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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0 13:11

本人因前段时间外出打工 到当地预防保健所办理了健康证....等我出去工作了三个月以后再次体检的时候查出我有大三阳。当我回到家里到给我办理健康证的保健所去拿我的体检单时我就患有乙肝,但是保健所居然给我办了健康证并且未给我讲我患有乙肝?收了钱不负责。害我现在耽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期。请问一下本人的情况可否与保健所打光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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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2 11:57

大三阳并不一定就是乙肝,小三阳也不一定就不是乙肝,先补习携带者与病人的区别

至于当地保健所给予的健康证,无事实证明有过错,——前提是,携带者可以认为正常、健康,如果你属于携带人群,保健所无任何责任。

至于赔偿,你应先证明保健所检查时,发现你属病人而未指出,导致治疗延误或证明延误治疗与其体检发证有因果关系,又此类体检发证,体检机构无必须告知的义务,可以不予以告知

另:因此类体检发证不属于严格的“医疗纠纷”,也不属于“医患关系”,不列属“举证倒置”原则

如你仅凭大三发证而未指出,无诉讼可赢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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