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名员工因携带乙肝病原被辞退》报道追踪 三名员工起诉泰金宝索赔50万元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7-05/18/content_1763956.htm 2007-05-18 本报上海5月17日电(记者周凯)今天,因携带乙肝病原被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金宝”)辞退的吴伟、赵强、方娟(皆为化名)向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厚达300多页的起诉材料,控告泰金宝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书》,履行劳动合同,并向被告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50万元人民币。 吴伟、赵强、方娟都是泰金宝的员工,去年11月1日在公司**的一次体检后,他们3人先后被公司要求自动离职。事后他们得知当时全公司共有22名员工被要求自动离职,均因在体检中被查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本报2007年2月5日曾予报道)。
事后,吴伟、赵强、方娟3人向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定撤销自己与泰金宝签署的离职协议等四项申请。5月5日,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驳回了3人的仲裁申请,认为:“申诉人关于强迫离职的观点,因缺乏确凿有效的证据,本委难以认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书》是有效的”。 针对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了公益律师团队进行了研讨,律师们认为,这3名员工的离职显然是被强迫的,员工提交的两段录音以及当时公司强令离职的电子邮件都证明了这一点,证据非常确凿有效。因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书》很显然是无效的。 北京益仁平中心的负责人、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的版主陆军表示,在工作和学习场合不进行乙肝检测,是国际惯例。因此,外资企业尤其是国际知名企业,更应该遵循这一国际惯例,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 江苏:22名公司员工因携带乙肝病原被辞退 2007年02月05日 中国青年报 http://news3.xinhuanet.com/legal/2007-02/05/content_5696469.htm 1月31日下午,吴伟、赵强、方娟向江苏省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撤销他们与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金宝光电)签署的离职协议。 两个月前,吴伟、赵强、方娟都是泰金宝光电的员工,但是去年11月1日公司**的一次体检改变了他们的命运。体检后1个月左右,他们3人先后被公司要求自动离职。事后他们才知道这次全公司共有22名员工被要求自动离职,因为他们在体检中被查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有的是“小三阳”,有的是“大三阳”。 公司要求员工离职,却在证明书中说是员工提出离职申请
吴伟几年前从外省来到吴江市工作,2005年9月应聘进入泰金宝光电,担任高级工程师一职,试用两个月后和公司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 据记者了解,泰金宝光电隶属于泰金宝(苏州)电通集团,该集团在泰国的总公司泰金宝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为台湾金宝电子集团之关系企业,是泰国第一大出口厂商。泰金宝(苏州)电通集团旗下还有一家泰金宝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金宝电子),外界通常把泰金宝光电和泰金宝电子合称为泰金宝公司。泰金宝公司目前约有5000名员工。 吴伟几年前和一名吴江籍姑娘结了婚,现在有一个两岁的孩子,他在泰金宝光电工作期间获得过公司的奖励,还是公司篮球队的主力队员。 生活的转折点出现在2006年11月1日。当天,吴伟和他的同事一起参加了公司**的“福利体检”,体检通知单上还写着“应客户的需要”。泰金宝公司是典型的代工企业,其中泰金宝光电生产的打印机都是供应给惠普公司的。体检是由吴江经济开发区体检中心上门进行的,内容主要包括胸透、抽血、视力等,程序很严格。 吴伟以前的体检包括当初进公司时的体检都是很健康的,但2006年11月26日,他所在部门的课长却突然找他谈话,说他的体检结果是“小三阳”,公司要求他马上自动离职。 吴伟并没有马上自动离职,而是又到医院检查了肝功能和DNA,结果都正常,医生还说他只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而且基本上没有传染性。于是,吴伟又去和课长及人事部经理沟通,表示可以每半年定期体检。但公司没有任何让步的表示,坚持让他自动离职,并于12月5日给吴伟发送了一封邮件,附有《自动离职通知单》,要求他第二天必须离开。12月7日,吴江只好黯然离去。 赵强比吴伟提前一周离开,原因是体检中被检查出“大三阳”。 赵强在2005年7月大学毕业后就来到泰金宝公司工作,试用两个月后也和公司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赵强当初进公司时和吴伟一样,体检也没什么问题。此次体检后,11月29日经理找赵强谈了话,第二天,赵强便离开了公司。 方娟在2003年公司刚刚在吴江建厂时就加入了,并于2005年10月续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但她此次也因为被检查出“小三阳”而被公司要求自动离职。 记者看到了泰金宝公司给赵强出具的离职证明书,在“离职原因”一栏中写的是“个人原因”,而在“备注”一栏中还注明:“本公司与该员(工)签有合同,因该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公司勉强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目前虽与该员(工)无劳务关系,但仍保留各项法律追溯权。” “明明是公司强迫我们离职,但离职证明书中却像是我们主动辞职。”吴伟告诉记者,当时在和公司沟通时,人事部经理曾说,如果不自动离职,公司总能找到理由让他离职,到时候一分钱也拿不到。 吴伟离开公司后不久发现,和他同一批离开公司的竟然有22人,都是因为被查出“小三阳”或“大三阳”,即都是乙肝病原携带者。“公司管理人员跟我们都是一对一谈话,员工之间互相都不了解其他人被要求离职的情况。” 录音证据道出被解聘的真正原因
