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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编辑向这里的朋友们征集有关立法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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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17:25

我是法制日报人大立法版编辑,本版10月12日刊发了《劳合法VS一亿人平等就业权》一稿,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立法与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保护问题做出了探讨。我们希望在这里得到朋友们的反馈,并在本报选登。也请大家就如何立法(不限于劳合法,指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方面)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发表您的看法。多谢。

 

十分之一人口的权益,不容忽视。作为个人,在此向为争取自己合法权益而努力的人们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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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19:26

抱歉,补法制日报报道网址如下

《劳合法VS一亿人平等就业权》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6-10/12/content_4278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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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01:13
该文写得十分好!但有一点不太合适、不够科学:“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限制,应在医学要求的合理范围内。比如血制品、饮食医护、飞行航海等特殊部门中,设立较高的职业准入健康标准,排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准入资格。”理由见下一楼: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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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01:17
据权威资料介绍:
乙型肝炎病毒是通过血传播,不经消化道传播,握手、共同进餐、共用办公用品等日常生活接触是不会造成乙型肝炎病毒传播的____(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乙型肝炎是世界上最普遍的肝脏传染病。它是由乙型肝炎病毒(HBV)引起从而导致对肝脏的侵害和损伤。HBV是通过血液和被感染的体液传播的。通过直接的血液与血液的接触、无防护性性交、未杀菌处理的注射针以及已感染HBV的母亲在婴儿出生过程中传给其婴儿.

乙型肝炎不会偶然性的传播,并且乙型肝炎不会通过打喷嚏、咳嗽、拥抱以及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而传播.
乙型肝炎有一种安全有效的疫苗,只需三针就可获得抵抗乙型肝炎病毒的终生保护。这是我们认为有史以来最安全最有效的疫苗之一。---(美国乙肝基金)
 “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 “Hepatitis B virus is not spread by contaminated food or water,and can not be spread casually in the workplace --(世界卫生组织) 网页:  http://www.who.int/inf-fs/en/fact204.html FACT SHEET WHO/204 REVISED OCTOBER 2000
   现在美国、日本、韩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对从事饮食和公共场所行业人员,是不查乙肝项目的。这是因为现在科学已证明乙肝病毒只经血液、母婴和性等三种途径传播,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一般工作、生活接触、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并不会被感染。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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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6-10-19 01:22
为什么不再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


(一)乙肝不经消化道传染,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可以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
医学界对乙肝的认识有一个过程。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全国卫生技术标准委员会传染病标准委员会副主任徐道振认为,80年代末,即使是专家,对肝炎的认识也十分肤浅。医学界普遍认为,肝炎分为两种,一种是急性发作的甲肝,一种是慢性的乙肝,传播途径为血液传播和消化道传播。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隔离措施未免过于严厉。
随着科学的发展,到了上世纪90年代,人们认识到乙肝与甲肝的传染途径完全不同,乙肝通过血液传染,主要是医源性的传染和母婴传染,而不像甲肝那样,通过消化道传染。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HO官方网站);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也认为“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健康时报》(2005年01月27日 第一版);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也认为:“科学赋予他们(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第157期)。徐道振认为,“最近两年,专家讨论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保证他们能正常生活,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这样的社会共识,许多专家都对当前的做法提出了否定意见。”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建议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体检、婚前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搜狐2004.4.21)。
因此,现存的一些法律和文件中关于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饮食行业的规定是过时的,应当予以摒弃。
(二)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既然科学已经证明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够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那么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是严重侵犯了宪法规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劳动权,也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是违反宪法的。
科学的发展,早已将法律远远的甩在身了后,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宪法,是针对弱势群体的公开性歧视条款,在公然倡导“乙肝歧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规定,必须尽快加以修改。
(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严重误导了缺乏相关医学知识的民众,使得乙肝“病从口入”的谬论流传日广。
乙肝与甲肝虽同属肝炎,传播途径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与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倒是比较接近的,这一点已经为世界权威医学界所公认。对一般公众而言,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自然会使他们会非常自然的联想到乙肝病毒会通过吃饭传播,进而排斥乙肝病原携带者。因此,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已经成为了“乙肝歧视”的源头,社会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根源,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的负面危害已经被放大上百倍。
相反,如果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不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将是对乙肝传播途径的最好解释,是消除社会公众对乙肝认识误解的最好依据和科普宣传,是消除乙肝歧视的一个有力途径。


附件:


一、 相关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卫生业的法律法规条文
二、中华医学会:我国1.2亿乙肝携带者生活方式被彻底改变_《北京晨报》2005.1.20
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议在饮食行业体检、婚检中,查验乙肝不做强制性规定_搜狐

四、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科学赋予他们当厨师的权利_《新闻周刊》

五、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_《健康时报》

 以上 内容引自正义何在: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596759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18 12:29:1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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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03:13

事实确实是这样:今年6月21日下午17时下班前,笔者到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体检发证窗前咨询一工作人员:"酒店从事工程等二线人员,肝功正常但小三阳者,发合格证吗?",女工作人员答:"健康证照样显示<阳性>结果!录取与否由用人单位决定!"在乙肝歧视这么严重的今天,卫生部属下的防疫站在健康证上公布受检者个人体检项目详细结果,严重暴露了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但却对用人单位是否歧视乙肝携带者没有任何约束!试想还有哪个单位肯招收一名戴着"乙肝阳性"红色标签的应聘者呢?笔者所知就有很多乙肝小三阳且肝功能正常者应聘保安\工程\物业等工作时被拒于酒店\商场\物业公司门外!很多人都是不得投诉之门,含恨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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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05:35
禁止招工体检时检查乙肝2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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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06:56

多谢日剑、zxg123 朋友的回复,希望大家能多多发表您的意见、感想,法制日报是我国法制类的第一媒体,全国人大及其它有关部委、司法机关对本报一直是很关注的,通过我们的报道对反映你们的意见也许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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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15:06

多谢法制日报人大立法版编辑fzrblif先生!多谢你们对乙肝携带者就业入学受歧视的关注!贵报发表的《劳合法VS一亿人平等就业权》一文分析透彻!入木三分!是难得的好文章!说出了同胞们的心声!

笔者曾发表如下文章和帖子,可参考:

一:可参考<广东一群市民、外来工致胡总书记的一封信>    http://www.hbver.com/Article/jhtj/ygqs/200607/5079.html.

二:帖子: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A--

转贴:最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请大家提意见,并发出强烈呼吁!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593181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B--修改<食品卫生法>为最新<食品安全法>,请提出呼吁哦!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596759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C--喜讯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正修订中,请大家发出自己的呼声哦!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592474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D--喜讯:《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检查表》取消查乙肝

  http://www.hbvhbv.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1004&replyid=949918&id=592383&page=4&skin=0&Sta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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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喜讯:《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检查表》取消查乙肝

  http://www.hbvhbv.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1004&replyid=949918&id=592383&page=4&skin=0&Sta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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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0 04:15

1 该贴应该同时放到权益版置顶;

2 感谢该编辑朋友对乙人的关注和关怀.

3 1.2亿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和改善,很难建设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

4 应专门针对乙肝,国家立法保护乙人.

5 鉴于乙肝在生活中传染的极其微弱性,在一般的入学,求职等常规性行业和常规性工作中,禁止检测乙肝标志物.而应该检测肝功能和B超.

6 再次对该编辑表示感谢,再次建议该帖放到权益版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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