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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15日“教育权与健康权”研讨会,北京战友可前往参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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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 00:05

会议通知

会议主题:关注受教育权利,积极组织参与校园倡导

会议地点: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会议室

会议时间:2006115

会议报名方法:

1、 所有关注受教育权利,积极参与并有志于在校园宣传和倡导活动的在校大学生都可以提出申请。

2、 学校不在北京、放假回程不经过北京的同学,需要爱知行提供交通和住宿支持的同学需要提前申请。

3、 学校在北京、放假回家经过北京因为参加会议原因而需要提供住宿支持的同学需要提前申请。

会议报名联系人:

贺静

联系电话:13810961711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王立轩

联系电话:88114625-809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会议资助标准:

1、 学校在北京、放假回家途经北京的同学,爱知行提供参加会议的用餐补助。

2、 学校在北京、放假会议途经北京的同学,如果因参加会议原因需要提供住宿的,申请获得同意后,爱知行提供其会议期间在北京的住宿。

3、 学校不再北京、放假回家不经过北京的同学,参会申请获得批准后,爱知行提供其火车票、会议期间住宿和用餐补助。

4、交通费资助标准:

10小时以内

乘火车:硬座或软座;乘汽车:座位或卧铺都可以;

10小时以内(夜车)、12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

乘火车:硬卧;如果乘飞机,只报销硬卧同等金额的费用;

附件:

关于保障艾滋病、乙肝等血液传染病病毒感染者学生就学权利的声明

今年夏天,一名女大学生感染艾滋病病毒、随后因受到校方压力离开校园的网络日记,引起我们关注,让我们震惊。

不久,我们又获知,一名超出分数线38分的乙肝感染者考生在今年的高考招生中,被河南财经学院拒绝录取而退档,校方出具的退档理由是“乙肝表面抗原阳性”。

随后我们又震惊地得知,新疆大学多达92名乙肝感染者新生在秋季开学时被校方强迫休学一年,而且学校对于这些学生一年后能否回到校园没有给出明确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1982年12月4日通过)明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大1995年3月18日通过)第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我们认为,依据国际人权法,教育法第九条"等"字应该被理解为包含公民的健康状况。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订)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1997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2月28日批准了该公约。中国政府受到该国际人权法的约束。

《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第十三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它们同意,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份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本公约缔约各国认为,为了充份实现这一权利起见: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有必要注意到,199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一些人权条约中使用的名词"或者其它身份"(or other status)"应该被解释为包括健康状况,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以及乙肝感染和乙型肝炎",并且根据真实的或假想的歧视受到禁止。

鉴于科学认为艾滋病、乙肝等血液传染病并不通过校园日常读书、生活和各项日常活动而传染,鉴于科学上认为艾滋病和乙肝是一个人人自己可以预防的疾病(除外医源性感染和暴力攻击,但是这些和教育权利无关),我们认为,基于对这些血液传染病的错误认识而发生的限制艾滋和乙肝感染者学生的自由和读书权利缺乏法律依据,违反我国法律和国际人权法关于平等权利的条款,是一种违法的歧视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与党和政府对艾滋感染者和乙肝感染者的关怀政策格格不入。

特此,我们呼吁:

1、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教育法第九条进行(新的)解释,明确把不同健康状况的公民包含在"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范围内;

2、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非政府组织、学生团体,对全国各地公民因健康状况而被限制受教育机会的情况进行调查,对最近发生的几起典型的艾滋、乙肝病毒感染者学生受歧视的案例进行干预,并依据公共卫生原理和国际人权法,对因健康状况侵害公民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的各项部门规章制度(包括国家级、省市自治区级、各个学校颁发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正意见;

3、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非政府组织、学生团体,成立经常性的公民平等教育机会工作机制,监督教育权利受侵害的情况,并加以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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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4 11:07

沙发我坐了

可惜偶不是学生了

一路走好!
希望你在天上可以轻松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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