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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庄辉、苏崇螯痛斥现行法规导致乙肝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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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辉、苏崇螯痛斥现行法规导致乙肝歧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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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22:56
人民网>>健康>>新闻>>健康新闻

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种种歧视,缘于人们对乙肝的模糊认识,而这也反映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一份提交全国人大的“公民提案”发出呼吁—— 
修法,保护乙肝携带者权益
 2007年03月22日08:21【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3月12日,一份提交全国人大的“公民提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提案人为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李方平和北京地坛医院主任医师蔡皓东。提案建议审查易导致乙肝歧视的15部法律,以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享有平等教育和工作的机会,呼吁国家为构建消除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提供相应的立法保障。

  记者走访有关部门获悉,同样以消除乙肝歧视为动议的5个专项建议书,已由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交予“两会”代表委员参考,其中包括建议对现行法律中关于携带者不合理限制条款的审查与修订。

  北京大学基础医学院病原生物学系教授、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名誉主任委员庄辉院士对此表示声援。庄院士认为,消除乙肝歧视确实需要引起全社会重视,国家法律法规是规范文本,更需要注意称谓准确、概念清晰、避免误解。

  现行法律需要修正有关内容

  庄辉院士说,科学界对于各型病毒性肝炎的认识有一个渐进的过程。1972年世界卫生组织宣布,病毒性肝炎划分为甲型肝炎和乙型肝炎。1977年发现丁型肝炎,其后发现非甲非乙型肝炎,1989年又区分为丙型肝炎和戊型肝炎。

  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经消化道传染。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经血液、母婴和性接触等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共同就餐和工作接触一般不会传染,除了不宜献血外,对周围人不会构成威胁。目前社会上害怕因接触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感染的大有人在,由此带来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种种歧视,发生过在招生、招工中拒绝接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现象。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缘于人们对乙肝的模糊认识,而这也反映在一些法律法规中。

  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秘书长苏崇螯教授称,在“两会”召开前,该基金会即通过网络广泛征集意见,将群众最关切的5方面问题归纳汇总成5个专项建议书,其中涉及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合理限制的反映较多。主要为,过去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存在着将乙肝病毒携带者与甲肝、戊肝患者同等对待的不合理限制条款,错误地将不经消化道传染的乙肝与经消化道传染的甲肝、戊肝同样防范,为某些行业、职业排斥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求职、求学中面临障碍。这些过时的规定至少出现在10部法律中,并延续到了当前的立法中。

  法律出不得分毫错误

  近年来,我国政府已注意采取立法措施解决乙肝病毒携带者被误解、被排斥问题。2004年12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2005年1月20日,人事部、卫生部联合颁布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明确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合格的。

  庄辉院士说,这些立法措施表明,国家重视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保护,反对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现象。但另一方面,一些法律法规中相关知识与称谓没有与时俱进,有些明显错误的概念没有及时修正。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乙肝、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不经消化道传染,这样的错误不纠正,对于社会的误导是必然的。括弧中‘包括病原携带者’几个字,所影响者数以亿计。”庄院士说。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对病毒性肝炎病人或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这也犯有明显的医学错误,乙肝病毒携带者一般不需要治疗,更没有必要予以隔离治疗。

  庄辉院士指出,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正当权益,法律法规具有示范与导向作用。法律法规是具有权威性的文本,出不得分毫错误。尤其是直接影响乙肝病毒携带者这样广大人群生活、学习、工作的相关法律条文,更需要措辞严谨。乙肝有“中国第一病”之称,全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约1.2亿人,若加上“携带者”的家人,总数达3亿至4亿人。

  有关歧视现象亟待根治

  苏崇螯教授说,国家已通过法律规定了不歧视包括乙肝病人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内的所有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然而,有违这一法律的现象大量存在,亟待予以根治。

  苏崇螯介绍,携带乙肝病毒的儿童不能入托、入园的问题,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其反映程度,仅次于就业招聘和大学生因携带乙肝病毒而休学。原因是,有些地方制订有限制携带乙肝病毒儿童入托、入园的规定。

  苏崇螯说,我国已正式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全国计划免疫,所有新生儿都免费接种乙肝疫苗。现在适龄的新入园儿童对乙肝几乎都有免疫力,不会轻易感染乙肝病毒,因而携带乙肝病毒的儿童在幼儿园对其他小朋友不再构成威胁。

  庄辉院士说,目前大量的虚假医疗广告以错误治疗理念误导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导致了广大群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偏见与排斥。虚假医疗广告通过各种传媒以恐吓语言诱骗乙肝病毒携带者上当,不仅严重损害了乙肝病毒携带者人群,也加剧了社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据悉,今年“两会”期间,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交与两大会议代表的5个建议书,除了对现行法律中关于携带者不合理限制进行审查与修订的建议外,还有对保障乙肝病毒携带幼儿入园、入托权利的建议;对严格规范管理乙肝医药广告的建议;对规范乙肝标志物检测、增进社会和谐的建议;对加强乙肝传播途径、预防办法及正确治疗理念的科普宣传的建议。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 台湾《食品業衛生標準》(食品從業人員体检不含乙肝) [媒体报道]剖析中国乙肝歧视现象背后的原因 [媒体报道]政府行为主导了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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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23:14

顶!不知道院士提了建议后,两会到底是怎么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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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23:28
庄辉院士,是对得起自己那个“院士”的称号的!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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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3 01:32
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经消化道传染。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经血液、母婴和性接触等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共同就餐和工作接触一般不会传染,除了不宜献血外,对周围人不会构成威胁。目前社会上害怕因接触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感染的大有人在,由此带来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种种歧视,发生过在招生、招工中拒绝接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现象。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缘于人们对乙肝的模糊认识,而这也反映在一些法律法规中。

全国人民多谢你----庄辉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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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3 07:03
感谢两位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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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3 11:36
全国人民特别1.2亿人民多谢你们---北京大学基础医学院病原生物学系教授、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名誉主任委员庄辉院士;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秘书长苏崇螯教授!!!你们说出了亿万人民的心里话@@@!!!希望有关部门不要一拖再拖了!!!要下点真功夫,彻底解决乙肝歧视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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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3 12:01
以下是引用日剑在2007-3-22 22:36:00的发言:
全国人民特别1.2亿人民多谢你们---北京大学基础医学院病原生物学系教授、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名誉主任委员庄辉院士;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秘书长苏崇螯教授!!!你们说出了亿万人民的心里话@@@!!!希望有关部门不要一拖再拖了!!!要下点真功夫,彻底解决乙肝歧视问题了!!!

多谢两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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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3 22:23

狗官一看没给回扣,懒得理,所以,我们1.2亿人发动给狗官捐款活动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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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后多顶顶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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