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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日志及申请版主 乙肝问题研究版 存档 1 对乙肝、丙肝携带者的不合理限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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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乙肝、丙肝携带者的不合理限制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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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4 11:27

 

案由

 

随着科学的发展,到上世纪90年代,人们认识到乙肝、丙肝与甲肝、戊肝的传染途径完全不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而不像甲肝、戊肝那样会通过消化道传染。

然而,近年来,由于人们对医学知识缺乏了解和虚假商业广告的误导,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对包括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内的传染病患者和病毒携带者的恐惧和误解、偏见和排斥现象,致使部分乙肝患者和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一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令人欣喜的是,党和政府已经开始采取立法措施来解决乙肝误解、偏见和排斥问题,200412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就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2005120,人事部、卫生部联合颁布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也明确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是合格的。

这些立法措施意义十分重大,表明了党和政府关爱乙肝携带者、重视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

然而,由于历史上科学对乙肝的认识不够清楚,曾长期把乙肝、丙肝的传播途径和甲肝、戊肝相混淆,因而在过去制定的许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还存在着大量过时的、将乙肝、丙肝携带者与甲肝、戊肝患者同等对待的不合理限制条款,这些限制性条款种类繁多,而且相当具体、具备强制性。这些条款错误地将血液传染病乙型肝炎与消化道传染病甲肝、戊肝同样来防范,为某些行业、职业排斥乙肝携带者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乙肝携带者在求职、求学过程中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障碍。经过我们的初步研究,这样过时的规定至少出现在十部法律中。

而且,这些过时的规定还延续到了当前的立法行为中,造成了新的立法失误。列举如下:

1.正在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第28条延用了1987年制定的原先该条例中的条款,不加区分地规定患有病毒性肝炎的公民治愈前不得在公共场所从业;

2.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讨论稿)第三十四条延用了1995年制定的《食品卫生法》中的条款,不加区分地规定患有病毒性肝炎 (包括病原携带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且不加区分地将乙肝、甲肝、戊肝等病毒性肝炎笼统地称为“消化道传染病”;

3. 正在制定的《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不加区分地规定患有病毒性肝炎的公民,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4. 正在制定的《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不加区分地规定患有病毒性肝炎的公民,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5. 正在制定的《住宿业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不加区分地规定患有病毒性肝炎的公民,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这种现象显然不符合党和政府立法消除乙肝误解、偏见和排斥、保护乙肝携带者权益的一贯做法,不符合科学发展观,不利于国家的法制建设,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因此,我们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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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4 11:27

具体建议

 

1.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立项对现行法律中对乙肝、丙肝携带者的过时的、不合理的限制进行审查;

2.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将此项审查工作委托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和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联合实施;

3.建议依据上述审查工作的结果提出法律制定/修订意见书,交各个相关部委和相关立法部门,在制定新法或修订旧法的过程中作为立法依据。

 

附件: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存在着过时的、对乙肝、丙肝携带者的不合理限制条款的十部法律

 

 

建议人:

20073

 

 

 

附件:

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存在着过时的、对乙肝、丙肝携带者的不合理限制条款的十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笼统地将“病毒性肝炎”列为“乙类传染病”,而没有区分甲型肝炎、乙型肝炎;这样就使得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的法定防治原则被错误地和甲肝、非典、肺结核等归为了同类。

该法第十八条笼统地规定对病毒性肝炎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没有区分甲型肝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

在该法的《实施办法》中笼统地规定: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没有区分甲型肝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笼统地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没有区分甲型肝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

3.《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国家卫生部第41号令),规定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和在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实行预防性健康检查,检查的项目包括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俗称“五病”),对未染病者发放健康证,允许其在上述行业上岗。从这种意义上说,健康证,实际就是进入上述行业的“资格证”。这里也没有区分甲型肝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导致乙肝携带者无法拿到“健康证”,被许多行业拒之门外。

4.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国家教委1994121)第十二条规定:“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 没有区分甲型肝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85)卫妇字第10)第四条规定:“工作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发现肝炎或其他传染病须立即离职治疗。待痊愈后,持县(区)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患慢性痢疾、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麻风病、结核病、精神病等保教人员应调离工作。”。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41)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没有区分甲型肝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1311)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没有区分甲型肝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

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67)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工作。”。没有区分甲型肝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

8.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生部2000630)第六章第三十一条 规定:“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肠道传染病患者及病原携带者,化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生产”。没有区分甲型肝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

