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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11月23日---学校是否在剥夺学生受教育权(新华网、中国网、搜狐网、东北新闻网等大型媒体转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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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5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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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92名乙肝病毒携带新生被迫休学事件受质疑

学校是否在剥夺学生受教育权

学生:学校做法违反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校方:为维护公共安全及学生健康并未违规

专家:大规模休学过于简单教育立法需完善

  体检查出携带乙肝病毒新大92名新生被迫休学

  “考上大学,我还以为自己也会有美好的未来,想不到脚都迈进门槛了,大学离我还是那么远。”11月20日,记者见到了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迫休学的李力。李力告诉记者,他永远不会忘记11月11日,那天他和另外91名被体检查出“大三阳”的新生一起离开了学校。
  今年6月,李力以612分的高分考入新疆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和其他入学新生一样,他交齐各种费用后,参加了学校组织的入学体检。
  11月2日,正在上课的李力突然被通知到院领导办公室去。当李力来到院领导办公室时,发现与他一起的还有小白、小超和小颜。
  当时,一位院领导说他们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了他们自身以及其他学生的健康,让他们休学一年,学校保留入学资格。如果下一学年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不带传染性了,就可以再回来上学。
  小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得知要休学时,他曾问老师,能不能不休学,可以办走读,不在学校里吃住行吗?当时院领导的回答是,不行,这是学校医院的建议。“才刚刚适应了环境,还没来得及感受大学校园的生活,就要休学回家,这让我们无法接受。”小超说。

  考虑其他学生健康安全校方称休学决定未违规

  “让92名学生休学是学校医院根据体检结果提出的建议。”新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是学校根据2005年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经过反复研究后作出的决定并没有违规的地方。”
  记者查看了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中有两条规定与此相关: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九条规定: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规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学校是公共场所,我们得对其他学生负责。”新大校医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疆大学各个分校区的学生加起来总共3.5万人之多,人口密集,学校食堂的餐具又是共用的。“大三阳”处于病毒活跃期、复制快,加上这些学生刚刚经历过高考,身体本来就比较弱,万一通过血液、体液传染给其他同学,发生交叉感染,后果会很严重的。
  同时,新大招生办、校医院负责人以及学工部负责人透露,“其他学校也是这么做的,新疆大学以前也这样做过,只是这一次人数最多而已”。

  学生质疑校方做法违反教育部门规章

  对于学校的解释,学生们有不同的看法。
  就在11月11日这一天,李力拿到了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三级甲等)的诊断书。诊断书上写着: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同时,医生告诉他,可以参加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传染科主任赵素元也认为,乙肝病毒主要经血和血制品、母婴、经破损的皮肤和黏膜及性接触传播,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不会传染。
  “那学校怎么说有传染性,不适合群体生活呢?”李力说,自己由此对学校医院的体检诊断结论是否具有权威性产生了怀疑。
  而针对学校这一休学决定合理合法性的质疑则更加强烈。
  有学生认为,学校为什么让他们入学了,却不让上学,而非要让他们回家治疗。
  “当初,高考体检的时候以及招生简章里可不是这么说的。”小超说,学校违反了2003年3月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该意见第1条规定:“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第2条规定:“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我肝功能是正常的,显然是能够入学的,而且我所学专业也与以上专业无关。”小超说,国家多个部门制订的指导意见,岂能因为学校医院的一纸诊断证明而失去效力?

  学校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专家建议完善教育立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负责人表示,新疆大学的做法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并没有违规。他表示,学校有自主办学的权利,让这些经历过高考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休学回家好好休养、治疗,是负责任的表现。
  新疆大学法学院教师王振华认为,学校有对学生个体和校园公共安全负责的责任和义务,毕竟健康权与生命直接相连,因此,短期内限制这些学生的受教育权,对这些学生和其他学生来说,都是必要的。但是,学校作出如此大规模的休学处理做法过于简单化,应该尝试采取其他措施,如加强餐具消毒、隔离等。
  王振华说,目前的法律、相关的管理规定一般是根据个案制定的,而对于大范围的群发性新情况,如大面积的传染性疾病如何处置,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全面,这需要进一步完善教育立法。
  “大家应该把关注点放到制度、法制的完善上去。”新疆教育学院教育学副教授张彦山说。他认为,就学生个人来说,考上大学并不容易。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对相关休学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甚至取消,即使不取消也应该增加一些辅助性的措施,让管理者执行起来更加明确、规范,具有可操作性。
  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金声不同意学校的做法。他说:“学校作出让学生这么大范围休学的决定依据了某些‘规定’,但并没有法律依据。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维护公众安全的利益,规范他人的学习、生活问题,也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实施。可以说,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特殊群体事实上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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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5 08:10
每次看到这个话题总感到很辛酸.
建了个群:前温馨的港湾已移至Q群330396873 孩子感染上乙肝的妈妈、母婴阻断群,有兴趣可以加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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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5 18:51

我个人认为学校的在自主权也太大了吧, 已经完全超出了宪法赋予他的权利. 这种事情只有在中国社会发生,世界上其它任何国家和地区是不可能发生这样的事.

请问新大招生办、校医院负责人以及学工部负责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负责人, 新疆大学法学院教师王振华,如果你们家的亲戚朋友是个携带者, 你们会咋么处理啊?

说不定你们中就有人是携带者, 难道你也要下岗吗? 请你们拿出自己的两对半结果给战友们看看啊?

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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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6 08:27
只要找到一个看似堂皇的理由,那好象法制什么都不得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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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8 07:20
我们大家都行动起来打破中国宪法,不为我们教育,我们就反抗,我们已经没有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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