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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科普 存档 1 震惊与愤怒!!!最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进入二审 完全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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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与愤怒!!!最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进入二审 完全无视我们的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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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8 12:13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12/26/content_5534544.htm大家可以进入后看看下面的立法讨论,我们有关体检标准问题根本就没人提,如果奥妙还沉默,那一旦通过就是我们的末日.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邹声文、田雨)关系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已进入二审。这也是这部法律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的首次“亮相”。

积极回应19万件百姓立法意见,成为新草案最鲜明的特点。

  今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意见,将法律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在短短一个月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共收到各地群众对这部法律草案的意见191849件。这一数字创下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新纪录。

  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普通百姓的关切,对原草案作了大幅度的修改,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草案原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根据这样的规定,像小时工这样的群体将得不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征求意见时,包括小时工在内的人群建议扩大草案的适用范围,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纳入法律适用范围,结束“其无法可依”的状态。

  修改后的草案据此专门增加了“其他用工形式”一节,用6条的篇幅,对非全日制用工和发包形式用工加以规范,以保护这些在就业市场中处于最弱势地位的群体的合法权益。

  许多人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反映,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四签,“许多劳动者整天提心吊胆,担心随时面临失业危险”。他们建议立法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以保护劳动者的长期利益。

  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出了极有针对性的规定: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在三种情形下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违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资报酬是征求意见时的一个焦点问题。许多人反映,不少用人单位时常借故拖欠工资,甚至强迫加班且不给加班费。他们建议法律明确禁止这一做法。

  在修改劳动合同法草案时,这一意见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针对拖欠工资的现象,修改后的草案规定,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针对强迫加班现象,修改后的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许多劳动者反映强烈,建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应当缩短试用期的期限。

  根据这一意见,修改后的草案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当前,企业用工形式多样。国营工、集体工、国营合同工、集体合同工、临时工……不同用工形式人员之间收入差别很大。征求意见时,许多人建议劳动合同法解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同工同酬理应成为检验劳动合同法“成色”高低的关键性条款。据此,草案明确规定了“同工同酬”原则,用人单位未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待遇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此外,草案还根据普通劳动者的意见,在经济性裁员、拖欠社会保障费、服务期、企业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劳务派遣等方面,作了大幅度的修改,以回应百姓关切。

  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举行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第一个听证会;在修改物权法草案时,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越来越重视倾听民意。

  劳动合同法二审稿积极“回应”19万件百姓立法意见所表达的关切,无疑再次彰显了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这一价值取向。

  

意见中完全没有体现我们对体检的呼吁,而且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利要求我们检查,对两对半也可以,我们已经被逼上绝路了啊,国家彻底不要我们了.

要求置顶,要求做专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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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8 14:04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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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哀一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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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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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8 14:05
发觉前方已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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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9 09:10
没活路了,,,,,[em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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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31 00:38
国家的这些做法,无疑是吧我们这些人给遗忘了,逼上了绝路。这让我们以后的人生之路还怎么走。我个人强烈抗议。希望大家都要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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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31 04:50
没活路了,还得努力,争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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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不行就游+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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