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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精华资料 存档 1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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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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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2-24 12:39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





     

      病毒性肝炎〔包括甲型、乙型、丙型.丁型与戊型)是法定乙类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强、传播途径复杂、流行面广泛、发病率高等特点;部分乙型、丙型及丁型肝炎病人可演变成慢性,并可发展为肝硬变、肝癌,对人民健康危害甚大。防止病毒性肝炎感染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深入宣传,发动群众,搞好爱国卫生运动,采取综台防治措施。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以切断粪—口途径为主,乙型肝炎接种乙肝疫苗为主,丙型肝炎及丁型肝炎以切断肠道外,如经血传播等途径为主,要尽早发观、早诊断、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及早处理疫点,以防止流行,提高疗效。要做好易感人群的保护,减少疾病发生。







病毒性肝炎的预防

    一、管理传染源

    1.报告和登记 各级医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病毒性肝炎病例作传染病报告,急性病毒性肝炎应做病原学分型报告和统计。慢性病毒性肝炎病例一年只登记一次,一年复发跨两个年度者只在第一年登记,

    2.隔离和消毒 急性甲型肝炎隔离期自发病日算起 3周。乙型肝炎可不定隔离日期,如需住院治疗,也不宜以 HBsAg阴转或肝功能完全恢复正常为出院标准,只要病情稳定,可以出院,对恢复期HBsAg携带者应定期随访。丙型和丁型肝炎处理同乙型肝炎,戊型肝炎隔离期暂同甲型肝炎。各型病毒性肝炎可住院或留家隔离治疗。病人隔离治疗后,对其居住和活动地区(家庭、宿舍及托幼机构等)应尽早进行终未消毒。基层卫生防疫机构应对肝炎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3.有关行业人员肝炎患者的管理 对饮食行业人员和保育员每年作一次健康体检, 发现肝炎病例立即隔离治疗。急性肝炎患者痊愈后,半年内无明显临床症状和体征,肝功能持续正常,且肝炎病毒学传染性标志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慢性肝炎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疑似肝炎病例在未确诊前,应暂时停止原工作。上述范围的新增人员在参加工作前,应进行健康体检,凡肝功能异常和/或肝炎病毒学传染性标志阳性者,不得录用。

    4.托幼机构儿童肝炎患者的管理 托幼机构发现急性病毒性肝炎病人后,除患儿隔离治疗外,应对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范围,根据调查后确定,一般以患儿所在班级为主,观察期间不办理入托手续。观察期限甲型和戊型肝炎为45天,乙型、丙型和丁现暂定为60天、对符合出院标准的肝炎患儿,尚需继续观察 1个月,并需持医院出院证明方可回所。

    5.献血员管理 献血员应在每次献血前进行体格检查,检测谷丙转氨酶(ALT)、HBsAg和抗-HCV,凡ALT异常和/或NBsAg、抗—HCV阳性者不得献血。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是指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他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传染他人。所用食具、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具应与健康人分开。

    7.单项抗—HCV阳性者的管理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切断传播途径

    1.提高个人卫生水平 利用黑板报、小报、电影、电视、广播等各种宣传工具,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各企业单位应创造条件,提供流动水,供洗手及洗餐具,养成食前便后洗手的良好习惯,

    2.加强饮食、饮水、环境卫生管理, 饮食行业(包括个体开业户)及集体食堂都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尤其要做好食具消毒、食堂。餐厅应实行分餐制或公筷制。要加强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加强对产地水域的卫生防护,防止粪便和生活污水的污染。要掌握当地病毒性肝炎流行和水域的污染情况,以及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卫生问题,一旦发现有污染可能,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于短时期内供应大量贝类水生动物时应留样以便查考。要加强水源保护,严防饮用水被粪便污染,对甲型和戊型肝炎流行区的井水、缸水、涝坝水,须供应开水,学生自带水杯。要做好环境卫生及粪便无害化处理。医疗单位中的粪便及污水须经消毒处理后,方能排入下水道。废弃物应及时焚毁。

    3.加强托幼卫生 托幼机构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卫生制定、严格执行对食品及便器的消毒制度,儿童实行一人一巾一杯制,认真执行晨检或午检制。对全托单位还应注意尿布消毒,使用的玩具每班组应严格分开。发现肝炎患儿,应立即隔离并及时报告有关防疫部门,对所在班进行消毒及医学观察。

    4.各服务行业的公用茶具、面巾和理发、刮脸、修脚用具,均应做好消毒处理。

    5.防止医源性传播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加强消毒防护措施.各种医疗及预防注射(包括皮试、卡介苗接种等)应实行一人一针一管,各种医疗器械及用具应实行一人一用一消毒(如采血针、针炙针、手木器械、划痕针、探针、各种内窥镜以及口腔科钻头等)。尤其应严格对带血污染物的消毒处理。对透析病房,应加强卫生管理。对确诊及疑似病毒性肝炎病例进行医疗和预防注射时,要求使用一次性注射器。

    6.各级综合医院建立肝炎专科门诊,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肝炎病房,有关医务人员应相对固定。肝炎门诊及病房的病案、用具应单独使用,各种诊治手段应单独行施。

