多不同的表述。在本调查中,笔者对合理就业限制和就业健康歧视的区分确立了两个标准:一是能否保证公共卫生安全,即非健康群体就业是否会造成疾病扩散,是否会危害公众的安全;二是否符合相应岗位的体质条件,即在体力、技能、智力上能否胜任工作。完全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劳动者,即其健康状况实际上并不威胁公众安全也完全能胜任工作时,应肯定其就业资格;否则,则为就业歧视。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健康歧视定义为:如果在劳动者的健康状况既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也足以胜任工作的条件下,用人单位依然以其健康问题为由对其就业予以不利限制,则属于健康歧视行为。

本报告阐述的中国大陆就业中健康歧视现状来自于以下三方面的调查结果:

第一、报纸、杂志、书刊及其他新闻媒介的报道;

第二、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作的《中国十大城市就业歧视状况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报告;

第三,本人聘请中国政法大学学生黄海蛟等人利用暑假发放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进行的数理统计。

我们确定调查人数的比例分布如下:总人数1000人,其中政府公务人员200人,企业主(雇主)200人,知识分子(包括教师、医生、律师、大学生等)200人,农民(工)200人,其他普通工人、商人200人,在各地区的人数比例分布如下:

地区    政府公务人员 企业主 知识分子 农民(工) 普通工人、商人

北京市      100        60     100      50        100

武汉市       50        50      50      50         50

广州市       50        70      50       0         50

清远市农村    0        20       0      100         0

调查对象情况:在年龄分布上包括年满18岁至60岁的当地居民以及流动人口;性别比例上男多于女,其中各个职业群体的男女比例又不尽相同,男性643人,女性357人;在受访者学历的分布上,以大专以上学历为多数(515人,占51.5%),也包括文盲(15人,占1.5%)、小学文化(51人,占5.1%),初中(203人,占20.3%)、高中(216人,占21.6%)文化水平的对象。

通过本次调查,希望对以下方面的信息进行了解:

民众对抽查疾病科学知识的了解水平(包括疾病的传染性、症状表现等);

民众对抽查疾病群体及康复者的态度(包括在公共场所病人的态度、对得病者与道德品质的关联性认识、对病人就业的态度、以及各个群体态度的对比)。

在上述调查基础上,本报告阐述的中国大陆就业中因健康原因而受到歧视的人群分为以下几种:

1、传染病群体。2、非传染病群体。3、精神疾病群体。

必须说明的是,由于人类所患的疾病五花八门种类繁多,本文不能也无法对中国大陆所有种类疾病引起的就业歧视现状作出全面调查,只能选择最常见、最广泛的的几种疾病类型的患者及康复者,如爱滋病、乙肝带菌者、精神疾病群体的就业歧视作为代表,以冰山一角来揭示中国大陆就业中的健康歧视问题。

第二部分 就业中健康歧视现状的调查

(一)对传染病人就业歧视现状调查

对传染病人就业歧视的调查范围仅仅限于一些日常接触不会导致传染的几种突出的疾病群体,如艾滋病感染者群体、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性病群体等。

1、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现状调查

调查显示:在乙肝病毒携带者参加就业的所持的态度上,只有43.8%的人肯定其平等参加就业的资格,近半数的人48.8%的人认为不应该允许其平等就业,另有7.4%的人对此问题没有表态。其中,如果与乙肝病毒携带者共事,总计有46.8%的人会选择尽量回避,只有不到半数的人(48.0%)会与其正常相处,另有5.2%的人对此问题没有表态.

