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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仆告:新条例再将乙肝携带者引向绝路!卖家电也要健康证 ...
楼主: 人权之上

仆告:新条例再将乙肝携带者引向绝路!卖家电也要健康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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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7 07:32
以下是引用车太肥在2006-8-26 16:45:40的发言:

不是这样的吧?

据我了解小三阳并且肝功能正常的是可以拿到健康证的

不管大三阳还是小三阳,不管食品、公共场所行业还是普通行业,限制乙肝携带者就不合理!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 台湾《食品業衛生標準》(食品從業人員体检不含乙肝) [媒体报道]剖析中国乙肝歧视现象背后的原因 [媒体报道]政府行为主导了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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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7 07:57

小三是拿不到健康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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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7 08:12
可以的!不信你上网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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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7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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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7 08:47

   第五条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
  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按照该条例规定,我的理解是:

食品行业,大、小三阳不可以拿健康证。

非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小三阳勉强可以拿健康证。

为什么说勉强呢?前面说到“六个月的观察期”和“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难以界定。这样含糊的法规给了有关部门弹性。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 台湾《食品業衛生標準》(食品從業人員体检不含乙肝) [媒体报道]剖析中国乙肝歧视现象背后的原因 [媒体报道]政府行为主导了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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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7 09:10

瞎!你发的网站上面说得很清楚啊http://www.99hbv.com/html/200605/12/200605125658.htm

根据查乙肝五项指标的结果来判断,这五项指标为:HBsAg(即澳抗)、HBsAb、HBcAb、HBeAg和HBeAb.

  1、澳抗阳性,其他四项指标均为阴性。

  这种情况为正常,发给健康证。

  2、澳抗阳性,但为小三阳,即第一、四、五项指标为阳性,且肝功能正常。

  这种情况为正常,发给健康证。

  3、澳抗阳性,但为大三阳,即第一、三、四项指标为阳性,且肝功能正常。

  这种情况其实也属健康,但按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的规定,不发给健康证。

  4、澳抗阳性,大三阳,肝功能不正常。

  这种情况很可能是已患肝炎

给你看看我们这边真实的案例吧,福建新闻频道都有报道了http://www.ganbing.net.cn/yg/sy/xsy/2006/6/10156.html

                     有关健康证的办理
根据有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信息,现目前健康证有两种:
A和B类,持A类健康证可从事任何须持《健康证》上岗的行业和工种;
持B类健康证仅能从事商场(非食品)、客房、保安、接待、公园、体育场(馆)、书店等行业和工种。
乙肝大三阳不能获得健康证,小三阳可办理B类健康证。
每个地方因政策的不同,健康证的办理标准可能会有些差异,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的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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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7 09:30

大家不要以为“小三阳”勉强可以发《健康怔》而高兴!事实上,有些地方即使你是小三阳也不给你发。无论大小三阳,都应该同一条战线!

这个恶法不废除,我们永远都抬不起头来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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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7 14:1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检查表》明确取消查乙肝,这是可喜的第一步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亦正在修订中,但还未正式公告征求意见.待公告征求意见后大家看清其内容是否还有歧视乙肝携带者的条文,如有歧视条文时再提出批评和抗议也不迟!

      原<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确是歧视的源头之一,它造成1.2亿人不能从事公共场所工作,并影响到其他行业,具体情况及原因可参见<战胜乙肝网>笔者撰写的<广东一群市民\外来工致胡总书记的一封信>  http://www.hbver.com/Article/jhtj/ygqs/200607/5079.html

      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还要继续努力多向有关部门提意见啊!争取全部彻底解决歧视的源头--<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令人恐惧和痛苦绝望的限制乙肝携带者工作的条文!
    寒冬过后,明媚的春天就要到来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27 2:17:19编辑过]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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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8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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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8 06:57

我们对于这种事情只能选择无奈

又有多少人敢站出来与其理论呢

我们是被社会遗忘的群体

我们能选择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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