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542069
生殖细胞基因疗法因为牵扯太多伦理和技术问题, 而且和我们讨论的无关, 我们暂且不讨论. 我们只说说体细胞疗法.
任何基因疗法, 为安全计, 在临床试验之前(应用更要严格且在此之后), 必须在动物研究中达到三项基本要求: ① 外源的基因能导入靶细胞并维持足够长期有效(不需要常常加入修改过基因的细胞); ②该基因要以足够的水平在细胞中表达;③该基因应对细胞无害.
然而, 体细胞基因治疗始终存在问题和伦理争议(中)
体细胞基因治疗首先发展于美国. 在这里遇到的最初的伦理争论关涉到这种与一般的治疗有较大区别的治疗方式的正当性. 一些科学家认为, 体细胞基因治疗是目前疾病治疗技术的一种自然的、合乎逻辑的延伸. 而生命伦理学家则主要考虑到技术的安全性,基因干预的潜在的利弊,该研究的参与者参与机会的公正性,研究参与者知情同意的真实性以及参与者的隐私和医学信息保密等等. 伦理学家的着眼点在于生命伦理学的一些基本伦理原则:有利原则、尊重原则、自主性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保密原则和公正原则。但对这些原则如何进行应用却有一个实践和争议的过程.
当体细胞基因治疗在细胞培养中和动物模型上进行了较多的基因治疗试验研究后,就基因治疗是否很快就可以试用于病人而言,生命伦理学家讨论的首要问题在于体细胞基因治疗预期或潜在的利弊. 批评者认为,由于体细胞基因治疗还存在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在治疗中所使用的被修饰的病毒载体的安全性问题还没有确定. 病人的细胞可能重新整合病毒的基因,逆转录病毒不能准确到达靶细胞里的靶基因进行替代,理论上也存在逆转录病毒激活或刺激致癌基因的可能危害. (2)但更多的学者认为,这种治疗方法仅仅影响非生殖细胞,被改变的遗传物质不会遗传给后代,被遗传修饰的体细胞产物类似病人服用的药物. 体细胞基因治疗中使用的一些技术与其它广泛应用的医学干预相似,并且具有侵袭性小、排斥少的优点. 除此以外,他们还认为,如果一些疾病可以用副作用小且费用合理的其它方法治疗,那么就应根据对病人有利之原则,选择其它治疗方法,体细胞基因治疗只用于那些遗传病、癌症、艾滋病等难治的疾病.
由于伦理问题不断出现,争论也较激烈,研究者在将体细胞基因治疗方式应用到临床时,应当比应用心脏移植、试管婴儿等技术还要审慎和仔细. 80年代初,在非常缺乏临床基因治疗研究的证据的情况下,美国的科学家便对病人进行了临床基因治疗的尝试. 由于试验结果不明显,且并没有进行伦理论证,因而这一做法受到了广泛的谴责. 美国的体细胞基因治疗因此几乎停顿了10年. 在对严重的综合性免疫缺陷疾病(SCID)病人的最初基因治疗实验获得一些对临床有益的研究结果之后,得到伦理审查的第一个体细胞基因治疗才应用到了人类,它的最初的草案经历了3年的讨论才得到批准。有关的伦理争论在这之前几乎持续了20年.
1999年9月,一个令人痛心的事件给生命伦理学界带来了新的思考. 美国费城18岁的格辛戈患了一种遗传性疾病----良性鸟氨酸基转移酶(OTC)缺陷症. 这种鸟氨酸代谢失调的疾病本可以通过营养和药物得以控制. 但他却到宾夕法尼亚大学人类基因治疗研究所接受基因治疗的临床I期试验,这也是该研究所的第18位和最后一位受试者。在试验中,由威尔森(James Wilson)领导的研究小组将包含外源性治疗基因的腺病毒载体颗粒(最大剂量)注入到他的肝脏内. 第二天,格辛戈病情加重,血氨急剧攀升,夜间开始昏迷不醒. 4天后,由于强烈的免疫排斥反应,格辛戈的多个器官衰竭而死亡.
