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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仆告:新条例再将乙肝携带者引向绝路!卖家电也要健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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仆告:新条例再将乙肝携带者引向绝路!卖家电也要健康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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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7 03:18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这次修订是意味者歧视范围进一步扩大!

【《北京青年报》7月13日报道】7月12日,记者从“专家学者关注办公场所室内空气污染恳谈会”上获悉,目前,我国1987年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已经完成除了宾馆、影剧院、酒吧等7类28种公共场所外,公共场所包含范围将被扩大,写字楼、证券交易所等新型公共场所将被囊括进公共场所范畴。新型公共场所的各项卫生指标也将有法可依。

另外,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城镇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浴室、理发店、商场(店)等公共场所,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

这30多种公共场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就意味着这些场所的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就是要把乙肝携带者引向绝路!!!

看看这个恶法有多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剥夺了1.3亿乙肝携带者在商场售货的权利! 

 
卫生部门:荆州工贸家电违规经营

(2006-05-17 16:21:53)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
    卫生部门:荆州工贸家电违规经营
    2005年7月29日

    本报讯(记者江汉 实习生万倩倩 李琼)昨日,记者从荆州市卫生部门获悉:该市工贸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工贸家电)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直接为顾客服务。荆州市卫生监督局相关负责人说,此举属违规经营。

    卖家电也要“讲卫生”吗?这位负责人说,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城镇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浴室、理发店、商场(店)等公共场所,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如公共场所从业上岗人员不进行健康体检,倘若有病毒性肝炎、化脓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则会影响顾客健康。

    这位负责人介绍,执法人员曾于5月27日、6月13日、6月21日,3次到该公司做现场监督笔录,依法查明其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给予警告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规行为。7月4日,市卫生局又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26 20:37:01编辑过]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 台湾《食品業衛生標準》(食品從業人員体检不含乙肝) [媒体报道]剖析中国乙肝歧视现象背后的原因 [媒体报道]政府行为主导了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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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7 03:41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一、造成的现状

目前国家的《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明文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这两部法规剥夺了1.3亿人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工作的权利,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二、医学界对乙肝传播途径的共识

目前,国内、国外医学界关于乙肝的传播方式已经达成共识:“乙肝病毒不通过消化道传播”;WHO(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乙肝的介绍亦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

三、法律与医学界的矛盾性

既然乙肝病毒不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该两部法规却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这岂不是相互矛盾?这是法律严重违背医学界的结论和共识,是不尊重科学行为。

四、制度性的歧视

乙肝和爱滋病的传播方式是一样的,而该两部法切没有对爱滋病作出任何限制,难道乙肝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比爱滋病还要大?!显然,这是对乙肝的偏见,是对乙肝制度性、政策性的歧视。

五、对民众认识乙肝的误导性

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是误导民众的表现,很自然会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因此,废除该两部恶法,是进行科普宣传的基础。

六、应遵循国际惯例的做法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据〈食物卫生守则〉

台湾:乙肝携带者可以做厨师。据〈自由时报〉及台湾疾管局官员语

美国:乙肝携带者可在麦当劳餐厅工作。据〈家庭医生〉杂志

.............

七、卫生部权威专家的意见

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全国卫生技术标准委员会传染病标准委员会副主任徐道振:——科学赋予他们当厨师的权利 据〈新闻周刊〉

徐道振教授还表示,“最近两年,专家讨论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保证他们能正常生活,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这样的社会共识,许多专家都对当前的做法提出了否定意见。”

综上所述,废除《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明文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也应该尽快列入议事日程了。也许,会有战友叹息,国家能保障普通工作岗位的工作权利就不错了,但大家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国家的法律,并没有对乙肝携带者从事普通工作岗位的工作权作出限制,而只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出现的社会对乙肝的歧视没有进行另外单独立法保障。废除不合理、不科学的法律比单独立法在程序上要简易得很多。同时,废除这两部恶法,不仅仅是争取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权利,还是科普宣传推广的需要,是尊重科学的体现;是迎合国际惯例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维护宪法尊严的表现。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26 14:56:54编辑过]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 台湾《食品業衛生標準》(食品從業人員体检不含乙肝) [媒体报道]剖析中国乙肝歧视现象背后的原因 [媒体报道]政府行为主导了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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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7 04:15
  根据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 台湾《食品業衛生標準》(食品從業人員体检不含乙肝) [媒体报道]剖析中国乙肝歧视现象背后的原因 [媒体报道]政府行为主导了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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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7 04:21
以下是引用人权之上在2006-8-26 15:15:08的发言:
  根据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天下就没有HBVER的容身这处了!!!
上帝造就了亲戚;感谢上帝给了我们选择朋友的机会。
丁香莫与郁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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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7 04:58
看来事态非常严重!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 台湾《食品業衛生標準》(食品從業人員体检不含乙肝) [媒体报道]剖析中国乙肝歧视现象背后的原因 [媒体报道]政府行为主导了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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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7 05:33

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

付出的代价是惨重的

上帝造就了亲戚;感谢上帝给了我们选择朋友的机会。
丁香莫与郁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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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7 05:43

是这样的吗?没有吧

据我所了解的小三阳并且肝功能正常的是可以领到健康证的!

新法改了是好还是不好啊!现在还不能下定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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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7 05:45

不是这样的吧?

据我了解小三阳并且肝功能正常的是可以拿到健康证的

新法改了以后到底是好还是不好啊!

现在还不能下定论吧?不要再把我们逼上绝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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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7 05:46

不是这样的吧?

据我了解小三阳并且肝功能正常的是可以拿到健康证的

新法改了以后到底是好还是不好啊!

现在还不能下定论吧?不要再把我们逼上绝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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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7 06:00
我以前在厦门的运动专卖店打工的时候,他们那家分店也要员工去办健康证,费用店里报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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