9.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318)第六章第五十六条规定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笼统地对所有的“传染病”进行了错误的限制。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0317)第二章第二节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笼统地对所有的“传染病”进行了错误的限制。

10.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10 二○○○年九月二十三日)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此条款规定教师必须无传染性疾病方可认定具备教育教学能力之一。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患有传染性疾病,那他就无权从事教师岗位。这就使得乙肝、丙肝携带者失去了作教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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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4 11:29

关于规范乙肝标志物检测、增进社会和谐的建议

 

 

近年来,乙肝标志物的检测已经非常普及,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检测规范,导致在检测过程中出现了混乱的现象,这种混乱现象使得广大乙肝携带者群众正当合法的就业权、受教育权等受到侵害,不利于党和政府消除对乙肝携带者的误解、偏见和排斥的关怀落到实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乙肝标志物检测问题已经不单纯是一个医学问题,而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一、乙肝标志物“不应检滥检”使得广大乙肝携带者在就业、就学等领域遭遇到严重阻碍,不利于党和政府消除对乙肝携带者的误解、偏见和排斥的关怀落到实处。

    在乙肝标志物检测方面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乙肝检测泛滥的问题。

根据科学对乙型肝炎的最新认识,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因而,除国家规定的极少数行业外,绝大多数行业没有对乙肝携带者进行限制,也无须进行乙肝标志物筛查。然而,我国社会中却存在着乙肝检测泛滥的现象,在许多企事业单位招工体检和各级各类学校入学体检中,乙肝都成为了体检普查项目——无论医学上是否必须,无论国家有无规定。这种现象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后果:

1.乙肝检测在入职、入学等领域泛滥,使得公众错误地认为在工作、学习等社会生活过程中极易传播、极易感染乙肝,增加了我国公众的不安全感,人为地在社会上制造了恐慌气氛。

2. 乙肝检测泛滥,使得广大乙肝病毒携带者被筛查出来,由于公众缺乏对乙肝常识的正确认识,加上不法乙肝医药广告刻意夸大乙肝危害性的误导,国人普遍对这些乙肝携带者有恐惧和排斥心理,导致乙肝携带者被筛查出来之后往往会被用人单位淘汰或被学校拒绝入学。形成了“乙肝误解、偏见和排斥”这一社会现象。

例如,南京某名牌高校2003届毕业生小孙,在求职过程中,由于各个企事业单位体检都要查乙肝两对半,并且根据乙肝两对半检测结果淘汰乙肝携带者,致使他两年时间里20多次被拒绝录用,两年都无法找到工作。(《现代快报》2005.10.27

又例如,新疆乌鲁木齐的19名初中一年级乙肝携带者学童,由于在学校的入学体检中被强制检查了乙肝两对半,在查出乙肝携带后被强制退学。(《南方都市报》2006.10.11

再例如,苏州企业“泰金宝”公司在企业的年度体检中,对员工进行了强制的乙肝两对半检测,随后将检测出的的22名乙肝携带者员工集体解聘。(《中国青年报》2007.02.05

近年来,上述这种状况已经愈演愈烈,愈来愈普遍,根据中华医学会20051布的《中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疗现状调查报告》示,超五成的乙肝患者因乙肝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当前,在乙肝病原携带者这一群体中已经开始弥漫着某种无路可走的失望和迷惘情绪,在生存权利无处申诉和生活境遇无法根本改变的困局里有向非理智行为滑变的可能。据媒体报道,近年来,在北京、浙江、重庆、西安、厦门、江西、四川、安徽、广西、成都、泉州等地已经发生了多起乙肝携带者因受到误解、偏见和排斥而自杀、杀人、纵火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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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4 11:30

关于加强对乙肝传播途径、预防办法及正确治疗理念的科普宣传的建议

 

案由


   
乙肝,被称为“中国第一病”,中国有乙肝携带者近一亿两千万名。乙肝的预防、治疗及乙肝携带者、乙肝患者的关怀问题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近年来,我们欣喜地发现,乙肝防治问题已经受到了党和政府越来越多的重视。20062月,卫生部发布《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20063月,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把乙肝列为需要严格控制的重大传染病;20069月,卫生部发布了《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为了使党和政府对乙肝防治工作的重视落到实处,我们认为对乙肝传播途径、预防办法及正确治疗理念的科普宣传需要大力加强。理由如下:

 

