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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科普 存档 1 [注意]究竟还有多少战友误以为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食品行 ...
楼主: 正义何在

[注意]究竟还有多少战友误以为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食品行业?究竟还有多少战友在自我歧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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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0 20:11
反正医生会把有可能说的像非常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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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0 20:25
原帖由 开心仙子 于 2008-2-9 12:51 发表

卫生部肝炎防治组徐道振----他们可以当厨师

新闻周刊:为乙肝病原携带者“平反”
为乙肝病原携带者“平反”

提要: 法律和公众懵懂且滞后的认识,将乙肝群体打入了另册

□文/文晔

“乙肝歧视”的源头在哪里?社会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排斥感从何而来?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全国卫生技术标准委员会传染病标准委员会副主任徐道振给记者解惑,“公众对肝炎的认识还处在80年代末期的医学水平" 。

80年代末,即使是专家,对肝炎的认识也十分肤浅。医学界普遍认为,肝炎分为两种,一种是急性发作的甲肝,一种是慢性的乙肝,传播途径为血液传播和消化道传播。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隔离措施未免过于严厉。

198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病毒性肝炎笼统的列为乙类传染病,并且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在1991年1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又进一步规定“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与此同时,科学的发展,早已将法律远远的甩在身了后。徐道振介绍说,1999年发现了丙型肝炎后,肝炎即分为甲乙丙丁戊5种。其中甲和戊是急性病,主要通过消化道传染,有一定的传染性,甲型肝炎还曾经在上海爆发过。而乙丙丁三种肝炎都是慢性病,基本公认为非肠道感染,传染性较弱,而1989年制订《传染病防治法》时,对此尚无认识,自然就不能区别对待。

法律只要没有修改,就有它的效力,这一法律使1.2亿以上的乙肝病原携带者,成了另类群体。

医学界为乙肝病原携带者“平反”的努力从来就没有停止过,2000年9月,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传染病与寄生虫病学分会修订了《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方案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

“最近两年,专家讨论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保证他们能正常生活。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原携带者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这样的社会共识,许多专家都对当前的做法提出了否定意见——既然病毒不会间接传播,当然就不应该限制了。” 徐道振的说法让记者感到惊讶,当社会上还在对是否应该让乙肝病原携带者当公务员而争论不休的时候,科学却赋予了他们当厨师的权利。

一些迹象表明,一些方面正试图减轻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2003年3月3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除不能录取的本科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据一些曾接受卫生部咨询的专家说,出台这个通知,是在强烈呼声下的无奈之举,因为每年被体检刷掉的孩子实在太多了,他们需要一个红头文件撑腰。
但是另一些迹象表明,对于涉及1.2亿人的这个群体,更多的是忽视。记者采访了人事部、劳动部、教育部、卫生部等,得到的答复是“这个问题我们还没有形成意见,不宜报道”,“公务员选拔在这方面还没有统一标准”,“应该消灭歧视,但是我们无能为力”,“这个问题还没有研究过,也没有数据,无法接受采访”——

“改变法律是很难的,但是法律应该尊重科学。”徐道振在听说乙肝病原携带者不能当公务员的现状后,当即激动地拍着桌子说:“这样做是歧视,人事部门的人太不负责了!”随即,他抓起电话与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秘书长苏崇鳌联系,“我们得向何鲁丽呼吁一下,1.2亿呀,赶上一个国家了,处理不好会引起社会动荡,怎么能这样胡来呢。”

[ 本帖最后由 黑人 于 2008-2-10 20: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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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0 20:26
原帖由 有密 于 2008-2-10 20:07 发表
我有问题我有问题,那为什么要健康证呢?那个上面不就是要求不要我们的吗?而且连冰红茶 巧克力这类都不要我们去促销呢。楼主的信息真的可靠吗? ...



198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病毒性肝炎笼统的列为乙类传染病,并且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在1991年1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又进一步规定“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与此同时,科学的发展,早已将法律远远的甩在身了后。徐道振介绍说,1999年发现了丙型肝炎后,肝炎即分为甲乙丙丁戊5种。其中甲和戊是急性病,主要通过消化道传染,有一定的传染性,甲型肝炎还曾经在上海爆发过。而乙丙丁三种肝炎都是慢性病,基本公认为非肠道感染,传染性较弱,而1989年制订《传染病防治法》时,对此尚无认识,自然就不能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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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 15:46
这么久的帖子又顶上来了?
其实应该先给医生们科普科普.
曾经我遇见过一个得肝癌的病人,他做手术前,知道他的主刀医生怎么说吗?
"他有肝炎还做饮食生意(此病人是一个卤菜店老板),肝癌是对他的报应."
哎,也怪不得医生,以前的医学院的教科书写得就不明朗,也不知道现在改善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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