    7.阻断母婴传播妇产科医务人员应向HBsAg和/或抗-HCV阳性的育龄妇女,广泛宣传防止将乙型和丙型肝炎传染其婴儿及其他人群的注意事项。应将 HBsAg和抗-HCV列入产前常规检查项目.对HBsAg和/或抗-HCV阳性孕妇,应设专床分娩,产房所有器械要严格消毒。乳头有损伤的 HBsAg和/抗-HCV阳性产妇。应暂停哺乳.对HBsAg阳性的孕妇所生婴儿,用乙肝疫苗预防; HBsAg及HBeAg双项阳性母亲所生婴儿,应用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HBIG)和乙型肝炎疫苗加以阻断,方法及剂量参考有关规定。对其他所有新生儿于出生24小时内注射乙型肝炎疫苗。

    8.加强血液制品的管理 血和生物制品单位应按卫生部(82)卫防字第35号《关于加强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管理的规定(试行)》要求,生产和供应血液制品和含人体成份的生物制品:尤其要做好生物制品的HBsAg和抗-HCV检测工作,阳性者不得出售和使用。

    三、 易感人群的保护

    1.甲型肝炎疫苗主要用于幼儿、学龄儿童及其他高危人群。

    2.市售人血丙种球蛋白和人胎盘血丙种球蛋白 主要用于接触甲型肝炎病人的易感儿童。剂量为0.02~0.05ml/kg,注射时间越早越好,不宜迟于接触后7~14天。

    3.乙型肝炎疫苗 主要用于阻断母婴传播和新生儿预防及其他高危人群。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学龄前和学龄儿童进行接种。

    4.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 主要) 用于母婴传播的阻断,可与乙型肝炎疫苗联合使用。此外,还可用于意外事故的被动免疫。                                    

    四、病毒性肝炎消毒方法(见附表                                       



 





      



                  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



    病毒性肝炎临床表现复杂,在做出诊断时切忌主观片面地只依靠某一点或一次异常就肯定诊断,需要依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结合患者具体情况及动态变化进行综合分析,做好鉴别。然后根据特异性检查结果做出病原学诊断,才得以确诊。

    一、临床诊断

    (一)临床分型:

    1.急性肝炎  ①急性无疸型

                            ②急性黄疸型

    2.慢性肝炎   ①轻度 ②中度③重度

    3.重型肝炎:①急性重型肝炎

                               ②亚急性重型肝炎

                              ③慢性重型肝炎

    4. 淤胆型肝炎

    5.肝炎肝硬变

    (二)各临床型的诊断依据

    1.急性肝炎:

    ①急性无黄疸型肝炎:应根据流行病学资料、症状、体征、化验及病原学检测综合判断,并排除其他疾患,



  a.流行病学资料:密切接触史指与确诊病毒性肝炎患者(特别是急性期)同吃、同住、同生活或经常接触肝炎病毒污染物(如血液、粪便)或有性接触而未采取防护措施者。注射史指在半年内曾接受输血、血液制品,及消毒不严格的药物注射、免疫接种、针刺治疗等。



  b.症状指近期内出现的持续几天以上的,无其他原因可解释的症状,如乏力、食欲减退、恶心等。



  c.体征指肝肿大并有压痛、肝区叩痛,部分患者可有轻度脾肿大,



  d.化验主要指血清ALT活力增高。



  e.病原学检测阳性。

    凡化验阳性并且流行病学资料、症状、体征三项中有两项阳性或化验及体征(或化验及症状)均明显阳性,并排除其他疾病者可诊断为急性无黄疽型肝炎。

    凡单项血清ALT增高,或仅有症状、体征,或仅有流行病学史及b、 c、d三项中之一项,均为疑似病例。对疑似病例应进行动态观察或结合其他检查(包括肝活体组织检查)做出诊断。疑似病例如病原学诊断为阳性,且除外其它疾病者可以确诊。

    ②急诊黄疸型肝炎:凡符合急性黄疸肝炎诊断条件,且血清胆红素>17.1umol/L,或尿胆红素阳性,并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黄疸,可诊断为急性黄疸型肝炎。

    2.慢性肝炎

    既往有乙型、丙型、丁型肝炎或HBsAg携带史或急性肝炎病程超过半年,而目前仍有肝炎症状、体征及肝功异常者可以诊断为慢性肝炎。发病日期不明或虽无肝炎病史,但影象学、腹腔镜或肝活体组织病理检查符合慢性肝炎改变,或根据症状、 体征、化验综合分析亦可作出相应诊断。为反映肝功损害程度临床可分为:

    ①轻度(相当于原CPH或轻型CAH)病情较轻,症状不明显或虽有症状、体征,但生化指标仅1— 2项轻度异常者。

    ②中度(相当于原中型CAH)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居于轻度和重度之间

者。

    ③重度 有明显或持续的肝炎症状,如乏力、纳差、腹胀、便溏等。可伴有肝病面容、肝掌、蜘蛛痣或肝牌肿大而排除其他原因且无门脉高压征者。实验室检查血清ALT反复或持续升高,白蛋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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