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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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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于2006年9月14日经科学技术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徐冠华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下称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  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持机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机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科学技术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举报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

  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查处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必要时,科学技术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科学技术部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

  (二)协调项目主持机关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科学技术部的查处决定;

  (四)推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

  (五)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

  (六)科技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项目主持机关负责对其推荐、主持、受委托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项目主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体系。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研诚信制度建设,作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条件之一。

  第十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在申请项目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三章  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

  (四)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

  (五)记过;

  (六)降职;

  (七)解职;

  (八)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机关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记过;

  (四)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项目主持机关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五)解聘、开除等。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五)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主持机关对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不开展调查、无故拖延调查的,科学技术部可以停止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主持、管理相关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科研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的。

  第十七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第十八条  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调查机构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

  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并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机构处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条  调查机构应当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专家组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道德伦理专家。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可由其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进行调查。

  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第二十三条  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科研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

  听证会和科学试验由调查机构组织。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调查机构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调查机构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报告,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调查机构应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备案。

  科学技术部将处理决定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作为科技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参考。

  

  第五章  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调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调查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科学技术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为调查机构的,申诉应向调查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 收到申诉的机构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应当进行复查。

  复查机构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复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

  收到申诉的机构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三十一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被处理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

  属于人事和劳动争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科技奖励推荐、评审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25 1:29:3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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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解读

2006年12月20日 10:33

  近日,科技部发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科技部副部长尚勇近日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科技部这次制定和发布《办法》,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近年来,“汉芯”等一些违反科研诚信事件的出现,对我国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出了紧迫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迫切需要培养和造就一支诚实守信、意志坚强、勇于拼搏、敢于创新的科技人才队伍。加强科研人员对科研活动中不端行为的判定,涉及到复杂艰深的学术问题,必须通过健全的组织、规范的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这次制定和发布《办法》,主要考虑就是解决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不端行为。

  问:《办法》适用于哪些对象?

  答:本办法仅就科技部归口管理的科技计划实施中出现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作了规定。据了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部门和机构也颁布了类似的监督办法或指导意见,对其职能范围内所管理的科研活动中不端行为的监督查处作了规定。各部门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定,将共同构筑起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制度体系。

  违反诚信的科研不端行为容易发生在项目申请、验收等环节。《办法》规定,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依照本办法进行查处。其中申请者、承担者,既包括做出科研不端行为的个人,也包括明知本单位人员作假却不予纠正甚至主动共同作假的单位。

  问:如何理解《办法》中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

  答:《办法》第三条列举了五种不端行为,同时以“其他科研不端行为”作为补充规定,以应对今后可能出现的不端行为的新情况。其中“项目申请者在职称、简历、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等三种行为,是国内外较为典型的科研不端行为,需加大力度予以查处,以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

  第(四)项“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的行为、第(五)项“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的行为,在生物技术发展迅猛的新形势下越来越受到关注。我国已发布了有关实验动物管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法规和文件,其中规定了动物实验的操作规程、利用人类胚胎进行科学研究的准则。《办法》关于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是对上述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问:哪些机构有权调查和查处科研不端行为?

  答:《办法》规定了三类查处机构,一是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二是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三是科技部。项目承担单位有对本单位人员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科技行政部门对其推荐的单位、受委托管理或主持的项目的承担单位及其人员的科研不端行为,负有查处责任;科技部负责查处或会同其他部门联合查处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

  问:关于处罚措施,《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考虑到不同调查机构的处罚权限不同,我们区别三类调查机构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方式。如,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对科研不端行为人作出“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罚;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科技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禁止参加其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处罚措施;科技部可以“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甚至“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对于某个科研不端行为,上述机构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问:调查将以什么方式进行?

  答:调查应当由专家组组织开展,专家组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道德伦理专家。为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研诚信建设,《办法》第九条规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因此,项目承担单位可由其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在调查程序上,考虑到科研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学术争论和不同观点,《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科研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

  问: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如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答:为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如,第五条规定“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实事求是、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第十九条规定了调查人员的回避原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的程序;第四章规定了“申诉和复查”等救济措施。为防止恶意诽谤,《办法》第十七条还规定“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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