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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维权依据,什么部门哪份文件曾经禁止电视台做乙肝广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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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7 01:34

早就听说国家曾经有过禁止报纸,电视等传媒为医院做乙肝方面的广告的消息,但是不知道是什么时候,什么部门出台的什么文件,现在一直有效吗,那位站友知道的话是否可以详细介绍下,

现在我所在的常熟电视台最进常常能看到虚假广告,我打电话去问说大三阳五项全部转阴成功率达95%,气的我半死,我威胁他们也没有用,看来一定要找到相关文件做依据,去电视台要求停止这类广告,麻烦大家有相关资料的告诉我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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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6 05:44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审查、医疗广告内容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医疗广告实行发布前的审查制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八项内容。

办法强调,医疗广告不得出现以下八项内容,即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办法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予以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无独有偶,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2006年6月1日联合发布通知,由于目前医疗广告市场中存在的违规现象较严重,即日起性病、癌症、牛皮癣、乙肝等11类疾病暂停发布医疗广告。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核定广告内容,出具医疗广告证明。暂停就下列疾病发布医疗广告: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此外,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介同一时间或者版面发布有关该医疗服务及其医疗机构的广告。

今年6月15日,广电总局发出处罚通报,责令宁夏电视台综合频道(宁夏卫视)和甘肃电视台综合频道(甘肃卫视)自6月18日零时起暂停播放所有商业广告,并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深刻检查,提出切实整改措施。

该处罚起因于今年以来,宁夏卫视和甘肃卫视屡次出现违规播放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等问题,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多次责令整改和通报后,违规问题仍未解决。2月2日,宁夏卫视和甘肃卫视因以医疗资讯服务节目形式变相发布违规医疗广告问题,被广电总局诫勉谈话,并被责令立即停播所有违规医疗资讯服务节目,做出书面检查。但两家电视台未吸取教训,仍违规播放医疗和药品广告,4月23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批评。4月28日和5月17日,广电总局针对上述两个频道存在的违规播放挂角广告、在电视剧中间违规插播广告和播放违规电视购物节目等问题,又连续两次下发《违规广告播放整改通知单》,责令两台彻底整改。然而,5月底至6月11日,广电总局监看发现,上述两频道仍然存在在电视剧中间违规插播广告、违规播放挂角广告等问题。

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拒不改正或60日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播出的处理决定"规定,总局遂责令宁夏卫视和甘肃卫视暂停播放所有商业广告,并责成宁夏自治区广电局和甘肃省广电局分别对宁夏、甘肃电视台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向总局提出书面报告。经总局同意后方可恢复广告播放。广电总局还请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引以为戒,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国家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司长才华曾经表示,广电管理部门会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对违规播放广告的电视台有多种监督办法。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都有向社会公开的投诉电话,如果不能解决问题,观众还可以投诉到广电总局的投诉中心,电话是010-86091111。广电总局有专门的广告监测中心,隶属于社会管理司,每天都在抽查全国各地电视台的广告播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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