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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卫生部新规定:任职体检不得检查乙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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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21:34
很高兴,哈哈,不管怎么样是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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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21:40

有文件总比没有好。非常的好消息!!!

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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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21:43
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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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21:44

强烈建议两部以法律的形式和附上罚款条款,这样才会有效果。很多事情中央三申五令,到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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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23:04

终于有这一天了。

呼吁能以立法的形式出现,加大力量。

看到这一新闻,很感动,鼻子酸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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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00:21

劳动部:用人单位不得拒收乙肝携带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1日03:48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赵鹏)今后,国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他们。昨天,劳动和保障部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简称乙肝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

  意见指出,乙肝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

病毒性肝炎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应强烈。为了维护乙肝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
卫生部
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携带者。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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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4 14:59

深圳的战友找工作有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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