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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
楼主: 人权之上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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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5 09:26
以下是引用人权之上在2006-5-4 12:41:28的发言: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两对半检测和废除该两部恶法的不合理条款是我们的最终目标!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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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5 09:29

歧视的源头就是政府引导不当?!

政策法规欠科学!

天生我才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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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5 10:29

严重支持!

达不到此目标,我死不瞑目;达到此目标,无死而无憾!!!

比大地宽广的是海洋; 比海洋宽广的是天空; 比天空宽广的是人的胸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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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5 12:53
支持
无奈中国政府太没人权
远的不说 中国香港乙肝携带者已经可以从事餐饮服务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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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5 14:50

顶上去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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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5 22:07
目前可行的是将"禁止"改为"限制"
我们一直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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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6 00:42

人权至上战友的贴总是那么的精彩,一鸣惊人

顶 顶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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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6 04:27

顶!应该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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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6 04:40

但在中国,能用科学眼光看问题的人太少了

等待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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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6 05:31

香港《残疾歧视条例》阐明:爱滋病患者或人类免疫力病毒带菌者不会被视为患有传染病故此,对大部份职位而言,在身体检查中加入人类免疫力病毒测试明显并不合法

(从该条例全文来看,包括饮食业)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 台湾《食品業衛生標準》(食品從業人員体检不含乙肝) [媒体报道]剖析中国乙肝歧视现象背后的原因 [媒体报道]政府行为主导了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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