此次离开公司的22人中,有21人只拿到了1至3个月不等的工资补偿。只有刘露,除了拿到3个月的工资补偿外,还拿到了3个月的医疗补偿金,共计1.8万元。 刘露在这次体检中被查出“小三阳”,于今年1月10日才离开公司。她在进入泰金宝公司之前就已经知道自己是“小三阳”了,当时是找了一名“枪手”顶替她体检才得以进入公司的。但这次体检由于相当严格,每名员工都要当场拍照,刘露终究没能逃过这一“劫”。 不过,刘露的法律保护意识相当强,她和人事部经理进行了多次沟通,并且都录了音。 去年12月7日,刘露先后与泰金宝公司人事部的黄怡祯经理和刘明忠经理进行了对话。 刘露在和黄怡祯经理对话时表示,“小三阳”对工作不会有很大的影响,而且现在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也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只要经检查排除了肝炎就算合格。黄怡祯对此的回应是,公务员不需要吃住在一起,而公司员工需要过集体生活,吃饭用的是公共餐具,万一有口腔溃疡等疾病,就很容易发生传染。刘露等人不适合集体生活,公司是为了保护其他员工才这样做的。 而刘露在和刘明忠经理对话时则表示自己应该拿到6个月的医疗补偿金,而刘明忠表示如果公司是以乙肝原因解雇刘露,可以付6个月的医疗补偿金,但公司并不是以这个理由解雇刘露的,他还问刘露:“如果公司以你不胜任工作解雇你呢?”刘露反问:“我不能胜任的理由在哪里?”刘明忠回答:“就看经理怎样让你不胜任。公司要解雇一个人,只要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解决,不胜任不需要太多的理由。”他还说,“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的,可是跟企业的利益是相冲突的。你要按照法律,我们会有另一套法律应对你。” 在和公司沟通无效后,刘露并没有马上离开公司,而是拒绝在解聘合同上签字。公司要她在食堂就餐自带餐具,后来又放出话来,说如果她还不同意解聘,就把她的身体状况公布在长三角地区台企联盟网站上。刘露知道,如果公司真这么做,以后她就很难在吴江一带的台资企业里找工作了。 最后,刘露在一名志愿者律师的支持下,获得了1.8万元的赔偿金。 “侵犯了就业平等权”
刘露和两名人事部经理的对话录音被吴伟等3人作为证据提供给了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证明公司确实是强迫他们离职的。 吴伟认为,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都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乙肝病原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不能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和保育工作外,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 吴伟表示,泰金宝公司仅因为他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而歧视他,强迫他离职,不仅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还严重打击了他的就业信心。 吴伟等3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包括4项,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强迫申请人离职的行为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平等就业权;请求依法裁定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离职协议,裁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损失2500元,交通费150元,体检费150元;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实际上,刘露也曾经尝试过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先到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但工作人员说由于是开发区的企业,所以应该到吴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人事劳动局去解决此事。那里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公司要解雇她确实很容易,让她不要再告了。劳动仲裁部门的态度让刘露寒了心,“这些企业都在开发区里,开发区不可能为难他们的。” 记者也注意到,泰金宝电子曾被评为2004年度吴江经济开发区纳税大户和2004年度吴江经济开发区文明企业,泰金宝光电则被评为2004年度吴江经济开发区出口大户。 记者了解到,在吴江市,尤其是吴江经济开发区,有很多台资企业,而且大多数台资企业都对员工有严格的体检标准。如亚旭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中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都要求应聘员工血疫检验正常,华腾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要求应聘员工到吴江经济开发区体检中心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必须要有肝功能两对半合格证明。 