这是第一例直接因体细胞基因治疗而死亡的临床试验. 在2000年1月份的一次听证会上,格辛戈的父亲说:“这是一场本可以避免的灾难. 我儿子事先并没有被告诉有什么严重的危险(包括试验用的猴子的死),他被诱导并错误地相信这次人体实验是有利于他的.”自愿受试者是受一个病人咨询网站吸引而来的. 该网站把这项基因治疗方案称为“非常低的剂量和可喜的结果”的方案.
这个事件既关涉到以前人们熟知的受试者知情同意的伦理问题,也涉及到过去人们常常忽略的研究者和受试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研究者的科研责任. 可以确定的是,这个事件不但不是一个负责任的临床试验研究,而且充满了误导和欺骗. 首先这个试验不应该应用于人体,因为在预备研究时猴子有类似反应,有些已经死亡. 以前一位病人仅输入了较低剂量病毒,就发生了肝损害. 而网站公布的信息不但并未提及预备研究时动物的反应,反倒承诺试验能及早得到结果,且使用的病毒剂量很低,最后的同意书也未提及猴子死亡等相关事实. 本来,参与基因治疗的知情同意书所包括的内容应经由伦理审查委员会详细讨论,并且受到公众的审查. 但研究者却有意对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重组DNA顾问委员会隐瞒了向受试者肝内注射病毒载体这一事实.
这个事件的伦理问题已不仅仅是采取何种步骤来确保受试者真正的知情自愿的同意,而是研究者作为科学家的责任以及研究者和受试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科学家在研究中的责任以及研究者和受试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近年来已引起生命伦理学界的关注和讨论. 科学家在研究中的责任包括:科学家的诚信、对科学中不当行为的监控及科学家的责任等重要问题. 从科学进步的角度来讲,向受试者提供重要的事实,包括他们疾病的真实情况、治疗方法、研究中采用的方法、研究的利弊等对于科学研究者来说是一个挑战,但从科学是为人类服务这个目的和科学、人类的尊严本身来看,科学家的诚信和社会责任非常重要,绝不能抛弃.
本事件中的当事人威尔森拥有一个公司,这个公司对他实验室中的发现拥有专利权. 这就是说,他和他的同事在这项技术的知识产权的诱惑下,违反科研伦理进行了这次体细胞基因治疗试验. 这时试验中所包含的研究者的经济利益,可能与受试者的生命利益产生冲突。而研究者不但没有避开这些利益冲突,反倒向受试者隐瞒了真相. 利益冲突是由经济发展所引发的一种新的生命伦理问题. 企业为实验提供巨大的经济支持的同时,也就给科研注入了活力. 然而企业对科研领域的控制, 却能够使某些科学家和科研机构逐渐失去自己的独立性,造成一些科研人员的科研伦理观念受到侵蚀,科研诚信受到损害. (5)利益冲突也包括科学进步与公众利益、企业利益之间冲突等等.目前生命伦理学界所捍卫的是病人或受试者的根本利益,所强调的是对人体试验研究中各种利益的分析和解决. 鉴于体细胞基因治疗研究的这一不良事件,威尔森所在的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人类基因治疗研究所的研究已被停止. 但体细胞基因治疗研究这一事件已作为典型案例得到了持续的讨论,这一事件加深了我们对基因治疗伦理的认识,也推动了生命伦理学理论研究的深化.
此外也有和生殖细胞疗法相关的增强细胞基因治疗也存在问题和伦理争议. 比如, 为使儿子长成一个高个子篮球运动员,父母可要求把一个生长激素基因植入他们正常生长的儿子的体细胞内,或植入自己的生殖细胞内. 改变人的肤色、发色、智力、性格甚至道德观念也是与健康不相关的增强的主要内容,对这样的增强,存在的伦理争议更多,更复杂.
当我们看到一个广告或新闻报道的时候(不是CCTV不说假话, 当初速立特搞倒了一个村子不也是因为他们报道的么?), 不能随之"兴奋", 应该了解它是否有足够的文献说明, 动物实验, 临床试药对照等双盲数据; 是否克服了若干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