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月份通过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的笔试、面试,2月6日通知2月8日体检,我问体检标准,工作人员说“公务员标准”,本以为携带者的就业不再那么艰难,就没有打算作弊的事情,并且体检之时再次得到确认,但体检结果为大三阳,肝功能b超正常,结果出来后,我被告知不予录取。建设银行一向声称招聘程序是公开公正的,但我要求给予我不予录用的书面理由,但他们拒绝;我说不录用大三阳是否依据,他们说没有,只有惯例,作为上市公司,人事聘用程序只有惯例,好笑!体检表并没有作出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体检医生出具了“有很强的传染性,避免过度劳累”的意见,对于工作中是否会传染,以及是否胜任工作只字不提。骗了我180元的体检费用,做出的却是不公正,不科学,完全不利于我的结论,对于该院的行为,予以强烈的谴责。建设银行的上述歧视性做法违反了国际社会公认的社会责任标准,在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International Standard)中就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歧视。 2月9日下午与该分行进行了进一步的交涉,汇报如下: 1、下午找到负责招聘的职员(此人态度十分友好),表达了我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交书面请求。 2、一个中年妇女很生气,说:“这算什么歧视,企业当然有自己的自主权,大三阳病人是不会要的。”没有共同语言,并且当时那里有上百号人,为了个人隐私,懒得理会她。 3、后来某中年人到来,他们把我的信件递上,他阅读,我上前招呼:“您好,我是###”他不予理会,装作没有听见。后来他说,你跟我来一下,从28楼来到13楼的人力资源部。 4、他查找相关法规和公务员体检表,并叫来法务,三人在另一房间准备答复方案。 5、和该法务的辩论 该法务提出,银行工作强度很大,经常要加班很晚,你看我现在还带酒气,携带着都无法胜任,所以你不适合参加银行的工作。 回复:我携带病毒10多年,大学、工作、考研、读研都能坚持下来,身体一直很健康,足以说明我能够胜任,喝酒并非工作必须的条件。而且,是否适合从事银行工作应当有医生判断,非专业人士的判断不科学。 该法务又提出我对乙肝歧视的理解不当。我说歧视就是区别对待,经身体健康的携带者和非携带者区别对待。他说,二者条件不同,理应区别对待,条件相同区别对待才是区别对待。我反对,携带者和非携带者都能胜任银行工作,区别对待二者就是歧视。 我指出,该行侵犯了携带者的劳动权,对携带者进行歧视。该法务指出,他们并不是因为携带者而不录用,而是体检意见上建议避免劳累,为了劳动者着想,也为了企业,所以不录用。我认为拒绝录用的理由就是因为我是携带者,他们说我偷换概念,他们的理由是我不能承担强度大的劳动。我说,不录用的理由是不能承担强度大的劳动,携带者是不能承担强度大的劳动的理由,结论的理由的理由,当然是结论的理由,所以不录用的理由就是因为我是携带者。他们还是说我混淆了概念。 我说,这个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不讨论了。 我提出,贵行的简章规定“身体健康”的条件,按照科学的标准,携带者属于身体健康,因此我有理由认为自己符合报考条件,贵行因为特殊的标准,不予录用我,因此造成的损失贵行有过错,应当补偿,除非贵行指出携带者不录用,我报考不予录用是愿赌服输。该法务指出,简章不能这样写,那构成了歧视。我说,现在贵行都是这么做的,难道还构成歧视。他说,我们并非你是携带者不录用你,而是因为你不能胜任工作。我说,不能胜任工作是个抽象的概念,不具有可执行性,应当以具体的体检标准为准。并且应聘的成本应当由应聘人承担,否则这么多笔试、面试被刷者都会要求赔偿。(狡辩了)我说他曲解了我的意思。 另外,该法务还指出企业根据劳动法有用人自主权。我反驳自主权不是无边无际的,有法律的界限,不得侵犯公民的劳动权和平等权,并且不得违法。
最后,我提出无法达成一致,该行的行为属于企业自主权还是歧视,只好由司法判断。他说,希望双方能够互相理解。我说我也不想对立,但我们无法谅解,尽管会给彼此增加麻烦,但为了挑战这种不合理的体检制度,我不需走司法途径。他说,那是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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