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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就业歧视是保障人权的有效途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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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9 09:11

报刊摘登:禁止就业歧视是保障人权的有效途径

冯祥武 蒋彩娟  ?2006-5-9 0:09   工人日报版次:六

   
  ??《劳动法》实施的十余年,正是我国体制转轨、经济转型的十余年,是就业格局、就业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十余年,也是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的十余年。这些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牵扯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那就是就业歧视问题。根据国际劳工大会1958年通过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对就业歧视所作的界定,就业歧视是指“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就业歧视,在我国目前已成为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尤其是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工作岗位供不应求的条件下,劳动者处于被动和被选择的地位,其就业权益极易遇到损害和侵犯。就业是民生之本。而表现形式不同的就业歧视使被歧视者正常的就业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扭曲了人力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浪费了人力资本,激化了社会矛盾。
?? 当前,我国就业领域中存在的就业歧视主要表现在: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相貌歧视(含身高歧视)、血型歧视、疾病歧视、姓氏歧视、经验歧视、学历歧视、经历歧视、地域歧视(籍贯歧视)、户籍歧视,等等。
?? 劳动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而平等的劳动就业权是劳动权的核心权利。虽然单位应当有自由的用人自主权,但是以与工作性质和需要无关的原因,随意进行聘任并区别待遇,必然会侵害特殊群体的基本人权。
?? 就业歧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滥用和社会责任观念缺失的结果。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是在对传统企业目的理论的批判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传统的企业目的理论认为企业的目的是实现其自身利润最大化,进而达到股东利润最大化。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则认为,企业的目标是二元的:除追求利润最大化之外,企业还应保障和提升社会公益。从这个意义上看,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不是一个毫无限制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为禁止就业歧视而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为此,国家有必要通过立法,对就业歧视的现象加以指引和矫正。只有这样,才能建立更加完善的人权保障机制。可见,禁止就业歧视是保障人权的有效途径。
?? 在现代人权观念中,劳动就业权作为生存权的基础,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确保劳动者健康地生存,有保障地生活,这是劳动权的生存理念。”日本著名学者大须贺明先生认为:“生存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民能过像人那样的生活,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确保人的尊严;其主要是保护帮助生活贫困者和社会经济上的弱者,是要求国家有所‘作为’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越钦认为:“生存权之规定,即将生存权作为维护工作权与财产权之经济基本权加以保障,从而成为每个国民可以对国家直接主张,以保障其生存权的一项请求权。”对一个健康正常的成年人而言,只有劳动就业权得到保障,其生存权、发展权才有保障。近年来,随着人权保护观念深入人心,就业歧视问题渐渐凸现,并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基于这一认识,当今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政府,都高度关注民众的就业问题,并且努力依法禁止就业歧视,实现公民就业的公平。
?? 由于劳动就业权蕴涵了基本人权(生存权),世界各国都把劳动就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加以确认和保护。也正是基于劳动就业权属于基本人权的考量,国际劳工大会第86届会议提出了四大“核心劳动标准”的新议题,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后,国际劳工组织在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又提出了“体面劳动”这一国际劳工组织的战略目标,旨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促进就业、促进社会保护、促进社会对话”。
??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历来重视对人权的维护和保障。党的十五大指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六大重申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针,同时提出了“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2004年,还把“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写进《宪法》。我国近年来参加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和文献已多达20多个。它们对劳动生存权作了一些基本的规定。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25条明确规定了在劳动领域的基本人权标准,如“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免受失业的保障”;“每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再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三部分,则对“工作权”(第6条)、“享受适当生活水准权”(第11条)等权利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其中之一就是“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这些将促使我国在禁止就业歧视的制度建设方面早日迈开步伐,创新我国的人权保障局面。
?? 摘自《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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