1月31日中午,记者来到泰金宝公司,希望就此事采访人事部的黄怡祯经理,她在得知记者来意后首先表示要向领导汇报一下,大约半分钟后告诉记者,由于记者没有预约,而当天工作很忙,没时间接待记者。记者询问是否有22名员工被集体解聘一事,她表示自己不太清楚此事。她让记者留下了联系方式,并表示会和记者联系。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没有接到泰金宝公司方面的电话。 记者随后在泰金宝公司厂区外转了一圈,遇到该公司几名员工,他们均表示未听说过此事。记者询问如果知道自己身边的同事是乙肝病原携带者时会怎样,几位员工的回答各不相同,有的知道不会传染,有的则表示有顾虑,担心会被传染。 国内在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权益方面尚存法律空白
1月31日下午,记者在采访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施春芳科长时,他表示,欢迎这些被解聘的员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申请仲裁,并说,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施春芳告诉记者,吴江市的企业因为携带乙肝病原而解聘员工的案例并不多见,不少员工没有维权意识。前几天,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刚刚仲裁了一起类似的劳动争议,被解聘员工获得了企业的经济补偿,双方对仲裁结果都比较满意。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而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也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为合格。 苏州市卫生局曾在2004年12月1日推出《苏州市体检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检测规范》。吴伟等人从事的工作只需要做一般健康检查,《检测规范》规定,此类体检中ALT(肝功能化验中的谷丙转氨酶指标)为必查项目,如有异常或正常者本人及单位提出要求,可进一步检查“两对半”。这份规范被认为是开了反乙肝歧视的先河,但由于只是一份行政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实际实施情况并不乐观。 施春芳表示,企业有用工自主权,如果在招聘员工时检查出“小三阳”或“大三阳”,企业有权决定是否录用。但在职员工被查出携带乙肝病原时,企业不能随意解雇员工,一般会先给6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之后可以延续,也可以和员工协商进行一定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他认为,企业也有企业的考虑,比如怕传染给其他员工,而目前国内在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权益方面还有法律空白,国家应该尽快制定《促进就业法》,并把相关保护措施列入法律中。 施春芳在看到吴伟等3人的仲裁申请书后表示,一切将按照规定处理。但他坦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显然很难支持,劳动仲裁部门一般不处理这类要求。 不敢告诉新公司自己是乙肝病原携带者
目前,吴伟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结果并不抱什么希望,在志愿者律师的帮助下,他已经拟好了民事起诉书,一旦劳动争议仲裁没有被受理或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就直接向法院起诉泰金宝公司。不过他也觉得,他们很难再回到泰金宝公司工作了。如今这样做,也只是为了讨个说法。 令吴伟遗憾的是,现在他找不到另外十几名被解聘的员工,“他们大多是外地人,是一线操作工,连说话的机会都没有,就被公司解聘了。听说他们多半都已经离开了吴江。” 吴伟告诉记者,自己目前已经找到了一份新的工作,但还没有决定是否要去,因为他还在担心新的公司是否在乎他的乙肝病原携带者身份。 刘露也同样找到了一份新的工作,但是她也不打算告诉公司实情,“很担心再发生这种事情。”她也曾想做一个为乙肝病原携带者维权的“先驱者”,但“现实太残酷了,不是我们这种情况的人,没办法理解我们所遭受的压力”。 赵强在南京找到了一份新工作,就等着签约了,因为南京那边体检不严。他说:“眼前那么多工作等着你去做,而且你都能做,但就是这最后一道关把你给拦住了,你说痛苦不痛苦?” 吴伟等人的维权行动得到了“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陆军的大力支持,论坛里的“战友”也给了他们很多帮助,吴伟去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当天,就有一名“战友”特意从江苏昆山赶到吴江协助吴伟他们。 陆军介绍,他们曾经对国内外的乙肝歧视状况做过长期的调查和研究,他们了解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存在如此严重的“乙肝歧视”现象。他认为,企业大量发生严重的乙肝歧视行为,这种现象揭示出了中国缺乏对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的保护机制。他告诉记者,他们和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多次沟通,希望在今年的“两会”上建议取消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就业限制。 (文中吴伟、赵强、方娟、刘露皆为化名)
[此贴子已经被金戈铁马于2007-5-30 19:38:43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