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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0 02:28
     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在网上找到了《战胜乙肝与歧视》,于是认识了“肝胆相照论坛”。由此我觉得我的人生又有了希望。
    我是一个两对半常年1、3项阳性但肝功和B超检查一直正常的慢性乙肝病原携带者。可是在这个缺乏对携带者正确认识的当今社会我也只能把自己当成了另类!就是在得知检查情况的那天开始,原本外向开朗的我顿时变了一个人,变得忧郁沉闷,眼睛看世界也失去了光彩。也因为怕传染他人,经济条件并不好的家庭还是为我花了好几千元“治病”,结果还是1、3阳性;同时我不敢和好朋友太亲进,不敢要女朋友,哪怕再口渴也不敢用朋友同事的杯子喝水,一提到查两对半就恐惧……我想我的生活和感受有太多的战友有同感,怎么老天就这么不公平!
    要说受到“乙肝歧视”,因为我一贯的躲避会有“冲突”的工作,到现在仅仅只有这一件,而这一件又是多么的重要和严重,那就是我考监狱人民警察。由于家庭环境的影响,自打我懂事以来我就想“做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于是我2001年6月也在大学光荣的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无论是在学校还是进入社会我一直都在品德和能力上创造条件争取考上国家公务员,可惟独对身体却没有丝毫的办法!也因为我的躲避我毕业时没有找到让家庭满意的工作,3年来我身体都不很好的父母常常为了我的工作和朋友问题急得团团转,忧心冲天,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可我也没有任何办法。
    终于有一天,在肝胆相照的支援下,张先著为我们大家争得了和别人公平竞争的宝贵条件,在多方查阅资料的情况下我知道了:2004年7月30日人事部、卫生部公告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其中第7条规定,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只要转氨酶正常,即为合格。从8月1日至8月31日,由卫生部和人事部共同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此《标准》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第七条:“急性肝炎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ALT和AST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合格。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RNA),但ALT、AST正常者合格。”现行《标准》中规定“虽携带乙肝病原,但经检查排除肝炎”也是合格。只是在这里我很疑惑:原来都有具体标准,可现在就改成文字叙述了,执行起来很难不出问题。
   我还是满怀希望的报考了“2006四川省监狱劳教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考试,我报考的是四川省雅安监狱(该监狱为雅安市汽车配件总厂)的生产技术管理岗位。在辞去工作的情况下,经过我的努力,我以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均为第一的条件进入我所报岗位的体检阶段,别人都说我肯定没问题的,可我对自己的身体情况还是半信半疑。体检是在一家地级市人民医院——雅安市人民医院进行的。8月9日体检结果出来了:肝功正常,B超检查无异常,两对半1、3项阳性,果然要复检;随后是复检(在复检的时候却仅仅只检查两对半,当时我就知道我肯定是不合格了),8月15日复检结果和上次一样,1、3项阳性,于是我被判定为肝炎,不合格。这就意味着不管我的考试成绩如何,我都与这次招考无关了,我体检不合格。
    在这里我要提出两个问题:1、该医院现在还仅凭两对半的结果来判定是否乙肝,科学吗?2、在我向医院提出异议时,居然有“教授专家”说原来有“健康携带者”的叫法,现在没有了,并且说我就是急性迁延性乙型肝炎,这难道不是对我们1.2亿战友的严重不尊重和歧视吗?当时我知道我无论怎么争取,在这个医院里结果都不会改变了,我也很镇静,心里却下了决心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1.2亿战友都是弱势群体,不能防守,就只能攻击!肝胆相照已经为我们争取了不少公平的权利,是我们伟大的战果。而同时当今中国也还存在:1、判断肝炎标准不统一的问题;2、存在强行检查两对半的问题。报考湖南国税局公务员的常路或许已经是输了,可在背后肯定有许多的战友在同情、感叹、愤恨和无奈,在这里我竭诚乞求“肝胆相照”能让我成为“第二个张先著”,而不让我成为“第二个周一超”。
  平静了两年,到了我们该反击的时候了,要扩大战果,让卫生部在《标准》中给个具体的判定肝炎的标准,对需要查两对半的工种做个具体规定,否则就是侵犯个人隐私权。战友们来支持我吧!让周伟教授再次出山(我一直都居住在成都很多事情应该比较方便处理),让各大媒体再次关注我们1.2亿弱势群体的战斗!有战友支持我吗?汪洋版主支持我吗?就让大家来肝胆相照,让这次战斗在骄阳似火的盛夏来得更猛烈些吧!
    如果得不到广大战友的支持的话,我只有孤军奋战。我想好了,只有重蹈覆辙,然后自首,才能引起大家的关注,这很极端,可我没有其他的办法了,就算是我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作出的个人牺牲吧!
    如果中国要成为伟大的国家,必须实现平等。
    我梦想有一天,永远不会有第二个周一超出现、梦想张先著已成为一名出色的国家公务员、安心生了个健康宝宝、阻挡在刚强面前无形的歧视之墙轰然倒塌、程珊的女儿光明正大在中国科学院就读……
    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只要我们的党和政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应对乙肝问题,统领国人,拿出抗击非典的勇气爱心速度和力度抗击乙肝,我们相信战胜乙肝与歧视指日可待。
    战友们让我们肝胆相照,相濡以沫,团结起来,中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明天同未来中国一样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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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0 03:14

肝胆相照,相濡以沫,团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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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0 03:49
难道我不值得更多的人同情吗?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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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0 08:56

对楼主的心情表示理解。

首先要明确一下,楼主报考的职位性质是一般公务员还是人民警察?

如果是前者,则有很大维权空间。

如果是后者,则使用法律手段很难有效,因为现行的规定下,警察的体检标准是执行原公安部的标准,表抗阳性者是不合格的。

如果你提起行政诉讼,则法院只会考虑招录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标准,而断然不会考虑其录用的标准本身是否合法,当前,中国还没有哪一家法院有勇气判决国家部委的规章为非法无效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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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0 11:48

谢谢下雨天的夜.

是这样的,这次四川录用人民警察,在补充条件里加了现行公务员体检标准的:虽携带乙肝病原,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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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1 08:55
我该怎么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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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2 04:12
以下是引用非非凡在2006-8-19 22:47:50的发言:

谢谢下雨天的夜.

是这样的,这次四川录用人民警察,在补充条件里加了现行公务员体检标准的:虽携带乙肝病原,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能在网上找到相关规定的文件吗?

如果按你所说,我的建议是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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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2 09:48

可于知晓被侵权之日起60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该单位,在三个月之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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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2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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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5 04:06

再次感谢"下雨天的夜",还有许律师和支持我的战友,谢谢!!!

我准备请求周伟教授再次出山,现在川大还在110周年校庆,不便打扰,准备下周开始作手.

这是招考公告第5条里的原话: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虽携带乙肝病原,但经检查排除肝炎;其余符合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规定

有战友的支持我有信心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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