本报告还列举了就业中“乙肝歧视”的典型案例和事件,包括案例一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 “乙肝歧视”案)、周一超因“乙肝歧视”引发的凶杀案、新疆大学92名新生因为被诊断为“大三阳”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校方强制要求休学事件、北京大学乙型肝炎或乙肝病毒携带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事件等。

通过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主要是对乙肝防治知识的不理解,特别是对乙肝传播途径存在误解造成的。中国大陆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上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包括在报考公务员时被拒绝录取、在进入其他普通单位时无法通过体检、甚至被要求从单位强行离职等是不争的事实;在受教育权利上也受到一定的歧视是不争的事实;在日常生活中他们还不得不因为对乙肝病毒传染性的误解而受到许多公众疏远、冷漠,在歧视和偏见的氛围中生存还是不争的事实,在他们请求司法救济时,权利无法得到有效救济也是不争的事实。

2、对艾滋病感染者就业歧视现状的调查

中国已成为世界艾滋病感染率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如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到2010年,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将超过1000万人。调查数据显示,如果与艾滋病毒感染者共处,总计有55.4%的人会选择尽量回避,只有39.3%的人会选择与其正常相处,另有5.3%的人对此问题没有表态;在艾滋病感染者参加就业的所持的态度上,只有47.7%的人肯定其平等参加就业的资格,而更多的人(48.8%)认为不应该允许其平等就业,另有4.5%的人对此问题没有表态。

本报告还列举了就业中“乙肝歧视”的典型事件,包括“艾滋病村”村民被就业歧视、邢台艾滋病感染事件受害者被就业歧视、重庆艾滋病嫌疑感染者被就业歧视等。

通过调查得出的结论是:由于对艾滋病的传播途径认识不清、害怕遭到传染。把潜伏期艾滋病人的身体素质与发病期爱滋病人的身体素质相混淆,部分民众对于艾滋病人道德品质的非客观认识,是导致对艾滋病人就业歧视的重要原因。大多数艾滋病感染者无法受到平等的就业对待,而且,他们及其亲属在日常生活中受到也往往受到大众的疏远。消除中国大陆对艾滋病感染者的就业歧视任重道远。

3、对性病康复者就业歧视现状的调查

从调查数据看来,大多数受访者(71.8%)与对梅毒康复者都持鄙视态度,第一反应就是不愿意与他们共处;只有21.9%的人表示会与梅毒康复者正常共处,另有6.3%的人对此没有表态。对梅毒康复者能否就业的态度,大约75.6%的人明确表示,即使其可以正常工作,也不要给予其与其他人平等的就业对待;只有17.6%的人表示,只要康复者能够胜任工作,不会因为其感染过梅毒就给予就业歧视对待。可见,梅毒康复者群体在在日常生活上和就业上都可能遭到大多数民众的强烈排斥,在受访者的言谈中,就常常能感受到排斥态度的宣泄。

本报告还列举了梅毒康复者遭受就业歧视的典型现象,包括:公务员招考中对梅毒康复者的歧视、教师资格认定中对梅毒康复者的歧视等。

通过调查得出的结论是:中国对以梅毒为典型的性病康复者的就业歧视是对各类传染病患者就业歧视最严重的一种。其原因主要是对梅毒疾病的传播途径和疾病知识存在误解和对梅毒康复者的道德品质的否定和厌恶。由于梅毒和其他性病的大多数患者是因不检点的性生活而致病,社会公众广泛认为他们患病是咎由自取,对他们康复后的就业歧视也认为理所当然。因此,中国大陆的性病患者,尤其是康复者就业反歧视刻不容缓,应当大力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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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1 23:50

(二)、对精神病康复者的就业歧视现状调查

中国大陆精神病患者已达到1500万左右,进入21世纪后,中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调查结果显示对于是否愿意和精神病康复者共事的答复中,75.9%的受访者明确表示不愿意。而认为不应该让精神病康复者就业的10.2%受访者发表的言论则充满了歧视色彩如果知道对方曾有精神病史,89.8%的人会对其持疑惧和防范的态度;只有8.4%的人会对其以常人心对待;另有1.8%的人态度模糊。这表明,绝大多数公众对精神病康复者本能地存在一种排斥心理。

此外,调查结果也表明,由于中国大陆媒体对精神病人的报到主要是一些负面新闻(如某地精神病人肇事等),而在中国的一些城市乡村,尤其是中小城市,街头和村边还流落着一些出走或被人遗弃的精神病人,他们蓬头垢面的、疯癫痴呆的形象使人们对精神病患者造成严重的误解,正是精神病人群的污名化形象,导致了一些民众对精神病康复者的不信任,并使他们在生活上、就业上受到严重歧视。