一、国人对乙肝传播途径缺乏了解及预防意识淡薄导致乙肝大面积蔓延。
   
我国是乙肝大国,第2次全国病毒性肝炎流行病学调查的结果,HBsAg阳性
率仍高达10%,约1.2亿人。
   
和非典、禽流感、甲肝等传染病相比,乙肝的传播途径要单一得多、好控制得多,但由于缺乏普及宣传,许多人不懂得避免相关途径而在无知中传染上乙肝。
   
尤其是,乙肝与艾滋、非典、禽流感不同,乙肝有非常安全可靠的预防办法:注射疫苗。乙肝疫苗早在1986年就开始在我国批量生产了,接种一个人费用也只有几十元,但是许多人却没有主动接种乙肝疫苗的意识,这就无法有效减少乙肝的易感人群。


二、错误治疗理念的误导使得乙肝携带者的生命安全面临极大的威胁

举世公认,对于乙肝的转阴根治人类目前是没有良方的,对乙肝的治疗必须遵循科学的原则来进行,可是一些医疗机构和医药厂商在利益驱动下却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上大做违背科学的乙肝广告,许多求医心切的乙肝携带者听信了这些反科学的宣传而前去就诊,其结果当然是白花了大笔血汗钱却根本不可能把病治好!而且这种无效的治疗浪费了乙肝携带者大量的金钱,从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这些乙肝广告采取的多半是成本低廉的、未经严格科学认证的非主流疗法或非主流药物,不但治不好病,反而容易损伤求诊者的健康,引发了病情、耽误了病情甚至加重、恶化了病情!

 

三、对乙肝传染性认识的不全面不准确导致了人们对乙肝携带者的误解、偏见与排斥。
   
乙肝的传播途径与艾滋病类似,正常的接触不会传染,密切接触的传染概率也不高。但由于人们对这一点认识不足,导致对乙肝携带者的传染性产生了不必要的恐慌,致使乙肝携带者在社会生活中受到了不必要的排斥,甚至影响到他们的升学就业,也给他们的心理造成了沉重压力。


 
具体建议


   
为了使党和政府对乙肝防治工作的重视落到实处,为了更有效的控制乙肝的传播,早日摘掉“乙肝大国”的帽子;也为了推广正确的乙肝治疗理念,挽救亿万乙肝携带者的健康;同时也为了解除人们对乙肝传染性的误解、消除误解、偏见与排斥现象的认识基础,建议有关部门继续加大乙肝科普宣传工作的力度。

具体建议如下:
一、 建议卫生部门比照对艾滋病和结核病的宣传运作模式,将对乙肝预防的宣传制度化、正规化。
二、 建议各级卫生部门增设专门的部门,或增设“肝炎防治研究所”或将各级“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所”改为“性病艾滋病肝炎防治研究所”。
三、 建议卫生部门加大对乙肝健康教育的资金支持力度和政策支持力度。

四、建议教育部门在中学《生理卫生》课本中加大介绍乙肝常识的篇幅。
五、建议卫生部门及教育部门在宣传乙肝的传播途径的同时,也应注意大力宣传哪些途径不会传染乙肝,以便消除公众对乙肝不必要的过度恐慌。应重点告诉公众:
    1.
共餐、共同工作、共同上学等接触不会染上乙肝。
    2.
预防乙肝的根本途径是注射疫苗。

六、建议设立“全国爱肝日”,倡导全社会重视乙肝问题。

中国有“全国爱眼日”、“全国爱牙日”,同时,“世界艾滋病日”在中国也非常受重视,如果“全国爱肝日”,势必将倡导全社会都更加了解乙肝,将大大消减乙肝疾病和乙肝误解、偏见与排斥对国人健康状况和生存权利的损害。

七、建议象2003年卫生部长带头吃鸡肉那样,由卫生部长邀请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一起握手、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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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4 11:31

关于严格规范管理乙肝医、药广告的建议

 

 


   
乙肝医疗、药物广告的危害极大、影响极坏,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大力加强对肝病医疗、药物广告的规范、管理力度。

一、乙肝医疗、药物广告的危害性。
1.
言过其实,骗人钱财。
   
举世公认,对于乙肝的转阴根治人类目前是没有良方的,可是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上却充斥着大量的乙肝转阴广告,许多求医心切的乙肝携带者听信了这些反科学的宣传而前去就诊,其结果当然是白花了大笔血汗钱却根本不可能把病治好!而且这种无效的治疗浪费了乙肝携带者大量的金钱,从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当前的众多肝病广告已经成了“骗钱广告”的代名词。
2.
危害求诊者的健康。
   
