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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行 政 起 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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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起 诉 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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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3 11:41

原告: 郑xx男 汉族 1982年2月20日出生

家住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一路41号三楼3号门 失业

被告:武汉市疾病防预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被告修改其官方网站,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名单从其官方网站删除.

2.被告在以后的类似情况中应尽力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推荐其适合的工作,而不是歧视这类弱势群.

3.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钱,误工费一万元钱(理由是原告已被用人单位录取,如果进入该用人单位工作的话,通原告签过它与署的劳动合同和它告知原告的薪资福利待遇的估计算得出以上的数目).

4.在本市的多家报刊/电视媒体上进行对乙肝的一个详细的科普知识教育.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5年11月30日被xxx购物广场徐东路销品茂分店录取为其家电部门的员工,于2005年12月1日被要求到被告处做入职前身体检 查.12月5日,原告因得不到xxx的答复而打电 话去其人力资源部门,询问其是否被录用,被告知因原告系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未被录用.12月7日,原告发现原告在被告处体检的所有数据均被被告在其未被告知的情况下被公布在其官方网站(www.whcdc.org)上.原告认为被告公布自己的身体检查项目的数据是在他完全没有被告知的情况下进行的,其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使原告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的前景得到了巨大的障碍,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江汉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郑xx 2005年12月10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15 21:49:1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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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3 14:03

支持!

希望能胜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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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经营水晶 ***竭诚欢迎有大批量需求的朋友来电洽谈业务。也真诚的愿意为有单个或少量需求的朋友提供服务^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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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4 01:00

以隐私权受到侵犯提起诉讼,是我们维权的一个新角度,值得支持,但诉讼请求应作适当修改:

一、诉讼请求1:武汉市疾病防预预防控制中心是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还是一般的企业?如果不是行政机关,最好将“官方”二字去掉。同样这还关涉到案件性质,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二、诉讼请求2:要求判令被告以后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推荐适合的工作,似乎让法院很为难,司法权不能干预行政权(如果被告是行政机关),更不能给民事主体强加义务(因为推荐工作只是道义上的义务,不是法定的义务)。

三、诉讼请求3:因隐私权遭受侵犯,可要求适当的精神赔偿(此金额可适当提高);但误工费很难得到支持,因为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误工费是建立在一种现实利益的基础之上的,而本案中,原告并未被录取,工资还只是一种期待利益,或者根本不存在。请原告从承担诉讼费的角度出发,慎重考虑。

四、诉讼请求4:可变更为:判令被告消除对原告所造成的不利影响。至于做科普广告可作为一种消除影响的方式来提。要不然,显得很突兀,也是强法院所难,理由同二。

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最好突出“身体状况”、“健康权”、“乙肝携带”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之内,应该得到保护,这样在逻辑上才比较顺畅。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13 11:06:4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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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4 03:07

赞同丫头的看法,特别关于诉讼请求方面

事实与理由部分应该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写,相关的内容可以参看本版NIGNLION版主的贴子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5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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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4 03:56
武汉市疾病防预预防控制中心是行政机关这一点在本地失勿庸置疑的,而本人已经被该用人单位录用也是可以肯定的,就是因为武汉市疾病防预预防控制中心的一句话我又一次与工作失之交臂,更让人可恼的是它凭什么为了一个所谓的防伪就把人家的隐私公布于众~~~~~~~~~如果有武汉的法律界的战友可以帮我就是太好了,众人拾柴火焰高!为了权利而战,为了生活而战,不要再做那只沉默的羔羊,任人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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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4 08:00

我建议起诉沃尔玛,就你目前的情况是,就是武汉市疾病防预预防控制中心 没有把你的情况公布出来,他还会把你的情况告诉沃尔玛公司的,你还是不能被录有,因为(原告因得不到沃尔玛的答复而打电 话去其人力资源部门,询问其是否被录用,被告知因原告系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未被录用).这是问题的关键,武汉市疾病防预预防控制中心 侵犯你的隐私权,这是毋庸质疑的,你可以起诉他,就像丫头说的,我想你现在的目的想消除影响,、诉讼请求4:可变更为:判令被告消除对原告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我觉的还是有问题的,因为乙肝你怎么去消除影响,越解释,就会有更多的人知道,关键是要人民不要歧视乙肝,(4.在本市的多家报刊/电视媒体上进行对乙肝的一个详细的科普知识教育)我相信这也是起诉人的顾虑,不想更多的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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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4 08:17
以下是引用ysl836218在2005-12-13 17:59:33的发言:

我建议起诉沃尔玛,就你目前的情况是,就是武汉市疾病防预预防控制中心 没有把你的情况公布出来,他还会把你的情况告诉沃尔玛公司的,你还是不能被录有,因为(原告因得不到沃尔玛的答复而打电 话去其人力资源部门,询问其是否被录用,被告知因原告系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未被录用).这是问题的关键,武汉市疾病防预预防控制中心 侵犯你的隐私权,这是毋庸质疑的,你可以起诉他,就像丫头说的,我想你现在的目的想消除影响,、诉讼请求4:可变更为:判令被告消除对原告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我觉的还是有问题的,因为乙肝你怎么去消除影响,越解释,就会有更多的人知道,关键是要人民不要歧视乙肝,(4.在本市的多家报刊/电视媒体上进行对乙肝的一个详细的科普知识教育)我相信这也是起诉人的顾虑,不想更多的人知道

起诉沃尔玛只能诉对方进行就业歧视,侵害了他的平等就业权,这不属于行政诉讼,和起诉疾控中心相比,在法律上将更难操作。因为他这个还是在录用阶段,没有劳动合同也没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糸,无法适用劳动保护的整套程序和法律。只能引用传染病防治法关于不得歧视病原携带者的一条原则性规定,我们国家的法院尚少依据原则条款判案的先例,从受理到判决都很成问题。

如起诉疾控中心则相对好些,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还是在一个模胡的界限,故进行此案不应过度注重官司本身的胜负问题,如果拘泥于此,则无多大意义。因为从整体来说,以HBV的法律保护现实状况就是一个缺失状态/

楼主如果真想起诉的话,请按丫头所说的那样对诉状进行一下修改,对修改稿我们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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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4 08:18

丫头辛苦了!

为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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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5 10:44

下雨天的夜说的,我基本上是赞成的,但是就诉讼请求还是要进一步的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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