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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ocai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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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8 08:12

   我认为,这个用人单位它冒用和滥用了“停薪留职”这个原本有着特定含义的概念。从原本意义上,停薪留职适用于“当时国营企业富裕的固定职工”。随着合同制的一统天下,停薪留职不再具有原来的存在价值。目前一些单位的所谓停薪留职,它的依据不是来自法律政策的规定,而是一种合同,一种关于保留职工劳动关系的合同。这种合同如果与法律不违背,还是有效的,只是最好不要用停薪留职这个名称,更不能适用劳动部对原本意义上的停薪留职所作的“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这一与劳动法明显相悖的规定。

    有些用人单位,明明是职工患病,却不批病假,而是所谓停薪留职,可能就是看到了“停薪留职”的这一“好处”。以“停薪留职”代替“病假”,这是严重侵犯患病职工权益的。应该戳穿这一面纱,恢复其本来面目。

    具体到你,本不需要治疗,却要你“停薪留职”治疗,侵犯你的劳动权利。即使需要治疗,自有病假及相关规定,却要你“停薪留职”,侵犯你休息休假、获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

  

南无观自在菩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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