通过调查得出的结论是:精神病康复者是一个很少被人关注的群体,对他们的生活、工作鲜有报道。由于精神病给民众烙下思维混乱、精神癫狂、行为怪诞的丑陋印记,由于他们曾经有过的病史,再加上精神病医学知识宣传普及不够,精神病康复者的心智健全程度、思维能力、劳动能力备受怀疑。这种怀疑直接或见解的、公开地或含蓄地反映在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少民众对精神病康复者就业态度上的,使他们应拥有的就业权利被歧视、被剥夺。必须客观地承认,如果缺乏一种全民对精神病的科学认识,没有一个对精神病康复者就业强有力的法律及制度保障机制,没有一个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和日需增多的就业机会,精神病康复者能像健康人群一样不受就业歧视时日还很遥远。

(三)、调查总结

1、就业健康歧视现状的特点

(1)广泛性。(2)相对性。

(3)不等性。(4)多样性。

2、就业健康歧视形成的原因

中国大陆就业健康歧视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

一是公众的偏见和误解;二是就业环境严峻的压力;三是中国大陆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四是非健康群体维权意识淡漠。

第三部分 就业反健康歧视相关法律政策的缺陷

由于在包括认识上、立法技术上、立法观念上等多方面的原因,对于非健康群体的就业,中国大陆当前法律体系中一些歧视性的规定。

本报告对中央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和地方性法律、规章的的缺陷分别进行了列举。

第四部分 反就业中健康歧视立法研究

(一)就业中反健康歧视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就业中健康歧视的现行救济制度及救济途径存在的问题有:

第一, 反健康歧视法律制度的缺失和缺乏专门性的反歧视机关。

第二, 遭受就业健康歧视人员没有明确列入法律援助范围。

第三,公益诉讼制度缺失。

(二) 西方发达国家反健康歧视立法研究

从国外的立法与法律实施效果看来,美国及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就业反健康歧视法律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有序的体系,不论是立法模式、健康歧视的认定方式、分类,还是救济机构的设置、纠纷解决模式,都很有借鉴意义。

(三)我国反就业健康歧视立法研究

笔者认为,中国大陆就业反健康歧视立法日后应明确以下事项并作出不懈努力,方能发挥效用:

1、立法目的。通过立法旨在逐步减少、消除疾患人群在参加就业时因健康状况而受到的歧视行为,加大对处于弱势的疾患人群的司法救济及其他保障措施,扩大其就业机会。

2、立法模式。应采用原则加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即规定禁止反歧视同时又列举各种禁止行为和规定和雇方和雇员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一些范围较大的疾患群体,还可以通过单独的立法作出专门的立法保护。

3、立法中主要调整的行为。在立法中需要对以下的行为作出调整:(1)雇主或第三人(如职业介绍所等)在招聘、就业对待、就业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2)雇员在应聘、就业中的权利、义务;(3)政府及专门机关在反歧视法中的地位、作用、责任;(4)争议解决的程序、争议双方的证明责任等;(5)法律责任的确定和分配。

4、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基本原则除坚持反歧视原则外,日后立法中还应坚持如下原则:

(1)突出操作性。

(2)加强预防性。

(3)实现利益平衡。

(4)补偿与惩罚并存。

(5)实施优惠保护。

5、立法中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明确健康歧视的定义。

(2)明确列出职业资格条款。

(3)明确列出优惠保护措施

(4)明确规定雇主和雇员的权利与义务。

(5)明确规定诉讼争议中健康歧视的分类。

(6)明确实践中健康歧视的行为方式。

(7)明确规定反歧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

(8)明确规定就业健康歧视纠纷解决程序。

(9)明确诉讼中双方的举证责任。

(10)明确规定救济措施。

(11)明确规定政府的责任。

(刘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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