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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今天下午我被公司婉言开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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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我被公司婉言开掉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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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0 05:57

我们公司在昆山,是一个有着两千多人的大公司,这次在五月公司要求了体检.我被查出了是大三阳,但肝功能基本正常.公司要求我自己再去做个复查,以为做个假的就好了,于是我到了上海,让我老公代查了一下.一切正常.上周把结果交了上去,以为公司就这样子就了事了,心里面还在暗暗的庆幸(唉,郁闷啊),结果这周公司又通知我,上次体检的医院到我们公司里来要求单独为我再做一次检查.晕...这次查出来还是大三.公司人事经理单独找我谈话,意思是让我自己做停薪留职.如果好了再回去上班.(如果转化成小三阳是可以的)但是这种病怎么可能说好就好.我想公司也就是想让我自己走人吧.今天下班后非常的郁闷,也看了前面很多的贴子.我想请教各位有着共同经历的哥哥姐姐们,像我这种情况公司有权利开掉我吗?如果像他这样子让我搞个停薪留职,到时候让你自己走掉,算不算公司违约,是不是我可以找公司赔偿违约金?

请各位帮忙给个答案啊.....

又要踏上重新寻找工作的漫漫长路.....

[em01][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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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1 02:17
找吧,能争取的利益都要争取,咱们不能继续做沉默的羔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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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1 17:34

你去携带者权益 看看,可能有启示.

我也正在准备ZB.头痛中

为什么总是担心呢。生活在忧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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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2 01:00

你的情况跟我的差不多,不过我是停薪留职了半年后才跟公司谈的。依你现在的情况公司肯定待不下去了,不如跟公司谈谈,让公司给一定的补偿,多少可以看看法律规定,应该是你在公司的服务年数,每一年就有一个月工资,另外还有至少六个月的医疗补偿金。每个月的公资,是按你前一年的所有工资的平均值算,包括加班费,奖金,补贴等(就是公司发给你的都是,除了生日礼金之类的)。我也是在昆山。可以联系我,看能帮到你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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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2 01:24
我也是这样,最多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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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2 06:53
讨个说法,不能这样任他们欺负我们,你在上海吗,我也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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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4 09:54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
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
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
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
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
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
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
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
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
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
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
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
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
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
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
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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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4 10:02

情况怎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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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5 04:35

我目前在上海跟你差不多一样 联系我 QQ304345778 我准备拿起法律的武器讨个说法 在公司上班两年多 什么待遇 保险都没有

   有看见内是的朋友一起加我QQ304345778 一定哦 多个人多分力量

哈马斯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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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5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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