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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关于紧急修正或废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呼吁 ...
楼主: 人权之上

关于紧急修正或废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呼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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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31 13:15
现在确是这样,只要你"HBSAG"阳性,不管你肝功能正常与否,健康证上就用红字印上"HBSAG阳性,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各单位以此为依据,说你"阳性"身体不健康,因而不能入职甚或借故解聘.很多人因此而不能入职酒店作技工\工程师\会计师\文员\保安\客房服务员,或不能入职商店作售货员\工程人员\收银员等等!他们实在是有冤无处诉!多少人因此而含恨离去啊!

最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其中“第二十八条”确实存在一些过时的不够科学的歧视性内容("患有疟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传播疾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业。"),试问乙肝携带者一般情况下能完全治愈转阴吗?这岂不是要他们不停地吃药,以便"治愈转阴"参加工作吗?

    美国、日本、韩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对从事饮食和公共场所行业人员,是不查乙肝项目的。这是因为现代科学已证明乙肝病毒只经血液、母婴和性等三种途径传播,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一般工作、生活接触、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并不会被感染。

    因此期望我们的党和政府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倾听民意,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乙肝携带者的内容,全面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

    美国、日本、韩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对从事饮食和公共场所行业人员,是不查乙肝项目的。这是因为现代科学已证明乙肝病毒只经血液、母婴和性等三种途径传播,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一般工作、生活接触、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并不会被感染。

    因此期望我们的党和政府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倾听民意,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乙肝携带者的内容,全面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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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 01:36
up!
自助者天助! 我不是没有烦恼,我只是对烦恼爱理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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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 02:00

一定要把这个打压下去,要不以后再来个,那我们不是不要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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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 22:43

最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已经完成,其中“第二十八条”存在一些过时的不够科学的歧视性内容,各位一定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啊!这次参与修改的单位有: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和卫生监督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务院法制办。据悉,正拟送国务院,待批准后即颁布实施!

http://218.246.22.90/moh/view?id=34  快到这里反映你的意见吧.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 台湾《食品業衛生標準》(食品從業人員体检不含乙肝) [媒体报道]剖析中国乙肝歧视现象背后的原因 [媒体报道]政府行为主导了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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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 03:03
顶了.
成功在于再坚持一下的努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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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4 02:20
支持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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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4 03:24
支持!!!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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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4 05:15
想问问政府部门怎么这么黑,我们心理受的创伤不够吗?我们没有罪,但是法律早已经判了我们罪了。[em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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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4 05:44

卫生部2002年发函征求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意见,联系人:张勇 电话:68792401 传真:68792400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大家可踊跃提出批评意见哦!全文如下: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征求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配套规章意见的函

--------------------------------------------------------------------------
  卫法监卫便函[2002]355号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征求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配套规章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行业协会:
  为完善有关法规、规章制订工作,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配套规章的草案予以发布,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moh.gov.cn)。请于10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报卫生部法监司。
  联系人:张勇 电话:68792401 传真:68792400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草案)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管理办法》(草案)
  3、《高毒物品和一般有毒物品目录》(草案)
  4、《国家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导则》(征求意见稿)
  5、《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草案)
  6、《听力保护器的选择、使用、保养与维修实施规范》(草案)
  7、《职业病医师诊断资格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发布时间:2002-10-22 9:24:34
邮箱可能已更改,可改发<部长信箱>.  http://218.246.22.90/moh/view?id=34   (卫生部长)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9-3 17:28:0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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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4 14:08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 台湾《食品業衛生標準》(食品從業人員体检不含乙肝) [媒体报道]剖析中国乙肝歧视现象背后的原因 [媒体报道]政府行为主导了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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