由于这些乙肝广告采取的多半是成本低廉的、未经严格科学认证的非主流疗法或非主流药物,不但治不好病,反而加重了乙肝携带者的肝脏负担,损伤了求诊者的健康,引发了病情、耽误了病情甚至加重、恶化了病情!
3.
乙肝恐慌推波助澜。
   
为了恐吓众多的原本无需治疗的健康携带者也加入到治疗者的行列,乙肝广告普遍采取了刻意夸大乙肝的危害性和传染性的做法,大力渲染所谓“乙肝-肝硬化-肝癌三部曲,大力渲染乙肝的传染性,在公众中制造乙肝恐慌。大多数社会公众就是从这些乙肝广告中认识乙肝、得到所谓乙肝常识的,公众被灌输了这样的知识之后,必然会对乙肝携带者产生恐惧和排斥,这就为当前社会上的乙肝误解和偏见现象提供了社会认知的基础!

 

二、乙肝医疗、药物广告数量极大,上当者众多。

由于乙肝携带者数量庞大、乙肝携带者普遍转阴心情迫切,因而乙肝医药市场(和潜在市场)极其庞大,成为乙肝药厂和医疗机构眼中的“金矿”,他们不惜铤而走险,违反国家规定大作特作乙肝的医疗广告和药物广告。

2001资料显示,在新闻媒体发布的医药类广告中,治疗乙肝的广告占到了四分之一多。解放军302医院20059月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 32%的慢性乙肝患者有过上当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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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4 11:31


三、乙肝广告禁而不止的原因分析:

其一,在乙肝广告管理相关规定上有漏洞。

2003年元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止发布乙肝治疗广告,“乙肝”医疗广告被禁后,“肝病”医疗广告大量在媒体上出现,在这些广告中,虽然回避了“乙肝”字眼,但内容中充满了“两对半”、“HBVDNA”表面抗原等乙肝专用术语,诱导性非常明显。

即使是内容中不含乙肝专用术语的广告,其对乙肝携带者和乙肝患者的指向性和针对性也非常明显:调查显示,我国乙型肝炎在各种类型肝炎中所占比例为78%;而且在实践中,乙肝的携带率和乙肝携带者就医的迫切性都决定了,广大乙肝携带者无疑是“肝病”医疗广告的最主要受众群体。允许“肝病”医疗广告的存在使得国家对“乙肝”医疗广告的禁令失去了实际操作意义。

20061030新闻出版总署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规定所有报刊一律暂停发布包含乙肝等12类内容的医疗广告,这一通知同样存在上述漏洞。

其二、广告监管不够得力。

在我国,医药广告的审批权、监管权、定性权、查处权等权限由工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药监部门分别行使,这使得对广告的监管查处效率受到制约,群众投诉举报困难,监管部门容易相互推诿,即使监管部门想积极查处有时也感到力不从心。

同时,我国对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明显偏小,处罚标准认定也有空子可钻(广告发布者通过伪造低价的假广告合同来应对监管部门的罚款和没收),使得违法广告发布者的收益大、风险小,风险和收益严重不对称,起不到对违法广告的打击震慑作用。


 

一、建议完善针对乙肝医、药广告的管理规定。为了避免不法药商钻政策的空子,仅仅禁止“乙肝”医药广告远远不够,建议工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药监部门制定相关规定,禁止在大众媒体发布肝病医、药广告。

二、建议严格执行2003117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和20061030新闻出版总署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对乙肝医疗广告严加监测和查处。并建议加大对这两个《通知》的宣传力度。

三、建议工商、卫生和药监部门采取措施堵塞对广告审批、处罚过程规定的漏洞,避免广告发布者套取广告批文以及伪造低价广告合同。

四、建议加大对违法、违规乙肝医药广告处罚力度和处罚金额,有效震慑不法医药厂商和医疗机构。

五、建议理顺广告审批、监管、查处部门相互之间的关系,加强协同合作,避免相互推诿,提高监管效率
六、建议依靠人民群众与违法、违规广告作斗争。

1.应当方便群众举报,建议在大众媒体长期(或定期)公布举报电话,或与乙肝网站(如“肝胆相照”网)合作开设专栏收集违法、违规广告信息;

2.应当鼓励群众举报,建议设立举报奖,重奖举报人,建议将对该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所罚款项的一半用于奖励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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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建议小谷子斑竹以论坛名义征集签名,然后寄给胡总书记\温总理,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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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啊,顶一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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