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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下雨天的夜

一些有争论的法律话韪,欢迎专业人士发表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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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3 00:28

二,我们进行了很多公务员录用的诉讼案,从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1,体检结果是医学专门问题,对这一类问韪,如果有专门法律对此有规定,则能否利用这些规定质疑结果?即体检结果有没有可诉性?2,在公务员录用体检中,一般是人事局委托医院进行,那么到底是医院对这个结果负责,还是由人事局来承担一切责任?能不能起诉医院?3,如果招考单位在录用中有任何一种违法法定程序,且这一程序能直接对结果产生影响,那能不能据此判定这一行政行为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其他的我接触的不是很多,只能就自己的亲身感受和知识来说点看法.

1、在法律对医学诊断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医学诊断标准是法律问题,只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这不同于医学治疗方法。治疗方法可以千奇百怪,只要能达到良好的治疗效果。医学更多的是涉及治疗问题,而不是诊断问题。

2、人事局对医学的委托属于行政委托。按照委托的原理、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委托人是被告,诉讼程序的权利义务、诉讼结果的权利义务都应当由委托人享受和承担;作为委托人的人事局承担主要的责任,而医院充其量只是第三人。但事实上,医院违反法律误诊,并未完全履行人事局委托的内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这是人事局和医院二者之间因委托而产生的关系,只有人事局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责任,我们是没有法律权利去追究医院的责任。

3、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现行公务员法最后某些条款关于责任之规定(具体条款记不清了),考录过程违反程序规定的,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应当重新做出。

昔日的【李园】,如今虽已变成了【兴云庄】,但大门前那两幅御笔亲书的门联却仍在。 【一门七进士,父子三探花。】 李寻欢见到这副对联,就象是有人在他的胸口上重重踢了一脚,使得他再也无法举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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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7 07:17

2006年3月在北京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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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用行动来支持维权,

众人拾柴火焰高,维权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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