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http://bbs.ganbing.net/read.php?tid=32458
人大代表关于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的议案
周洪宇06议案--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
近年来,由于人们对医学知识缺乏了解和虚假商业广告的误导,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对包括乙肝病原携带者在内的传染病患者的恐惧和歧视现象,致使部分乙肝患者和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这一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针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现象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经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04年8月中旬,国务院领导也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有关部门把乙肝病原携带者遇到的一些问题抓紧做好;人事部、卫生部于2005年1月20日联合颁布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也明确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是合格的。对此,作为2004年3月、2005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三次会议上提出制定《反歧视法》、《反就业歧视法》和《关于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法》的建议人,与近年来社会上关心并不断呼吁解决此问题的人们一样,我也感到这个问题的解决毕竟向前推进了一步,解决这个问题的大环境至少得到了某些改善,有关部门的态度至少比过去积极了一些。没有近年来广大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呼吁,没有社会有识之士的声援,是不可能取得这一进展的.
但是,情况仍然不可乐观。应该看到,乙肝病原携带者所受到的排斥和歧视并不仅仅局限在公务员招考这一狭小领域。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恐惧和歧视现象依然普遍存在。许多企事业单位仍然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紧闭着大门,有的名牌大学毕业生,求职两年被用人单位拒绝20多次,原因就是乙肝病原携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高校强制乙肝病原携带者学生休学现象毫无约束力,乙肝大学生被大规模休学现象频频发生,导致乙肝病原携带者被变相剥夺上大学的权利;许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也拒绝录取乙肝病原携带者或强迫乙肝病原携带者学生退学、休学,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约束;适龄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婚恋自由仍得不到保障、困难重重。同时,据报道,近年来因乙肝歧视而发生的十几起侵权诉讼案,乙肝病原携带者胜诉的只有一起,从某种程度上体现出法律对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仍很无力。
在这种社会压力下,我国1.2亿乙肝病原携带者的生存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好转。根据2005年9月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公布的的《中国病毒性肝炎流行现状及其相关问题》调查结果显示:约75%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及患者认为乙肝影响了其求职、职业发展以及人际关系;2005年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于四川成都、苏州、广州进行的对乙肝病原携带者态度的调查中显示,约37.5%被调查者不愿与乙肝病原携带者同时办公、同桌就餐;55.36%不愿与之组织家庭。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目前乙肝歧视现象仍很严重;而且,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十年内,社会对待乙肝的态度仍将会影响到占我国人口相当大比例的人群的生存状况,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将不利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而要解决乙肝歧视问题,仅仅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消除乙肝歧视、仅仅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增添一项笼统的“非歧视”条款、仅仅在《促进就业法》这样草拟中的法律中增添一些防止就业歧视的内容,这是远远不够的,这还远远无法遏制各个领域普遍存在的针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也无法使乙肝歧视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在全国人大立法须经繁杂程序、没有五至十年难以通过、远水不解近渴的情况下,有必要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先行制定和颁布一部《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权益加以保护。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通过制定重要疾病的单病种法规,从而更有效地解决该病种所涉及的突出问题,也是常见和可行的。在我们这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有着良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传统,国家对许多弱势群体都进行了立法保护,如《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对于我国1.2亿乙肝病原携带者这一近年来新形成的庞大弱势群体,我们呼吁国家也尽快制定《乙肝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保护。为此,特建议:
1、请国务院委托卫生部牵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教育部、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参与,共同起草《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
2、 起草小组要邀请各方面专家学者和有实践经验的一线工作人员, 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比较分析国外相关法律条例,以及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尽快拟出初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加以修改完善,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3、 制定该条例必须遵循“ 权利平等,保护弱势”的基本原则,其基本框架建议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隐私权保护,第三章劳动权保护,第四章受教育权保护,第五章结婚及生育权利保护,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监督责任,第九章附则。具体内容请参见本建议的附件1《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和 附件2 《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解释。
4、 该条例一旦通过后,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加强宣传,使之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各类学校、医院、卫生院等所知晓。
5、 该条例通过后,对于不按该条例行事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学校、医院等机构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