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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新华网)我有问题问总理:两会,你想问温总理什么问题? ...
楼主: wangyi92002

(新华网)我有问题问总理:两会,你想问温总理什么问题?(强烈置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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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我们排首位的留言已经被删除!!我们重新顶一个吧。。

http://news.163.com/special/0001213L/guojizaixian2.html

请大家顶第549条,希望能感动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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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4 03:38
第329条回复: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日剑 于 2007-03-03 13:22:38.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敬爱的总理:我们的有关部门就是这样,在如石油涨价等有利可图的有关问题上,就要向人家先进国家学习,美其名曰:"向国际看齐,与国际接轨!",而在牵涉到损害其部门和其个人利益而有利于公众的重大问题上时,则拿起挡箭牌狡辩作:"国情不同,不能照搬人家的东西!"
建议有关部门在修改<食品卫生法>(现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6.6讨论稿)\最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等三个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及制定<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时,确实应该跟随科学的发展,向人家的所长和优点学习!这样才是向国际接轨!不要对自己部门有利可图就学,无利可捞则置之不理!如此则我们的国家幸甚,我们的1.2亿人民幸甚!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7554 个阅览者
http://forum.xinhuanet.com/detail.jsp?id=40275324&pg=7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3-3 13:52:47编辑过]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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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4 03:47

请注意,我们排首位的留言已经被删除!!我们重新顶一个吧。。

http://news.163.com/special/0001213L/guojizaixian2.html

请大家顶第549条,希望能感动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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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4 04:10

请注意,我们排首位的留言已经被删除!!我们重新顶一个吧。。

http://diy.cri.cn/notebook/ShowThread.aspx?threadId=9799

请大家顶第549条,希望能感动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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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4 04:41

如果有在生命上心灰意冷的朋友,千万不要轻生,互联网有你的用武之地,立志信息产业,或许有一天互联网上为乙肝群体权益斗争的“乙肝病毒”就是你的杰作。

受害的同志们,不要把希望过于寄托于呼吁上,如果呼吁作用那么有用的话,你现在就不会是受害者了。有勇气的,站起来,立志于信息产业,当年鲁迅用笔于反动派作斗争,今天的你可以用键盘维护你的权益,或许将来为乙肝群体作斗争的“乙肝病毒”就是你的有力武器。

不让他们付出代价,他们就会继续牺牲我们来换取经济的增长,经济增长有什么用,我们还在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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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马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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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原携带者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或环境构成威胁。除不能献血、不宜参加体能负荷超常的特殊训练或职业,不宜担任手术治疗科室的医务人员外,其入托、升学、就业、婚姻、社会活动均不应受限制,更不得歧视。.....建议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所有涉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限制性的条款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如《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原则,重新予以修订。
  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体检、婚前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对确需查验而有异常发现时,应尊重受检者的隐私,采用妥善方式告知和处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中心专家
现在美国、日本、韩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对从事饮食和公共场所行业人员,是不查乙肝项目的,也就是允许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和公共场所工作!一般性的工作如公司、研究所、设计院等等就更不用说了,肯定允许!这是因为现在科学已证明乙肝病毒只经血液、母婴和性等三种途径传播,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一般工作、生活接触、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并不会被感染
因此 我们祈盼国家有关部门应与时俱进,对十多年前出台颁布的<食品卫生法>{现在的最新<食品安全法>讨论稿}\《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及现在最新出台的《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等三个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令人恐惧和痛苦绝望的乙肝检测条文予以修改和细化,并重新颁布实施,象最新实行的《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一样,明确“排除肝炎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以及一般工厂、公司、设计院、研究所等工作为合格,并发合格证,不要象原来只说“可恢复原工作”。我们要求体检只查"ALT",不查"两对半",健康证、体检表上只写"合格"与否,不暴露个人隐私,详细结果交个人,不交单位.用人单位知道卫生部门的权威结果即可!在招工入学入托时可实行查验有否全程注射乙肝疫苗的证明或记录,凡没有全程接种乙肝疫苗的应自费补种,否则不予开入职入学入托证明!

苍蝇不会叮无缝的蛋!物必先自腐然后风摧之!希望有关部门不要再做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了!深切祈望党和政府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有错必纠,采取果断措施,彻底解决乙肝歧视问题!更希望有关部门也能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这件牵涉到1.2亿人民的大事上,也能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倾听民意,多做实事,多为乙肝携带者着想,排除特殊利益集团的干扰和反对,彻底解决<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现在最新的《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等三个卫生规范意见征求稿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和限制乙肝携带者的条文!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从而造福千万人民!不要一拖再拖,了无止境!不要再给人以借口了!让亿万人民欢心鼓舞,让中华再展雄风!这也是时代进步的要求哦!这样何愁得不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哦!我们相信伟大祖国真正消除"乙肝歧视"美好和谐的春天一定能够早日到来!这也是亿万群众的希望哦!
谢谢!!
祝敬爱的温总理
身体健康 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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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4 06:29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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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4 06:48

反对乙肝歧视,共建和谐社会!

卫生部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强制性检查乙肝五项标志物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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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我想问得了肝硬化丧失了工作能力政府是如何对待我们的,我为国家工作了近40年,功劳苦劳辛酸苦辣.到现在如休病假,每月生活费约400元,如病退每月生活费约1000元.怎么办---饭费---生活费---看病钱---上学钱---上有老,下有小----最好是一了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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